特赦彰显大国自信

2015-10-16 18:54张玉胜
共产党员·上 2015年9期
关键词: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服刑罪犯

张玉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4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作为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特赦既契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行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国家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堪称对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性实践,展示我们党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开放民主文明法治大国形象的政治与法治意义,值得关注。

法律的作用也并非只是一味地严打与惩罚,其震慑、教育、感化与挽救的功能同样不可缺少。正如著名的巴黎大学神学教授托马斯·阿奎所言:法律之所以为人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正义的慈悲心。此次特赦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严格限定在两类特殊类型的罪犯: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曾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服刑人员,年满75周岁和未成年人的“一老一少”服刑罪犯;二是并非刑罚尚未开始执行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特赦对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特赦“四类罪犯”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迁就,更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可以“将功折罪”。强调被特赦者对人类的特殊贡献,旨在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并非以功抵罪,当年的获刑入狱,就是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高度融合,当为法治社会应有的社会管理状态。

特赦“四类罪犯”彰显大国自信。只有对法律惩戒效果及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满高度自信的国度,才有能力、有胆量做出特赦罪犯的庄重善举。这其实也是对依法治国、伸张正义和惩恶扬善的另类诠释与表达。

本栏编辑/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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