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与可持续发展

2015-10-21 19:02李海国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19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措施

李海国

【摘要】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

【关键词】环境保护 现状 措施

一.我国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十五”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学需氧量仅减少2.1%,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简称“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治理任务只完成计划目标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全国水力侵蚀面积161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退化。农村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当中给予公民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诉讼资格在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得到确认,但由于人们运用法律解决环境问题的要求日益迫切,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参照国际上的一些作法,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应从实体法上确立环境权。其次,还应当相应地完善诉讼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有赖于突破直接利害关系原则,我国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适度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公共信托”理论,环境公益的享有者是全体国民,故当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任何个体都有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从而解决传统诉讼法理论中环境公益受害者无从救济和民众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在国际上修正了传统民事理论,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领域形成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环境权学说。这是我国在完善环境诉讼制度中应当加以借鉴的。

(二)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和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依据、形成过程、基本目标、预期成本及效益等情况,就很难对政府环境决策进行评价,公众参与很可能是走过场。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充分知悉、获取的权利。我国的环境知情权制度虽有一定发展,但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尚存在不少缺陷。表现在:第一,政府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责任不明确。第二,单向的公布形式难以有效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第三,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环境知情权。第四,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制度衔接不紧密。第五,企业、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因此,应建立综合的环境知情权立法模式;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明确政府职责,推动政务公开;明确环境信息的范围及限制,制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救济。

三.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是必不可免的;人为目前所面临的环境危机,不是源于科学技术提供资源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的速度。与以往的历史相比,人类目前所掌握的技术无疑是最先进的,但是,环境危机正是在我们拥有如此空前的技术力量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环境危机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承认技术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否认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不论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是要求我们突破技术决定论的局限,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放在文明转型和价值重铸的大背景中来加以思考。承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美丽和稳定。无论以全球范围,还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类文明都发展到了保护生态环境阶段。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要实现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環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春华.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4).

[2]新华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N].2006-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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