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苏南模式下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2015-10-28 08:33潘云龙金丽馥
湖北农业科学 2015年19期
关键词:农民

潘云龙 金丽馥

摘要:实现苏南地区“两个率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必须在不断提高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新苏南模式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小,地区差异大,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增加苏南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又好又快”地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应采取积极的对策:一是要转变农业发展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二是要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完善征地补偿和土地流转制度;三是要保障农民房屋的用益物权,培育农村房屋产权市场;四是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开发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

关键词:新苏南模式;农民;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19-4888-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19.060

Abstract: To achieve the "two leadings" in southern Jiangsu province, narrow the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conditions must be creative to improve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actively, and improve the wages income, household business income and transfer income constantly in rhe meantime.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accounted small in proportion of total revenue, regional differences become larger, and urban rural gap is widening under the New Southern Jiangsu Pattern. To increase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in southern Jiangsu,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well-off society rapidly and perfectly, positive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① transfo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pattern,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s through multiple channels;② determining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to improve the land compensation and land system;③ guaranteeing the farmers′ housing usufruct,to cultivate rural house property market;④ improving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to develop financial products for farmers.

Key words: new southern Jiangsu pattern;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1]。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3]。多次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这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之后,是党和国家在深刻把握国情的基础上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新举措。

1 新苏南模式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必然性

“新苏南模式”是苏南地区人民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苏南模式”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与创新,最早由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新苏南模式”值得西部地区学习》一文中提出来的。“新苏南模式”最基本的内涵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下的率先发展,最鲜明的特点是富民优先、科教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在江苏大地上的群众性实践[4]。新苏南模式最鲜明的特色是创新,具体体现在产权结构、产业发展、社会结构、发展格局4个方面。这些创新对于苏南地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苏南地区走出了一条“以产业化带动农业经济,以城镇化带动农村发展,以工业化带动农民致富”的发展模式。“新苏南模式”下,苏南各市把“富民优先”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2002年以来,苏南各市抓住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的契机,大力推进城区扩容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有效地促进了农民的就业以及农村土地资产和房产的成倍增值。与此同时,苏南各市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集体资产收益、土地征用补偿以及房租经济拉动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5]。

江苏省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实现“富民优先”,难点在农民,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所以,“新苏南模式”下,要把增加苏南地区农民的收入摆到突出位置。根据江苏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7 160元,年均增长1.3%,其中工资性收入为11 321元,占收入的66%,经营性收入为3 730元,占收入的22%,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农民总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苏南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减弱,加上农民劳动技能单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度大,保持农民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存在一定难度。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以及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农民的家庭生产经营性收入增长也存在不确定性。2008年苏南地区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58元,2012年为889元,5年间增长近一倍,年均增长18%,但仍仅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18%。根据美国的经验,普通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40%,已经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看出,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还存在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因此,在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提升空间不大的情况下,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成为提高苏南地区农民收入的新突破口。增加苏南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于提高农民收入的整体水平,优化农民的收入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苏南地区“两个率先”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还受土地、房屋、金融等因素制约,提高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2 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特征

2.1 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快,发展空间大

2008~2012年,苏南地区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都有了较快的增长。从纵向上看,自2008年以来,苏南地区城乡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均增长近一倍,其中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20%,农村人均财产性收入年均增长18%。而总收入年均增长约为14%,增长幅度小于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从横向上看,苏南地区城乡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也超过同期苏中、苏北及江苏省平均水平。由表1可知,2012年,苏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 263元,分别是苏中的2.15倍、苏北的2.92倍;苏南地区农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89元,分别是苏中的2.74倍、苏北的4.81倍。随着国家和苏南各市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不断重视,加上苏南地区城镇化的大力推进和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房屋出租、股息分红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成为近年来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新增长点,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必将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贡献力量。

