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务完美融合的典范
——评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

2015-11-14 08:43祝建军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教程实务知识产权

祝建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广东 深圳 51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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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完美融合的典范

——评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

祝建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广东 深圳 518062)

2014年3月,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在不到7年的时间内,该书连续出版发行四版,其中第一、二、三版分别于2007年9月、2009年7月、2011年8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知识产权立法、理论与实务发展非常迅猛,与之相适应,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始终秉承与时俱进的风格,通过三次修订版本,及时研究增加新的理论、修订原有的理论,并相应增加新的案例资料和删除过时案例资料,充分反映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状况,始终站在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前端。比如,2013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我国《商标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为了使《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能够反映《商标法》修改后的内容,王迁教授理论联系实践地对第四版中的商标法部分进行了较大篇幅修改,从而回应了因立法修改所带来的商标理论与实务知识的更新问题。

研读法律类专业书籍一直是笔者的兴趣所在,但在笔者所阅读的法律类专业书籍中,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修订出版,在业界并不多见。在王迁教授看来,能给读者提供全新的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专业书籍,一直是他应尽的任务与使命。“功夫不负有心人”、“天道酬勤”,王迁教授一直以来精心研究、哺育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受到了读者的好评,2011年,该书被评为“第八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这对王迁教授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来说,实至名归。“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类学科,除了有其自身的基础理论体系以外,还受到很强的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的影响,同时,亦更强调以利益平衡的方式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可谓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完美结合的典范之作,其向我们展示了精细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前沿问题,以及解决实务中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之美。

一、体系完整、结构紧密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大致可以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体系化是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最佳方式,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依照上述传统的知识产权排列顺序,并按照读者对各类知识产权已有的理解,清晰、完整地编排本书目录的各个章节,形成了内在的论证逻辑体系。

《知识产权法教程》在目录编排上有自己特殊的风格,其有两个目录,一个“总”目录,一个“细”目录。总目录将全书分为二十一章,每章下有若干节;在具体章节的设置上,《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一章为总论,第二章至第八章为著作权法部分,第九章至第十五章为专利法部分,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为商标法部分。总论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概念、权利类型、特征、性质和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而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法部分则分别从制度概述、权利的客体、内容、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侵权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来进行论述。“细”目录在“总”目录编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列出每节下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列出该节下所涵盖的业界较关注的最新理论问题,同时列出该节下介绍的典型案例。根据“细”目录,读者可以清晰地知道整本书的具体内容,甚至是某个问题的精细内容,非常容易查找。

在具体章节对某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介绍方面,《知识产权法教程》设有“本章导读”,对该章中所要论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介绍。然后在章下面设置具体的“节”,对某些重要的节,除了介绍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外,还设置了“实务探讨”、“理论研究”、“典型案例”部分,从各个视角对该重要问题进行论证、阐述,加深读者对该部分知识的理解、掌握。

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结构紧密、体系完整,其细细梳理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基础知识、各个重要知识点,详细介绍了容易被误解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发展变化,以及在我国的运用,内容非常丰富,展示了完整、体系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全貌。

二、文字简洁、表达有力

同小说、散文和传记相比,通常情况下读法律类专业书籍往往给人以枯燥、干涩的感觉,因为该类书籍往往涉及晦涩的法律术语和严密、谨慎的逻辑论证过程,活泼、生动性欠佳。然而读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者却丝毫没有上述沉闷的感受,相反,每每读起这本书,就如饮美酒一般过瘾。究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教程》文字质朴简洁,晦涩的知识产权术语和艰深的逻辑论证过程,被“消化吸收”并通过浅显易懂的简洁语言来描述,读起来毫不费劲。比如,在论证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复杂关系时,该书通过举例生动描述到,“例如,小偷偷窃了读者从书店购买的一本小说书,小偷的行为仅仅侵犯了读者对小说书(物)的所有权,而没有侵犯小说的著作权。读者如将小说书借给他人阅读,他人未经许可将小说的内容输入计算机后上传至网站供网友下载,则此人的行为仅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侵犯读者对小说的物权”。

《知识产权法教程》不仅语言简洁质朴,而且其表达、阐述知识产权理论问题时非常有力,比如,该书在论证“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时,论证到“无数教科书将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总结为‘无形性’,但这给知识产权的初学者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例如,如何理解雕刻作品的‘无形’呢?对于罗丹著名的雕刻作品《上帝之手》而言,如果没有那块看得见、摸得着的石头,人们如何去欣赏作品,甚至如何知晓这一雕刻作品的存在呢?实际上,如果用‘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具有可分离性’来代替‘无形性’,就容易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的特点了”。可见,短短几句话,就解释清楚了知识产权无形性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法教程》整本书的语言风格决定了其较强的可读性,读者通过其质朴简洁的语言,记住了难懂的知识产权法原理;通过其深入浅出的论证、典型案例的介绍,帮助读者理解了某些有争议且比较难说清楚的知识产权疑难问题。无论对知识产权初学者,还是对知识产权研究者来说,《知识产权法教程》都是非常好的学习参考书籍。

