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革与创新

2015-10-21 17:19田建慧付旺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6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计价

田建慧 付旺

【摘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版《规范》)于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事业正在向国际化靠拢。相比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08版《规范》),13版《规范》做了进一步修缮与补充,以下是本文就13版《规范》的变革与创新所做的探析。

【关键词】08版《规范》 13版《規范》 工程量清单

主要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阐述:

一.13版《规范》的总体变革

(一).内容结构变革

相比于08版《规范》,13版《规范》在内容结构上做了巨大调整。由原本的5章17节、条文137条变更为16章54节、条文330条,增加了许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内容,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

(二).总体思路变革

1.强调业主责任

世界在不断发展,市场也在不断竞争,建筑业市场也是如此,所以在招标阶段业主“一言堂”的现象屡屡出现,由此造成的后果往往由投标人承担。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所带来的损失,13版《规范》第4.1.2条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第4.1.3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加强了业主对于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

2.加强过程管理

由08版《规范》重在结算的造价管理到13版《规范》重在前期管理,体现了13版《规范》注重过程管理,如13版《规范》第11.2.6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3.强化风险分担

权利与责任对等,这就意味着要考虑合同各方的能力与需求,合理分配风险。08版《规范》对于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是这样说明的: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而13版《规范》规定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必须注明投标人可能承担的任何风险,如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4.细化专业分类

08版《规范》中有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六大专业,而13版《规范》对其进行细化调整为以下九个专业:

(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 仿古建筑工程;

(3) 通用安装工程;

(4) 市政工程;

(5) 园林绿化工程;

(6) 矿山工程;

(7) 构筑物工程;

(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调整后的各个专业之间界限更加清晰、更加独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三).清单效力改革

虽然在强制性条文的数量上13版《规范》与08版《规范》同样是15条,但是13版《规范》增加了对风险分担、工程计量、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这五个关键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使得13版《规范》更加全面。如在08版《规范》中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条件是这样规定的第1.0.3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而13版《规范》第3.1.1条则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且部分条文由08版《规范》的“应”改为“必须”,语气的增强,也体现了13版《规范》的强制性。

二、13版《规范》管理创新

(一).在合同价格约定方面的创新

与08版《规范》相比,13版《规范》在招标控制价的规定上增加了“复核”内容,在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中增加“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因此极大减少了由于情况考虑不充分而引发的纠纷。为了防止招标文件的不完整与不准确所带来的利益纠纷,13版《规范》还做出以下规定:

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在合同价款调整方面的创新

与08版《规范》相比,13版《规范》将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分为风险因素和非风险因素,其中风险因素又被分为三种,即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与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在08版《规范》的基础上,13版《规范》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例如第9.2.2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在支付与结算方式方面的创新

1.对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依据的规范

13版《规范》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不再将招标文件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复核依据中,竣工结算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

2.对支付与结算程序的规定

与08版《规范》相比,13版《规范》新增了支付与结算程序的条文: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以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3.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计量的规定

08版《规范》采用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13版《规范》则在单价合同计量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总价合同计量规定,还增加了总价合同下,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程序及要求,但工程量与合同实施中的差异调整基本延续了08版《规范》中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时的工程计量原则的规定,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关于最终结清的该规定

13版《规范》新增了关于最终结清的规定,第116.1条规定:“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除此之外,13版《规范》第11.4.1条:“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保留部分质量保证金”,这是从质量保证金的角度对最终结清进行的阐述。

以上是本人就13版《规范》的变革与创新所做的探析。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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