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专利代理机构组织结构探讨

2015-10-21 19:56丁瑞瑞
科技与企业 2015年5期
关键词:小型组织结构管理

【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呈现出数量快速递增、业务形态趋于多元化的特点。专利代理行业已经基本实现市场化、社会化,传统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需求,涌现出一批批新型的管理业态,本文从现有小规模存在的各种业态说起,尝试为小型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管理参考。

【关键词】小型;专利代理机构;组织结构;管理

一、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所处的环境

《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实行,同时,也就有了中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体现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工作首次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事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支撑。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专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专利代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影响。[1]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呈现出数量快速递增(参见下表1)、业务形态趋于多元化(由最初的专利申请代理到目前的囊括专利交易、专利无效、专利诉讼、专利托管、专利运营、专利信息利用各方面、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形态)的特点。

许多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已然跟不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步伐,而代理机构想要在这一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大潮流中又快又好的发展,一方面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一方面稳固自己的事业,必须要有一个适应代理机构发展的管理模式,而何种管理模式才是适应发展的好模式,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模式为例,尝试探讨何种理模式才不至于使代理机构固步自封、因循守旧,更要避免盲目扩张带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以及自身信誉的缺失。专利代理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依靠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水平的专利代理人以及运营规范的专利代理机构。[2]

二、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现状

如下表2和表3分别为目前我国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数量和分布以及我国专利代理机构的数量和分布。

备注:数据来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数据截止到2015年1月15日。

按照2014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受理量达236.1万件来计算,平均每个执业专利代理人的年代理量为226.95件,每个月代理18.91件。

如下表4为目前我国全国专利代理机构规模统计。

从此表4可以看出,我国专利代理机构中具有10个执业专利代理人以下的所占了绝大部分。

按照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3]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至少具有三名执业满两年的专利代理人);

2、有限责任公司制专利代理机构(至少具有五名执业满两年的专利代理人);

3、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律所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三、我国目前小型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小规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股份制,实际合伙人均是执业专利代理人,每个合伙人相互独立,单独核算,分摊公共成本。

如果所里只有三个合伙人,则每个合伙人对自己的客户、专利案件的撰写以及流程全面负责,随着业务的发展,每个合伙人会拥有自己的一个团队,该团队对该合伙人的客户、专利案件的撰写以及流程全面负责。

优点:合伙人负责整个案件的过程,对于一个专利案件能够有全面的了解,每个合伙人需要投入的资金量较少。

缺点:由于合伙人相互独立,专利代理人都是身兼多职,随着代理案件量的上升,没有更多精力去维护现有的专利和认真撰写手上的案件,也就容易出错,也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开拓新業务形态,并且合伙人之间的独立,使得整个代理机构的发展方向无法统一,同一个工作环境下,员工对企业的文化认知和利益分配不同,凝聚力弱,人员流失严重。

2、股份制,实际合伙人均是执业专利代理人,其中一个合伙人股份占多数,其余合伙人占剩下的股份,公共成本扣除以后按照股份进行分红。

优点:有明确的决策者,能够为机构的发展统一方向。

缺点:由于股份事先商定好,而年底的贡献率有高有低,合伙人之间很容易因为分配不均导致散伙。

3、股份制,实际合伙人中有执业专利代理人,有非专利代理人,每个合伙人相互独立,单独核算,分摊公共成本。

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有挂执业证的代理机构里,非专利代理人由于拥有一定的案源以及愿意分摊公共成本,也被列为合伙人之一。执业专利代理人自己的案件自己全程负责,而非专利代理人的案件有的分给执业专利代理人写,有的分给自己的团队人员写。

优点:每个合伙人需要投入的资金量较少,打造一个大家共同发展的平台。

缺点:除了具有第1点的缺点外,非专利代理人的案件无法保证质量。

4、非股份制,实际决策者为专利代理人。

这种情况出现在作为决策者的专利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案源,也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同时不需要合伙人进行成本分摊。

优点:有明确的决策者,能够为机构的发展统一方向。

缺点:决策者资金压力较大,如果不配备良好的分配制度,当名义上的合伙人羽翼丰满后,容易散伙。

5、非股份制,实际决策者为非专利代理人。

由于近年来专利数量的增长,专利事业的飞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前来掘金,具有一定的市场能力又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非专利代理人也有可能成为实际的决策者。

优点:市场眼光敏锐,能够迅速扑捉到信息,具有一定的整合能力。

缺点:由于自身对专利代理缺乏认识,无法做到规范化的管理,人员流失严重。

6、专利代理业务外包,代理机构按照定额或者单个案件提成收取外包费用。

由于目前我国允许至少三名律所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既可以开办专利代理业务,而考过证跟实际代理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这种业态通常存在于一些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里。

优点:律所本身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于自身增添了又一业务形态,便于开展专利诉讼业务。

缺点:承包者往往不具有专利执业代理资质,因此,所开展的专利业务单一,同时也无法管控到案件质量。

现有的小型专利代理机构主要存在以上几种组织结构模式,当然,每一种组织结构模式都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如上述第1、2、4种组织结构模式,机构成立伊始,即具有符合机构设立规定的执业专利代理人,而第3、5种组织结构模式,机构成立伊始,存在执业专利代理人缺少现象,或者由原有的商标代理机构转型而来的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第6种模式基本存在于主要开展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且以上各种组织机构模式的优缺点是以目前该机构作为小型代理机构进行评述的,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壯大,即使组织机构模式相同,由于分配方式的差异,优缺点的变动也会比较大。

四、我国目前小型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模式分析

小型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形态:

1、独裁式管理

所有管理权限集于老板一身,该老板有可能是非股份制中的实际决策者,也可能是股份制中的实际合伙者。老板一人直接掌握所有的客户以及制定所有的规章制度,一般员工只需要执行具体的案件,管理者可以随时任意的改变规章制度,其他人没有任何的发言权。

该种管理模式存在于目前不少的机构中,虽然可以制定标准化的制度,但制度实施如儿戏,非常不利于机构的发展壮大。

2、商量着管理

管理比较随机化,遇到问题,几个实际合伙人再商量。

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管理模式,管理效率非常低下,并且由于制度的随机性,员工没有明确的成长目标,无法激励员工积极向上,凝聚力较低。

3、流程化管理

明确企业文化,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定好业务流程,按照业务流程制定详细的流程规范,制定员工成长路线,并且基于小型机构的灵活性,可以一年修订一次各种管理制度。

每个人都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偶尔需要人治的时候也需要落入规章制度内,每个人需要严格的按照流程规范工作,员工具有明确的努力方向。

这种管理模式管理效率较高,管理者不局限于管理琐碎,能够抽出精力去关注更多的业务形态,为机构的发展奠定基础。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小规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各式各样,无论哪一种形态都带有成立时的痕迹,找出一种适合的组织结构模式代理机构才能正常、可持续的发展,而无论采用何种组织结构模式,代理机构都要避免陷入随机化管理的泥潭,建立好自己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并且严格执行,才能在这一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大潮流中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我们整个专利代理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只有依靠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水平的专利代理人以及运营规范的专利代理机构,才能支撑起创新性国家的建设重任。

参考文献

[1]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2009年5月31日发布.

[2]《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建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马浩主编,2013年5月1日.

[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0号),2003年6月13号发布.

作者简介

丁瑞瑞(1979-),女,汉族,安徽合肥人,任职于合肥市浩智运专利代理事务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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