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审计

2015-11-04 20:08逄美莲杨成文教授
商业会计 2015年19期
关键词:存款人管理机构投保

□逄美莲 杨成文(教授)

(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520)

一、引言

国务院发布的 《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这样一项利国惠民措施施行之后,其施行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该举措的目标能否成功实现,都是人们密切关注的。而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就是利用审计的“诊断”功能来对存款保险基金加以审计,确保及早发现问题,及早治理。

二、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审计的意义

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是由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的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利用保险基金支持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风险处置,或者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如果说存款保险条例制定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存款保险基金就是该目标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

(一)对于存款人来说。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由投保机构来缴纳的,保护的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存款人更关心基金是否交纳到位,自己的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

(二)对于投保机构来说。投保机构所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或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形式。由于在这个过程中所带来的基金保值增值问题能够有助于基金的积累,从而可能减轻投保机构日后的保费负担,故他们会更关心所缴资金的用途和去处,要弄清楚该保费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对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从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角度来讲,同样希望基金的收取、使用以及发放的整个过程都能顺利地落实开展。从这些方面考虑,单纯地依靠机构本身的自我约束或者说是《条例》的明文规定还是不够的,必须加之独立于投保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三方,即审计机构来对存款保险基金加以审计监督,这样才能够很好地防患于未然,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

根据 《存款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投保机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做出的具体相关规定,对一些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加以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保机构方面。

1.对投保机构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加以审计。《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机构应该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九条规定,投保机构按照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进行交纳保费。保费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直接影响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效力,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机构进行监督是一方面,而审计部门利用强制手段对其加以审计检查将会更有利于该环节的顺利进行。

2.对投保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以及机构内部资料进行审计。《条例》规定投保机构要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但是,在对投保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计核查的同时,还应对其内部经营报告进行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虚假报告问题,特别是该投保机构的存款资金余额、资金结构、资金放贷情况以及经营收益状况,同时检查该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保证投保机构对外保送的资料真实可靠。对此,审计机关可以授权由社会审计机构分区域、定时地来对投保机构加以审计,同时,审计机关要对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可靠。

3.对投保机构的经营收费情况加以审计。虽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是由各银行缴纳组成,但不容忽视的是,所交保费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进而影响了银行的利润。那么,银行是否会采取隐性收费等措施将这一部分费用转嫁到存款人身上?比如增加存款人账户的收费项目、变相调高服务费等。因此,对投保机构的经营收费情况加以审计十分必要。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方面。

1.对基金的管理、运用情况加以审计。在各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投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机构将存有大量的资金,虽然《条例》中对基金的运用和使用情况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否就一定排除了管理机构滥用基金、挪用公款甚至过度投资的可能性了呢?因此,有必要就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情况加以审计,监督其是否按规定形式对基金加以运用和使用。

同时,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每一会计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审计。对照各投保机构所执行的保险费率,检查基金管理机构的基金收缴、支出及收益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虚假编报、私自挪用基金的现象以及拖欠存款人赔偿款问题。

2.对各投保机构费率制定情况加以审计。由于各投保机构所适用的费率是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来加以确定的,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银行对自身的规范,创造了银行间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既然有竞争,就会有评定,就会无形中产生等级之分,毫无疑问,存款人都愿意将存款存入经营状况好、风险等级低(所交保费少)的银行,那么,是否会出现一些投保机构为了提高自己的等级水平或者为了少交纳保费而与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串通,达到自己的目的?此时,审计部门可以结合投保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来对基金管理机构在费率制定环节加以审计,从而有效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

3.对投保机构的监管情况加以审计。加强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机构的监管方面的审计,原因有二:一是并不是说基金管理机构收取了各投保机构的保费就可以放松监管了,虽然存款保险基金的收取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各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情况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促进基金管理机构对各投保机构加以监管,要求投保机构定期报告经营状况。二是不排除基金管理机构存在为了避免偿付存款人被保险款而对投保机构疏于监管的可能,即对出现问题的银行置之不顾,最终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四、银行存款保险基金审计方式

我国的审计组织形式包括政府审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以及民间审计,审计方法又包括审查书面资料和证实客观事物两大类。然而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何种审计方法来进行审计,最重要的是要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达到审计目的。针对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情况,可考虑以下几种审计方式。

(一)政府审计、民间审计以及内部审计相结合。不论是对于投保机构还是基金管理机构来说,既需要外在的强制性监督审查,又需要内在的自律性审计。对投保机构的保费交纳情况以及报送资料、内部经营资料的真实情况需进行政府审计或者民间审计,同时为了使该机构持续良好的运营下去,必须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可以及时纠错防弊,提高经营业绩。对于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是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方面,应重点加强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确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准确到位。除此之外,重点审查该机构在为各投保机构制定费率方面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舞弊的情况。

(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各审计部门除了按照规定在特定时期对投保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计之外,也可采取突击的方式对各机构进行审计。在不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预算决算方案、合同等相关书面资料进行审计,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同时,在审计的过程中,将投保机构的审计材料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审计材料联系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毕竟投保机构所交保费是基金管理机构资金来源之一,基金管理机构对投保机构费率制定的标准是与投保机构经营状况相联系的,将二者进行同步分析更容易发现问题。

(三)多种审计方法并用的审计方式。对于存款保险基金不仅要从书面报告、财务收入状况来加以审核,还应结合实地盘存、实地观察以及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做到全面、具体、及时。

五、结论与展望

加强对存款保险基金的审计是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顺利有效落实的重要措施之一,更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保证投保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有积极作用。

主要从基金的来源、管理与运用以及各机构编报的资料入手加以审计可能并不全面,很多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有待在《条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去发现。审计也并不会完全解决、排除存款保险基金所带来的所有问题,只能是起到极大的防范和保障作用,今后将不断地探索,使存款保险基金的审计环节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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