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汉子”的生子维权攻略

2015-11-29 11:50张江洲李莉莎
法庭内外 2015年7期
关键词:女汉子李女士女职工

文/张江洲 李莉莎

职场“女汉子”的生子维权攻略

文/张江洲 李莉莎

现如今,担任经理、总监等管理角色的职场女性越来越多,她们大多作风凌厉、敢打敢拼,创造了许多男性无法替代的价值,同时也让她们获得了职场“女汉子”的昵称。然而,职场“女汉子”亦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人生中较为“脆弱”“亟需保护”的阶段——怀孕生子。那么在这个特殊的阶段里,职场孕妈享有怎样的权利呢?下面,法官将结合审判实践,为职场“女汉子”怀孕生子期间合法维权提供维权攻略。

攻略一:“隐孕”没必要 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解聘

李女士是一名年轻的已婚职业女性,在2010年3月应聘某商贸公司时,商贸公司要求应聘者在3年内不得生育。考虑到就业形势严峻,李女士勉强同意。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怀孕,经过和家人商议,李女士决定正常生育。考虑到入职时商贸公司的苛刻规定,李女士暂时隐瞒了怀孕情况。2012年5月,商贸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怀孕的消息,管理人员大发雷霆,当日下午就下发通知,将李女士除名。李女士不服商贸公司的处理,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除名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除名决定不合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案例中,商贸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定禁止生育条款,缺乏合法性依据,应属无效。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商贸公司以李女士怀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故裁判机关依法确认商贸公司除名决定无效,责令商贸公司继续与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如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职位调整等等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生存权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也提示职场

孕妈,怀孕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请假考勤制度, 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三期”中的各项权利。

攻略二:正常产检受保护公司无权扣工资

吴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测试员,2012年10月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周。由于吴女士体质特殊,多次出现先兆性流产迹象,故吴女士遵医嘱当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在月终核算工资时,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期视为事假,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吴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每次都扣发工资,经济压力非常大。吴女士经咨询,听说产检不能扣发工资,便向科技公司提出异议。未果后,吴女士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申请,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科技公司补发了吴女士当月工资1380元。

【法官释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就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因此,科技公司将吴女士产检请假视为事假并扣发工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性规定,应予以纠正。

【维权提示】正常产检安排受法律保护,不视为缺勤旷工。部分企业将产检安排视同事假,可能存在故意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也可能对法律的细节规定不了解。在出现类似案例中的违法情形时,女职工一定要及时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攻略三:怀孕后正常工作公司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汤女士于2007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25日。2008年1月,某物业公司聘任汤女士为某大厦项目部客服部经理,聘期为1年。2008年10月,汤女士向某物业公司递交病假证明,病假时间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10月20日止,病休原因“早孕、妊娠呕吐”。2008年10月24日,某物业公司作出“关于调整汤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以汤女士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将汤女士工资标准由5200元降低为3000元。汤女士不服物业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撤销某物业公司作出的“关

于调整汤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并获支持。

【法官释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女职工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案例中某物业公司的降薪决定一方面有违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未经民主协商,缺乏合法性依据,故应予以撤销。

【维权提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知晓女职工怀孕后,常常以照顾女职工为名,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借此来降低用工成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故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进行的调岗和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的前提下进行。

攻略四:企业未缴生育险报销责任公司担

张女士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近来,张女士喜得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张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时,公司负责人却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和公司无关。面对急需用钱的新生宝宝,张女士非常着急,她的医药费还能报销吗?

【法官释法】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对于女职工来说,生育保险的缴纳关系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基本权益,生育保险的缴纳保障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女职工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维权提示】由于张女士所在的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张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张女士无法报销生育费用、领取产假工资,应由企业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法官点评】孕期女职工因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经常遭受调岗降薪、开除、辞退等不公正待遇,这也在客观上导致某些女职工不敢正常安排生育计划,甚至怀孕后采用“隐孕”的方式坚持工作。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讲,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均系违法行为,为《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所禁止,怀孕女职工完全可以“大大方方”享受正当孕期劳动权益,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依法采取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从社会层面来看,部分用人单位由于狭隘的利益观念,妄图采用违法的人事管理手段规避企业的法定责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合法利益。鉴此,一方面应采用各种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权益行为的监督、监察力度;另一方面,应拓宽女职工的维权途径,降低其维权成本,从而扭转女职工的维权弱势,使得怀孕女职工有保障、有尊严地正常生育、分娩。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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