三、注重基础、把握前沿

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或技术而言,掌握基础知识,是进行本专业领域研究思考或复杂逻辑思维推理的前提。如果基础知识不扎实或不成体系,是很难清晰解决本领域的一般问题的,更不用说本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之所以如此吸引读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其能够非常精细地、体系化地介绍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如果读者用心学习《知识产权法教程》,就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比如,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教程》在介绍著作权时非常精细准确,其在解释著作权基本概念、原理时,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读过以后,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以笔者自身的学习体会为例,著作权法中有一个重要的权利——邻接权,许多教科书是这样介绍邻接权的,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传播者权。该类教科书如此给邻接权下定义,会给读者带来不小的困惑。例如,笔者在判决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遇到过这样一个问题,某出版社经电影作品制片人的授权许可,享有独家将该电影作品制作成DVD进行销售牟利的权利,而另一家出版社为谋取非法利益擅自将涉案电影制作成DVD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享有权利的出版社将另一家出版社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另一家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处理本案首先必须要解决享有权利的出版社在本案中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就该问题,由于受上述教科书的影响,审理本案的法官产生分歧,有观点认为该权利属于邻接权,因为出版社独家制作DVD销售牟利,属于传播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而另有观点认为,出版社享有的不是邻接权,而是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享有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应当说,上述问题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基础性问题,却产生了争议。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分界”之实务探讨中表述到,“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区别在于客体,著作权法只将对作品之外的其他客体享有的权利定为邻接权,出版社经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作品复制到DVD这一有形物质载体上并向公众销售,实际上是被许可行使属于著作权人的、以电影作品为客体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该纠纷属于著作权纠纷,而非邻接权纠纷”。可见,《知识产权法教程》清晰地分析了狭义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实务工作者来说,就摆脱了因传统教科书对邻接权定义不清晰所带来的困惑,避免了知识产权基础性问题之争议。

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不仅注重基础,而且紧密把握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保护创新的权利,来源其客体的创新性。作为知识经济的当今社会,创新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推动力,知识产权法作为调整创新所带来的利益纷争的部分法,其所遇到的前沿性问题比其他任何部门法都要多、都要复杂,所以解决知识产权前沿性问题,是考验知识产权法律人的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体现。《知识产权法教程》时刻关注知识产权前沿性问题,并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司法政策、比较法视角,得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知识产权法教程》之所以连续出版四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知识产权前沿性问题具有时政性,只有通过对该书前沿问题的增加、补充才能完成,故连续出版成为增加前沿性内容的必须方式。

笔者通过阅读《知识产权法教程》,掌握了大量知识产权的前沿性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法教程》关注到如下前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引入了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反淡化保护规则,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对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则能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吗?《知识产权法教程》针对该问题分析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且该问题在欧共体国家适用该指令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过,瑞士法院在审理Davidoff诉Gofkid商标侵权案件时,曾就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规则能否在同类商品上适用,请求欧共体法院对《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5条进行解释。欧共体法院认为,如果程度较轻的注册驰名商标跨类反淡化保护都要加以制止,怎么可能对程度较重的注册驰名商标同类反淡化损害加以放任呢?于是欧共体法院通过此案确立了在同类商品上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的规则。在我国的商标法司法实践中,上海浦东法院在审理卡地亚商标侵权案件中,通过判决承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可以构成淡化的。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涉及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反淡化保护问题亦会随之出现,《知识产权法教程》对该前沿问题的前瞻性论述,一定会对办案法官产生很强的指引作用。

四、立足国内、放眼国际

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的现实情况,给读者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貌。比如,《知识产权法教程》在介绍专利法律制度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首先介绍了专利的概念和本质特征,使读者对专利制度有一个宏观的印象;其次,就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了介绍;再次,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清晰地分析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就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与不侵权抗辩进行了论述;最后就专利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停止侵权的例外进行了阐释。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的确存在着一些差异性,《知识产权法教程》与其他类似专业书相比,其论述、解释的重点在于各个具体的专利法律制度,而不是泛泛论述专利的基本知识。比如,《知识产权法教程》在介绍专利等同侵权时,理论联系实践地介绍了专利等同侵权与捐献原则之间的关系,即“如果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及其实施例中描述了一项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则在他人使用该项技术方案时,不能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该项技术方案与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等同,从而认定他人侵权。换言之,这项技术方案被视为由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了公众。”同时,该书还通过详细论证捐献原则的利弊,得出其结论,捐献原则有利也有弊,但综合考虑利弊,其在防止等同原则滥用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因此,该制度被我国专利法司法解释所采用。

