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共谋《十条措施》

2015-10-24 02:59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一带战略措施

集智共谋《十条措施》

会议综述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潮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今后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总纲领。

今年年初,最高检预防厅制定的《关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进一步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意见》中确定,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预防服务是今年重点工作之一。为规范、推进预防服务“一带一路”工作的开展,预防厅起草制定了《十条措施》。

精琢细磨,特点鲜明

据了解,《十条措施》的起草过程坚持突出重点工作,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的原则,一方面认真研读“一带一路”相关政策资料,寻找预防工作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一方面下发通知请相关省级院预防局(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提出预防工作为“一带一路”服务的思路和意见,研究确定十条措施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初稿。后经反复修改、征求意见形成该讨论稿。

最高检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向记者介绍:“我们在《十条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内容、措施方面始终注意把握针对性、操作性和创新性三个特点。”具体说来,针对性体现在立足《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提出的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重点,契合“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预防需求,针对存在廉政风险、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和领域、岗位、人员提出了七个“围绕”开展预防工作。操作性体现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将长期的预防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并运用到“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腐败风险预防中,重点结合重大项目实施、重大资金使用管理、重要行政执法环节以及相关境外法律制度等,提出相应的预防工作任务内容和措施要求,力求做到要求明确、内容实在、任务具体、措施有效,不贪大求多,不空喊口号唱高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创新性体现在《十条措施》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涉及跨区域、跨境合作和长期性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在自由贸易港区、国际贸易集中区、产业聚集区探索建立预防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等派驻机构的新措施,提出了建立跨区域预防协作机制,提出了与沿线国家、投资东道国探索建立预防文化区域交流合作机制、跨境工程建设项目预防直接合作机制、预防能力建设培训合作机制等新机制。

会上,预防厅负责人表示,虽经数次修改,《十条措施》仍不完善。希望与会同志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讨论交流,贡献真知灼见,共同把《十条措施》修改好完善好。

严格要求,勇挑重担

“各级预防部门要主动将预防工作融入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在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和行动举措中具体体现出来、跟得上去,增强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预防服务的自觉性。”为了落实好《十条措施》,最高检预防厅对相关省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项就是深化思想认识。

《十条措施》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创新性,意味着在落实中也必须坚持工作创新。“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涉及空间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涉及领域多,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要在充分借鉴以往在服务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实施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做法,并进行创新。比如要积极探索以项目负责制、主办责任制为载体推进工作开展的方式;积极探索境内的预防区域协作、上下一体联动、跨境的预防文化交流合作、项目预防直接合作等协作机制等。工作中,下级院要主动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院汇报请示,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注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注意纠偏防偏,保证工作健康深入规范有效。

预防工作服务“一带一路”,要立足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例如要紧紧围绕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通信干线等重大建设项目开展预防工作,保障工程优质;要针对重大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开展预防,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针对关系“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政策制定、重要行政执法环节等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咨询和预防,防止制度存在腐败风险隐患和漏洞,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会上,预防厅领导还特别强调,开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预防工作,一定要严格规范,强化监督制约,讲大局、讲纪律、讲规矩。预防部门要针对新要求,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注重工作成效。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加强政策掌握、信息收集、组织协调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工作中须及时汇报、请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利。

采访中,“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主要涉及省份的预防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会后要迅速行动起来,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尽快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

福建、新疆两省(自治区)的预防处处长更是深感自身压力重大:“作为核心区,要根据战略实施的进程,对服务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管理等预防工作提早布局,真抓实干,力争发挥好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圆桌热议,畅所欲言

王兆刚(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标题很有新意,但仍需斟酌;建议把第三条中“重大投资安全”的内容移至第五条;第六条中可收集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例、判例、法律规定等,更符合企业实际。

吴江(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第八条对公有制企业也要适用,行贿问题没有公有和非公之分;建议预防部门的职能更明确一些。

赵佃龙(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中铁建、中交、中电和其他大企业等竞争多来自内部,创建机制来约束、规范中资企业,减少内部不合常理的竞争手段等内容可加到第六或第九条;第三条,相当一部分项目在境外,可增加一个层次。

张文锦(中铁建中非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行业规范对企业非常重要,恶性竞争、不同类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等需要行业协会来规范,而且使领馆是否需要去协调,在什么程度上协调,也建议由行业协会来规范。

赵光明(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总经理助理兼马来西亚公司总经理):第三条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建议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唐姚(中国铁建国际集团马来西亚公司法律顾问):要针对国企和非公企业,分别提出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意见;物资采购在马来西亚比较规范,可以参考;可根据主要贸易伙伴制定更细致的措施,这样重点更集中。

刘新(北京匡富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第八条的内容没有问题,句式和角度还需斟酌;第十条,建议加入加强机制建设和平台建设的内容,把涉及的省级行政区纳入进来,并成立一个组织,成为预防厅参与国家战略的载体和平台。

周建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清华大学教授):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大笔资金、大合同等公布到透明数据平台;增加国际司法合作的内容;在国际合作中的道德问题也要考虑,比如到南美搞水利建设等。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第八条中将非公预防重点确定为行贿犯罪是否适当还需研究。第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二者关系如何处理,中资企业的恶性竞争如何防范等内容建议补充。另外,如果文件下发,建议名称改成“实施意见”,因为“措施”要求比较具体、有针对性,改为“意见”的话,包容性更强。

韩文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建议举办培训班向从业人员普及应为不为;第十条中建议明确预防协作区的工作方式,运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互通,建立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曹参(《正刊》副总编辑兼执行主编):建议把服务“一带一路”与试点省份的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并探索做好非讼以外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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