2.2 财产性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小,收入来源单一

虽然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长,但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财产性收入所占比例很小。由表2可知,2012年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7 16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11 321元,占总收入的66%,经营性收入为3 730元,占总收入的22%,财产性收入为889元,占总收入的5%,转移性收入为1 220元,占总收入的7%。从中可以看出,苏南农民收入主要还是靠外出打工和家庭生产经营获得。近年来,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所占总收入的比例小,远没有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相对于城镇居民而言,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单一,主要来源于土地、房屋和资金3个方面,也就是土地的征用或经营权流转带来的收入,房屋出租、出售或拆迁补偿带来的收入,以及银行储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而这些财产性收入往往受地域和制度等因素影响,增长不稳定,占总收入比例小。

2.3 农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2008~2012年,苏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均高于农民。根据表1所示,苏南农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由2008年的458.1元增加到2012年的889.0元,年均增长18%,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由2008年的628.7元增加到2012年的1 263.0元,年均增长20%,两者虽然都有明显增加,但农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由2008年170.6元增加到2012年的314.0元,同时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由2008年的1∶1.37扩大到2012年的1∶1.42。如果再不创造条件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那么必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最终影响到苏南地区“两个率先”的实现。

2.4 农民财产性收入地区差异大,不同收入组也存在较大差异

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在地区差异上,农民内部不同收入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表2可知,苏州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比最低的镇江多997元,是镇江市的3倍多,其他依次是南京、常州、无锡、镇江等市。镇江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低,不仅低于苏南地区的平均水平,也比江苏全省平均值低150元。造成地区间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很复杂,例如,相对于“苏、锡、常”而言,镇江市的城市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对较弱,因此镇江市的农民财产性收入低于“苏、锡、常”三市。此外,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农民内部不同收入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高收入组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低收入组农民的十余倍,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必然导致农民之间收入两极分化的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

3 新苏南模式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的成因检视

3.1 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只有拥有了财产,才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从增加农民的财产着手。要让农民拥有财产必须依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民收入的提高,这样农民才能拥有更多的财产,进而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2008-2012年,苏南地区农民人均收入以每年13%的速度增长,人均纯收入也高于苏中、苏北以及全省平均水平,但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比,仅是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半不到。加之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的增加、子女教育费用的提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不断上升的生活成本,使农民可支配的剩余收入不足,进而导致苏南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高。农民的收入低,财产少,财富积累速度就慢,以钱生钱的财产性收入自然不高,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就不断扩大。

3.2 苏南地区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

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被征用或者土地经营权被流转后得到的补偿和收益,然而伴随着苏南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存在的制度缺陷已经成为制约苏南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影响因素。一方面,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这里所指的“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没有明确谁是最终享有者,作为集体中的农民个体不具有处置“集体”土地财产的权利,农民的土地收益被侵占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容易导致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缺失。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基础性项目的建设和苏南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逐渐丧失。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一过程中还存在着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不完善、补偿标准不规范、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同时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程序不规范、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这些都是制约苏南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制约因素。

3.3 苏南地区农村房屋制度不完善

苏南地区农民拥有大量的住房和宅基地资源,但由于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现行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大部分家庭难以利用这些资源获得租金或其他处置收益。苏南地区农村房屋制度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农村房屋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产权登记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不利于农村房屋产权合法、有序地流转。同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每一户居民只可以拥有一处房屋宅基地,如果农村的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以批准”[6]。这也一定程度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农耕劳作模式正在渐渐失去它的优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苏南地区许多农村出现空心化和老龄化现象,绝大部分农村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这些闲置的房屋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第三,在房屋征用拆迁过程中,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并且房屋拆迁后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农民再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还比较欠缺。

3.4 苏南地区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

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是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但苏南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首先,金融机构少,投资渠道单一。在苏南地区的农村,几乎只能看到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及农业银行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服务机构很少能给农民提供合适的金融和理财产品,可供农民选择的投资渠道单一,缺乏像城市里的商业银行提供的丰富多彩的理财产品。农民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只有储蓄,而储蓄带来的收益却很低,导致农民的投资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其次,金融体制不健全,农民贷款难。虽然苏南地区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每年从农村吸收大量的储蓄,但是出于自身收益考虑,他们更倾向于把钱贷给效益好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农村发放的贷款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贷款程序复杂,农民贷款难。这样就导致民间借贷比较活跃,但是风险性大,这也严重影响了农民财产的增加。

