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血迹搜索犬侦破 3起命案的体会

2015-11-13 03:15邹卫钧
中国工作犬业 2015年3期
关键词:失踪者血迹训导

邹卫钧

自全国血迹搜索犬技术厦门现场推进会后,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开展了血迹搜索犬的训练和使用,在命案侦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现将我们在血迹搜索犬使用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谈点体会,供同行们参考。

吃透案情,认真分析,突出重点

训导员到达现场后,不要仓促用犬,要详细了解案情,对现场要细致勘查,要尽可能多地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用犬方案。在搜索中,要突出重点,在犬精力充沛、工作积极时搜索重点部位,以求最佳效果。

2014年1月25日19 时30 分许,上犹县某村乡道上发生一起凶杀案,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一嫌疑人,为获取更多证据,要求使用警犬。训导员携血迹搜索犬赶到后,先让犬休息片刻,自己对现场展开细致勘查,发现路上有被害人的大量喷溅状血迹,同时了解到嫌疑人家离现场只有600 米。根据这些情况,训导员分析认为嫌疑人作案时身上很可能溅有被害人的血迹,且作案后极可能回家处理血衣等罪证。据此制定搜索方案,决定将犬直接带到嫌疑人家中进行搜索。在嫌疑人家中搜索时,将重点放在嫌疑人必经的地方,先搜嫌疑人卧室、正厅、洗澡间、家门口,再搜其它房间和房屋外围。犬搜索至嫌疑人家门口时,作出示警反应,训导员在示警反应处发现微量血迹,经DNA 技术鉴定为被害人血迹,系嫌疑人作案后回家所留,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证据。

人犬结合,以人为主,以犬为辅

人犬结合是警犬使用的一大特点,训导员在用犬搜索时,始终占主导地位,警犬只是我们完成任务所使用的工具。因此,训导员主观能动性发挥得如何,决定着警犬使用的效果。

2014年7月2日上午,赣州市章贡区某镇镇政府后山水坑发现一具女尸。经勘验,手腕有割痕,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初步认定为自杀,但尸体发现处非自杀第一现场。为尽快找到第一现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要求派人携犬协助搜寻。下午4 时,训导员携血迹搜索犬“玛丽”、刑侦犬“巴顿”前往。到达现场后,立即听取章贡公安分局民警介绍情况。经实地勘验,决定由一名训导员携血迹搜索犬“玛丽”以尸体发现处为中心向周围扩散搜索,其他同志一起协助。在搜索中,其中一名训导员在尸体西北方向约5 米的泥巴地里发现一小滴疑似血迹,立即让另一名训导员指挥血迹搜索犬“玛丽”对疑似血迹进行嗅认,警犬“玛丽”做出果断示警反应,确定为人血。然后继续沿尸体与发现血迹处两点连线的西北方向搜索,在离尸体约200米处发现一竹席,上面有一把水果刀、部分衣物以及大量血迹。经刑事技术人员勘查确认为第一现场,至此搜索圆满结束。

这起案件成功之处在于人与人、人与犬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勘查中,训导员能做到细致入微,善于发现细小的疑似血迹的痕迹物证,再用犬来确认,从而为案件下一步侦查提供了依据。

独立思考,不受干扰,不言放弃

在使用中,有时训导员前期工作做得非常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一公里”未能坚持住,错失发挥作用的良机。这就要求训导员要善于思考,善于从细微处发现用犬时机,不为其它因素所干扰。同时,要能吃苦耐劳,要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韧劲。

2014年4月28日 晚 上23时许,信丰县某村一村民在家自残,用刀将自己腹部切开,其妻无法劝阻,便立即到附近叫邻居。回来后,发现其夫不知去向。发动亲戚朋友寻找未果后报警。县公安局刑侦人员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从现场遗留痕迹分析,其妻陈述基本可信,但失踪者一直没找到,案件无法定性。为尽快找到失踪者,请求市公安局派人携犬前往协助。

4月29日中午1 时,训导员携血迹搜索犬“玛丽”到达现场,在听取案情介绍后,对现场进行了细致勘查,在其家右侧田埂路上发现有少许肠溶物,初步判断是失踪者所留。训导员携犬顺着田埂路和山间小路一直往前搜索了约1公里,来到一座水库边,此时犬已经非常疲劳,工作兴奋性降低,训导员只能让犬休息。县公安局一刑侦人员在水库边发现有少量擦痕,边上小石头上有一块黑色污迹。训导员随口问了下像不像血。侦查员捡起用鼻子闻了下,说是鸡屎,重新扔在地上。后未发现其它情况,搜索就此结束。

5月2日,当地村民在水库中发现了失踪者的尸体。刑事技术人员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判断为自杀,同时,对水库边有黑色污迹的石头带回检验,确认为失踪者带血的肠溶物。

此案中,警犬未能发挥作用,客观上是警犬作业已临极限,兴奋性下降明显;主观上则是训导员受到他人干扰,对发现疑似血迹的石子未引起重视,没有用警犬进行人血确认,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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