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市场监管中若干不规范竞争行为

2015-10-21 17:12王学文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7期
关键词:建筑市场

王学文

【摘要】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预防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工程质量,多创优质工程一直是行业主管部门不懈努力的追求,以下从分析建筑市场施工低价中招标和违法挂靠承揽工程等现象,提出调整引导和解决市场监管办法等思路入手,提出了发挥行业监管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不规范;竞争行为

建筑市场有五大特点:一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二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显重要;三是快速发展;四是充分的市场竞争;五是高就业率。在這五大特点中,对充分的市场竞争应理性客观分析和认识。一方面它顺应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问题也亟待分析研究和解决。

建筑市场出现上述一些现象有其必然性,但其合法性值得分析、研究和解决。最具代表性为低价中标问题和挂靠等问题,值得深层次客观、理性地分析原因。

1违背经济规律的施工低价中标应加以限制

何谓低价中标?它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为基本前提,通过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使设计施工方案合理、优化,通过降低工程成本形成合理低价。而不是违背客观规律,最低成本的低价。

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通过方案优化,从根本上降低成本造价,达到的低价中标并充分体现合理的客观性、可行性。而引入国内建筑市场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内的建设项目通常是由业主先通过设计招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再通过施工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人为地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再分别按照“低价”中标的“潜规则”确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企业而言,国际惯例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变成了施工低价中标,这是对工程低价中标基本前提的颠覆。

这种“低价中标”分以下情况:第一,政府投资项目为避免腐败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是正确和有效的。我们应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对于多元投资主体,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要从加强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切入点进行强化管理,使建筑不能造成公共危险、损害公众利益。至于选择哪家承包商,是否要按照现在招投标模式监管值得商榷。若从本质上剥夺了投资商和开发商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利,就会派生规避现有招投标管理模式。

第二,一些承包商对所谓的“游戏规则”可能会懵懵懂懂跟进,报了最低价结果却中标。实际上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程。遇到不良开发商,你愿意低价中标,干不出来跟我没关系,反正你的垫付保证金已在我手中,打官司好了。这就是不良开发商引进的承包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如:工程扯皮、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严重亏损等社会问题。

第三,开发商本身不专业,对工程建设不了解,一味脱离工程成本追求低价,结果招到不良承包商。承包商先是低价中标,然后找合同缺陷,追加工程费用,有的结算价格超过正常工程造价。如某外商投资者打算建设模具加工厂项目,好的声誉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报出合理的低价,在正常报价其他几家招标单位中尚属合理低价,理应中标,可一家小建筑企业却保证在此基础上下浮30%,结果投资项目至今未竣工,投资者在合同官司中挣扎,无端增加成本,这就是欠缺经验的开发商遭遇不良承包商的后果。

以上是最具代表性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为良性“低价”中标,工程质量合格,不对社会造成危害,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合同正常履行,相对而言比较合理。而后两种情况,当事人利用了“低价中标”,人为地造成纠纷,直接损害了另一方利益,工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质量纠纷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隐患都是不适宜的行为。

下面,探讨一下如何解决问题和由谁来解决问题。

首先,我国应把借鉴和国际上先进、规范、合理的管理理念纳入到国家法制化建设中,通过建立健全防范潜在风险约束机制,对市场政策引导实施有效地监管,以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一是由发挥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作用,按市场实际情况定期公布客观、合理的工程成本指导价,供建筑市场开发商和承包商参考。

在项目招投标前约定,一旦投标报价低于指导价,即预警可能出现“恶意竞争的不合理低价”。二是行业主管部门按投资来源的不同,放宽对多元投资主体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硬性规定。从工程质量安全及对社会公共安全影响加以监管,引导其进入招投标市场。三是完善《建筑法》确保设计施工总承包法律地位,从政策措施上加大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推广力度,鼓励培育综合实力较强的设计建筑业企业进入市场,规范运作模式,鼓励优化设计与技术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其次,作为开发商和承包商分析建筑市场,特别是不可预见性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应引导市场主体保持理性思维,开发商要重视建设工程的长效性,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承包商;承包商应强化企业管理、内部挖潜向管理要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双赢。

2应客观地分析挂靠现象,不断调整市场监管办法加以引导和解决

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层层转包在业内存在已经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何谓“挂靠”?从法律层面上是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规避了国家政策对企业法人以外的个人和团队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限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由于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在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就出现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到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揽相应的建筑工程,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的现象。这种以挂靠方式承揽建筑工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建筑法》明令禁止的。法律规定了“挂靠”行为为非法,但它依然以各式各样的形式存在,就不能回避它,要分析其原因、后果并研究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

在建筑行业中经常存在以下现象:一个项目部今天是以甲公司的身份从事项目承包,明天可能又以乙公司的身份承包另一项目。这就是典型挂靠。也是非正常频繁人才团队流动现象。一方面,人才团队单纯追求价值回报;其原有企业不为人才团队提供长期合作,导致管理上的盲点、断点,产生一系列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对挂靠行为的企业形成巨大的隐患和风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给挂靠的团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手续,纳入该企业的内设机构或团队,形式上又符合了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来讲这已经不是违法的“挂靠”了。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才能保证建筑行业在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发展。作为建筑企业应规避法律上的“挂靠”,不能违法;应认识到“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应从事业价值取向等方面入手,为人才搭建经济、社会和技术的三大平台,建立约束机制保证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挂靠”行为的主体应该加强自身素质,逐渐放弃“游击队”式经营模式。

总之,建筑市场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竞争有其一定的必须性和客观性,关键是如何去分析、解决,趋利避害,不断地调整管理手段和政策,使我国的建筑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素卿.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构建良好市场环境 [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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