读者通过阅读上述《知识产权法教程》专利章节部分,就可以非常清晰地掌握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各项具体专利法律制度。同时,《知识产权法教程》在介绍我国专利法的各项制度时,非常具体明确。读者在专利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通常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阅读《知识产权法教程》来获得解决问题的基础知识,从而能够进行判断问题的复杂的逻辑推理和价值取向判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乃西方舶来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际条约及他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介绍,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从而为完善、丰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秉承这种理念,一直在持续跟踪并深度介绍国外知识产权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案例。透过《知识产权法教程》这扇窗口,读者可以“品尝”到丰富的介绍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大餐”。比如,平行进口是否侵犯商标权,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疑难复杂问题。《知识产权法教程》非常精细地介绍了欧盟和美国的关于平行进口的商标理论、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该书介绍,“《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了欧共体内的商标权用尽原则,即带有商标的商品一旦经过商标权人许可进入任何一个欧共体国家流通,商标权人就不能再阻止他人将该商品转卖给其他欧共体国家。欧共体法院在Silhouette诉Hartlauer案中确认,《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并不允许除欧共体内部市场之外的商标权国际用尽。而美国法院通过NEC公司诉Circuit Abco等一系列案例,对商标平行进口确认了如下原则,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但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则除非平行进口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对商标权人声誉的损害,否则构成侵权”。

五、理论与实务完美融合

法学乃应用法学,其最重要的研究目的在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而绝非是为了实现纯法学概念的逻辑推理之美。知识产权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己任。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通篇体现了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和风格,让读者强烈感受到知识产权法学之美在于要精细地解决实践问题。《知识产权法教程》在相对枯燥、理性的法学研究领域,开辟了打通理论与实践几乎被隔绝的崭新研究视野,其活泼、生动的论证风格,让读者耳目一新,颇吸引读者眼球。

对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人来说,大家有一个共同感受,即学完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后,对如何将该理论知识用于实务中,往往显得不知所措、束手束脚,甚至还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大家学习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过多偏重理论,忽视了该理论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从而导致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是指引大家学好、用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非常重要的方法。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在介绍一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往往配合大量的中外司法实践案例(许多案例中还配有图片)进行阐述与说明,从而能够深入浅出地指导读者精细地运用知识产权理论知识来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教程》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对解释清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含义及适用非常有帮助。比如,我国《商标法》已允许将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立体商标),但对于立体商标授予的条件以及如何保护,并未作出详细规定,而这个问题又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法教程》对该问题进行了理论联系实践的论述,“三维标志被注册为商标的前提条件之一仍然是其具有显著性,对于一种商品的形状而言,如果消费者看到之后只能想到一种商品本身,而不认为其能够指示商品的来源,则这种形状不具有显著性,不能被注册为立体商标”,“商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时,才可能具有显著性”,“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关于立体商标的上述理论知识,《知识产权法教程》举出“千层雪”冰淇淋案例来进行说明,联合利华公司欲将冰淇淋侧面和顶面具有的波浪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而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均认为,由于消费者易将该形状识别为冰淇淋的常用形状,因此该形状不能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联合利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形状在指定商品上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注册为立体商标。紧接着,《知识产权法教程》又举出“雀巢方形瓶”案例,进一步说明,就三维标志而言,无论其是否经过独特的设计,要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就应当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雀巢方形瓶本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缺乏固有显著性而不能获得三维标志注册。由此可见,读者通过上述理论联系实践的解释方法,能够非常准确地掌握立体商标授予的条件和保护标准,从而在实务中遇到立体商标问题时,能够从容解决这些问题。

另外,知识产权法中有许多疑难复杂的问题,业界对这些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采用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对这些知识产权法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精细论证,比如,转换性使用、讽刺模仿如何判定,其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关系如何?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如何保护?为何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却被认定为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行为等等。

王迁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作为理论与实务完美融合的典范之作,无论对于初学者步入知识产权的殿堂,还是研究者拓展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深度、广度,都是一本值得推荐的知识产权专业书籍,希望读者能从该本书中获得更多的理论与实务知识。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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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5)01-0155-06

2014-11-18

祝建军(1973—),男,安徽濉溪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二级法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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