4 新苏南模式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探究

4.1 转变农业发展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农民必须拥有足够多的财产,而财产的获得来自收入的不断提高。因此要增加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第一,要加快转变苏南地区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积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最根本还是要依靠农业经济增长的带动,而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化农业、大力提高农业的机械化水平,同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第二,要加快发展苏南地区的乡镇企业,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目前乡镇企业仍然是吸收农村劳动力的主要渠道,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可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同时各地政府要结合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有专门职业技能的新农民,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第三,要加快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各乡村要依托各自的自然资源培育一批有特色的产业,如开发生态旅游项目、现代农业园区等,提高农民收入。

4.2 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主体地位,完善征地补偿和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当前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来看,如何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十分重要的。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是维护农民土地利益的基础,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7]。承认农民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同时依法让农民享有使用权、流转权、继承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次,要完善苏南地区农村征地补偿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随着苏南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价格也在不断攀升,但农民实际拿到的补偿款远低于土地被征收的价格。因此要在耕地保护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苏南地区的征地补偿机制,改进征地补偿办法,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土地利益。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苏南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在保留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股份合作、产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促成土地经营规模化发展,提高农地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同时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促进农村土地及时、合法、有效地流转。

4.3 保障农民房屋的用益物权,培育农村房屋产权市场

苏南地区农村拥有大量的住房,但随着农民外出打工,“空心村”现象普遍存在,闲置的房屋并不能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因此必须在承认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依法、有序地流转农村房屋财产权,保障农民的房屋财产性收入。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承认并保护农民的房屋财产权,使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可以合法、自愿地进行交易和转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定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1]。第二,培育农村房屋产权流转市场,规范房屋财产权交易行为。同时政府要规范农村房屋租赁,为农民房屋租赁制定规范的合同,确保农民获得房屋租赁的财产性收入。第三,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做好农民的安置工作。在农村拆迁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方面要规范拆迁行为,另一方面要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因拆迁而带来的后顾之忧,及时解决好拆迁后农民的住房、生活、就业和子女教育等问题。

4.4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开发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

第一,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吸收农民存款多,贷款给农民的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因此要完善农村的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和责任,增加对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8]。第二,拓宽农民的投资渠道,丰富金融产品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苏南地区农民的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手中的闲钱也多了起来,但绝大多数农民都不太懂得理财,或借给亲友,或通过民间信贷获利,多数存在银行获得利息。虽然部分农民有其他投资欲望,但碍于投资渠道有限,金融产品操作复杂等原因而放弃投资。金融机构应该针对农民开发一些操作相对简单、风险性较小、收益高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农民的投资需求,进而增加农民的金融财产性收入。第三,改变农民的传统投资理念,提高农民的理财能力。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宣传金融投资和理财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市场行情,改变农民传统的理财理念,提高农民的理财能力,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避免盲目投资。

5 结论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解决好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一直走在中国改革的前沿。苏南地区作为江苏省推进“两个率先”的先行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但是随着苏南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加方式的转化,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遇到瓶颈。在此情况下,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成了提高苏南农民收入的突破口。增加苏南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于提高苏南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苏南地区“两个率先”,既快又好地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都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促进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对于提高苏北及中国其他地区的农民收入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人民网,2013-11-15.

[2]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4-01-20(1).

[3] 李克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人民网,2014-03-05.

[4] 李源潮.坚持科学发展创新苏南模式——在江苏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讲话[N].新华日报,2007-02-12(A02).

[5] 王 頵.新苏南模式下农民增收途径的研究——以江苏昆山为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7] 金丽馥.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与对策思路[J].江海学刊,2013(6):97-101.

[8] 陈黛媛.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新形势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与建议[J].上海农村经济,2011(9):35-39.

[9] 李克强.农民收入、农民发展与公共产品供给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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