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调研报告

2015-11-26 09:07刘振宇
中国科技信息 2015年22期
关键词:转化率科技成果成果

管 泉 刘 瑾 刘振宇 厉 娜

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调研报告

管 泉 刘 瑾 刘振宇 厉 娜

自2010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率”越来越被人们提及和宣传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问题引发了各种讨论及责问,这引起有关部门和决策者的高度关注;但是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一个伪命题。那么,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及“专利转化率”等到底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有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谁在统计和发布?统计结果的使用范围如何?等等,为此,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青岛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组织研究团队,采用实地调研、网络调查以及文献分析等方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统计、测算、结果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研究发现:目前,国内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研究主要是建立在数据可得的行业、机构数据样本基础上,将小样本的研究结果泛指全社会或全行业的结论,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支撑,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研究结论不具有科学性和普遍应用性,不能适用于区域、行业和全社会。研究人员认为,以建立在统计基础上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衡量区域、行业和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水平的指标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概述

自2010年以来,有关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各种报道持续见诸媒体,如“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80%,而我国仅为25%,而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潘海平)等;然而,上述报道均未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率具体的取样方式、测算评价方法、研究机构、数据来源等详细内容。但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则对科技成果转化率持有不同观点,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那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到底为多少?统计数据是如何获得的?如何计算?适用范围如何?哪些指标可以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学者、有关机构和决策者,亟待研究解决。

国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率研究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中,均未提及“转化率”这一名词。虽然有些报道和研究文献使用了“科技成果转化率”,但只是有关研究人员或媒体为表征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借用了“转化率”这一概念。

我们利用互联网和维普期刊专业数据库对“科技成果转化率”进行了检索,并对昆明、太原两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研究、报道及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一般的“引用”,而未明确界定科技成果范畴或界定的范畴不全面,故不具有科学性。

自2010年以来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次提及“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词多为此种情况。

(2)通常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一般仅为某个领域或某类机构(如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对应用成果转化情况的统计,计算方法缺乏科学性、全面性,统计标准不统一,不具有普遍性。

黑龙江:“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以登记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为基础,将转化情况计算为“科技成果转化率”。

太原市:公布了2005至2011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作为科技工作考核的一项指标加以应用。但经与太原市相关部门调研发现,太原市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统计的成果仅是市科技部门批准的研究项目和全市获批的专利,未对全市全部类别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统计,不具有全局性、科学性。目前,太原市相关部门已认识到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片面性,已经停止统计和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率”。

昆明市:对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测算采用抽样定点监测的方法,对部分驻昆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科技计划、创新基金项目科技成果、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各县(市)区科技成果、全市专利成果、科研机构成果进行了抽样调查统计,得出昆明市2006-2010年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分别为28%、35.2%、37.1%、38.2%、39%,呈稳定增长的趋势。但是在统计过程中,并未对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说明所取样本的转化数是如何确定的,统计部门非权威的统计数据发布机构,使得测算结果不能有效地反映昆明市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用于软科学研究。据悉,目前,该市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统计分析工作已经停止。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采用分层抽样法,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设计了应用技术类、基础研究类和软科学类三类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分别测算出各项指标权重,得出应用技术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和软科学类成果的转化率,该方法并不适合推广到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测算。

中国农科院:对我国涉农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单位在“十一五”期间经鉴定、验收和结题的涉农应用技术成果进行了统计,但不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也未体现或明确是否涉及专利等成果,因此,该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不够全面,不适用于其他行业,具有一定局限性。

(3)部分科技部门、决策者和学者对“科技成果转化率”持否定态度

2005年,江西省科技厅和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模糊的。

2010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元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不是可统计的指标”。

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在总结2010年工作时转用“技术交易”。广州、长春、成都、大连等13城市科技局局长曾于2011年达共识:不能唯科技成果转化率论成败。

2012年,浙江科技厅长蒋泰维、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伪命题”。

2014年,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柳卸林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是好的,但本身不科学。

