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2015-12-01 03:31
决策与信息 2015年30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



浅谈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翟韵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肇庆 526040

[摘要]在民法中,按照某种法律行为的有无对价性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或者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在对主体的要求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是存在着重大差别的,因此,法律行为的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是非常重要。

[关键词]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善意取得

一、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与概念

在民法中,按照某种法律行为的有无对价性(非等价性),将其分为有偿法律行为或者无偿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对民法体系非常重要。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在为财产性给付时,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有向他方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可以是有形的金钱,也可以是无形的技术或者劳务等。这时,在法律行为中的双方存在着必然的事实上的利益交换,但并不代表这种交换是等价的。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有偿法律行为,当属买卖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则是指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为财产性给付时,没有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康德指出:无偿的合同(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无偿保管、借用和赠与[1]。在实践中,无偿法律行为以赠与为代表,赠与人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予可以附义务,但此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受赠人不给与对价就可获得赠与物。

二、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有学者指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划分对于民法总则来说没有什么意义[2]。但我个人并不赞成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重在分则,它对合同、婚姻等法律行为,乃至对分则下所有的具体行为都具有适用性,对各个分则有统领、引导的作用。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能更直接明了地使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法律行为的区分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是非常重要。

1.对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有偿法律行为,订立有偿契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一般不能作有偿法律行为,订立有偿契约。

《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主作有偿法律行为,因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够正确地分析自身的行为所引起民事法律性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变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行为后果。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他的客观状况相适应的有偿法律行为,但是如订立较为重大有偿合同等情况发生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很容易在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不法之徒蒙骗而作出严重损害自身利益的有偿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自身重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有偿法律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如果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比如接受他人赠与,或者作为遗嘱的受益人继承财产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契约,可以无偿地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比如作为委托人跟他人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其不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行为无效。

2.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程度不同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无对价性不同,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也不同。

对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言,义务人取得对价给付而必须负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发现瑕疵时,债务人便要对此负赔偿责任了。而在无偿法律行为中,义务人没有获得对价给付,所以只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要件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有偿法律行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以保管为例,《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没有获得对价的给付,因为过失而使保管物毁坏的,即使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责任的。如果是有偿保管人,因过失使保管物毁坏的,就要负全部责任。

3.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无偿法律行为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财产时,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制度。《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满足善意取得所有构成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举例,甲委托乙代其保管名家油画一幅,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画卖给了丙,丙事前并不知道乙没有处置权,最终达成了交易。在这例子当中,乙是油画的保管人,乙和丙的买卖行为属于有偿法律行为,丙为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完成了与乙的交易,得到了油画,满足善意取得的所有构成要件,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如果乙是将油画赠与给丙,丙没有对价给付,虽然完成了交付,但属于无偿法律行为,没有构成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要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4.认定行为效力不同

有偿法律行为,如果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法律行为。举例,甲误将价值百万的花瓶,低价卖给知情的乙,因为甲对花瓶的价值产生重大误解,交易违反了公平原则,甲可主张撤销交易,要求乙返还花瓶。由此可见,对有偿行为的撤销,须以恶意为要件。

但是对无偿法律行为而言,本身就没有对价给付的行为,因此不能用显失公平来撤销。在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无偿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对无偿行为的撤销,虽不能用显失公平来撤销,但也无须以恶意为条件。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法的行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猜你喜欢
善意取得
刍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具体适用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特殊动产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一车二卖”情形下物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试析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试析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法律思维变革
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之我见
关于“一股二卖”中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