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2015-10-21 17:19李政伟邓晓强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6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完善

李政伟 邓晓强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的经济建设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给予支持。而国有土地的有限性,使政府征收农村土地成为一种趋势,这对农民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就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来看,其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且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显然无法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本文就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

前言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存权为目的和原则,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制度效益评价、政治体系改革及征收者的相关利益等。随着相关背景的变化,虽然对被征地人员生存保障方式也由一次性经济保障逐渐向长期社会保证等多方位、可持续保障转变,但仍不可避免会存在众多不完善之处。当下,土地信访案件仍在不断增加,各种极端事件也时有发生,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导致这些社会问题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城市化的天然缺陷,而在于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健全[1]。因此,建立公平、科学且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当下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不合理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我国目前的农村征收土地采用的补偿原则为原用途补偿原则,这种规定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换句话说,即原用途补偿原则仅着重于土地征收补偿对农民基本生存权的满足,而农民的发展权并没有考虑到,这显然意味着原用途补偿原则是一种不公平原则。因为对农民而言,土地意味着一笔家庭财富,是生活和发展的一种最基本保障。长期以来,国家在政策上往往是采用牺牲农业来支持工业,牺牲农村来发展城市的思路和方法,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相差较大,这就导致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年均产值降低。那么按照土地原用途补偿原则,这就注定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不足以弥补失地农民的经济损失,这对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

1.2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过于狭隘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相差悬殊,以日本为例,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征收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余地补偿、离职者补偿以及事业损失补偿等。可见,发达国家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除了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包括诸多间接损失补偿。另外,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还未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即未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给农民造成的损失[2]。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农民个人在法理上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因此,土地补偿费无法落入到个体农民手中。

1.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在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倍值来计算,土地补偿费仅为6~10倍,安置补助费仅为4~6倍。甚至还限定了补偿标准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在前三年年均产值的30倍,但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地方政府会给足这30倍的顶值。可见,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它忽视了土地潜在的非农价值,而这种非农价值往往是在地方政府高价转让给用地单位时才得以显现。这样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显然会造成地方正度低价征收土地,高价转染土地的现象,无疑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最低生活保障。

2.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2.1确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表达了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整体态度,因此,确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原则―相当补偿原则(即主要指完全补偿,但同时应考虑到政府的财政能力,有可能会出现不完全补偿),这对控制政府征收行为、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从在宪法中加以规定这一方面作为出发点。宪法作为公民私权利的保证书,理应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在以后的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一个“相当补偿原则”,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写入条文,明确规定对于可以举证且具有客观价值的迁移损失、营业损失等可量化的财产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偿,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奠定基础。

2.2扩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作为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是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一个焦点,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征收补偿的广度。具体来说,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共同决定了失地农民最终获得补偿的多少,补偿范围的扩大进一步维护了農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为最大程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或其他省科学的做法来扩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3]。如日本、德国和台湾,其中,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利损失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以及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台湾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地价补偿、改良物补偿、连接地损害补偿。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现状,并从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应在原来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基础上,增加通损补偿、残存地补偿、邻接地补偿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补偿。

2.3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鉴于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既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上涨的因素,又未考虑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因素,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低标准、死标准。因此,可改变以上不利因素来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首先,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被征收土地的价格,再根据评估结果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只有这样,才不会对失地农民构成“二次伤害”,同时,还能有效抑制政府滥用征收权,控制政府的征地行为。其次,可参考附近同类土地的交易价格或是按照市价来计算被征收土地补偿金额。但有人认为,我国政府的财政实力有限,无法承担市价补偿的征收。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根据当地发展状况采取分期性的货币补偿方式,以解决失地农民之后的生活需要。

3.小结

总之,对农村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承载着其最基本的生存功能,更是最重要的财富。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从本质上讲是对农民私权利的一种“侵夺”,而征收补偿则是对这种“侵夺”的一种安抚[4]。因此,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制度的完善应是全方位的,除了确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扩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可从很多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如完善补偿纠纷的救济措施、改变政府管理土地的方式、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归属等,这样才能真正维系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文维.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农业经济,2013(02):92-94.

[2]叶晖.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实施情况研究[J].人民论坛,2013(20):32-33.

[3]王梓屹.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J].科教导刊-电子版(下旬),2013(10):114.

[4]王湃.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困境与解决思路——基于粮食安全与选择价值视角[J].理论月刊,2013(07):17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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