(4)九成文献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人员发表的论文

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关文献中的90%是大学、科研机构人员发表的论文,这些文献偏重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率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采用的统计数据是小样本统计结果,论文缺少对具体测算方法的说明,研究内容难以支撑其研究结论。

根据以上调研和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测算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支撑,主要是建立在数据可得的部分机构、产业数据样本基础上的,统计分析方法简单,其统计数据不具有全局性,不能适用于区域、产业和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测算。

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关问题研究

目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率计算存在的主要焦点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科技成果的界定,二是科技成果的全面统计,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科技成果转化率计算中的成果范围界定问题

科学研究理论成果与生产实际和市场需求不相连,相应成果若要产业化,应对其进行对应的应用研究,确定是否可应用于生产生活;而对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应用基础理论成果,应再进一步开发,形成应用技术成果;该成果进行转化,形成产业化。

因此,进行计算的成果应为应用技术成果类。但目前所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率,涵盖着不能直接转化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不科学性。

应用技术成果全面统计问题

目前,应用技术开发涉及的主体不仅有科研院所、高校,还有工厂、企业等生产性单位,同时还有个人;相应开发出的成果形式多种多样,如产品、技术、专利等等。如果某个人持有应用技术成果,但其既不转化也未登记,如何统计?而工厂企业是否会对外公开自己的应用技术成果?一个项目产生了4个专利,该项目是4个成果还是1个成果,如何确定?等等。因此,应用技术成果的实际情况使得无法采用统一、规范的途径对区域内所有的应用技术成果进行全面的统计,从而导致了无法对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率进行测算。

应用技术成果的转化计算标准问题

应用技术成果转化计算标准涉及转化周期、转化次数、转化效果等,存在如何认定上述情况以确定成果的转化问题。

(1)转化周期问题

一项技术成果从验收到推广并达到产业化的过程,一般不是在一个项目的研究周期就能完成的,如果一项技术成果中的部分成果或阶段成果被转化,或一项成果在很长一段时间后促进了技术进步,实现了转化,应如何算?

(2)转化次数问题

应用技术成果在直至产生产品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是否均认为是一次转化?还是仅仅计算为1次?若核心技术被转化,那么其围绕的技术以及前期应用技术基础研究成果是否认为被转化?

(3)转化效果问题

如果1个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比其他6个成果产生的更高,那么在计算转化率时怎么计算技术成果转化效果?

(4)转化区域问题

如果本地的技术成果在外地进行了转化,或者外地的技术成果在本地进行了转化,是否都应统计在本地的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率之中?如果在本地未进行登记,应如何统计?

由此可见,对“转化率”进行测算,既无法全面统计成果,也无法准确计算成果转化的次数、效果等问题,因此,不能将“转化率”作为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评价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效果就是经济效益。

目前,国家科技部门将“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评价区域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技术合同成交额包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两部分,其统计内容明确,统计数字准确,能够清晰反映一个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情况和脉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各省市也出台多种措施提高技术合同服务与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青岛市出台专门政策——《关于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的通知》(青科成字[2013]6号),取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2013年,青岛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由2012年的23.8亿元上升为35.42亿元,其中,输出技术交易额为31.47亿元,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十,与排名第九的杭州(48.29亿元)仅相差12.87亿元。

对策建议

(一)将“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考评指标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国家层面认可且正在使用的关于区域内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指标。该指标基于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实际技术交易情况,采用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测算方法进行统计分析,能够真实反映某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效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健全技术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

建立固定的技术交易市场,并在各区市构建网络化技术交易市场,在各区市设立交易网点,为技术转移提供公共服务;同时采用广播、网络等手段加大技术交易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扩大技术交易市场的影响度,吸纳各类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建立科技成果目录和技术转移服务指引,并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技术交易人才培养,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工作;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制,设立培训机构,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加快以技术经纪人为核心的专业人才队伍和咨询专家库建设。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统计和管理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统计,全面掌握本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数据和情况;建立统计分析体系,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引导科技资源更加合理配置,为科技创新提供方向,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不断发展。

管 泉 刘 瑾 刘振宇 厉 娜

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0.3969/j.issn.1001-8972.2015.0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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