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王朝西帕尔城奴隶买卖契约研究

2015-12-05 08:00霍文勇
古代文明 2015年4期
关键词:奴隶王朝文书

霍文勇

[作者霍文勇(197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上海,201620;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陕西,西安,710119]

古代两河流域以辉煌的文化成就开引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兴起,在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决定性进步,与其他早期文明社会的发展轨迹一样,古代两河流域社会是个有奴隶阶层参与的阶级社会。公元前三千年代早期两河流域的泥版文书已经提到了奴隶。1H. W. F. Saggs, Babylonians, London: British Museum Press, 1995, pp. 55-56.在经历苏美尔早王朝、阿卡德王朝、乌尔第三王朝等1000余年的王朝更迭之后形成的古巴比伦王朝(公元前1894—前1595年),奴隶制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2古巴比伦王朝(或称巴比伦第一王朝)在时间上不完全等同于古巴比伦时期,二者起点相差112年,而终点相同。古巴比伦时期始于公元前200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覆亡,终于公元前1595年赫梯人攻陷巴比伦城,其间的王朝除了最为著名的古巴比伦王朝之外,还包括伊辛(Isin)王朝、拉尔萨王朝等。另外,本文中所涉及之人名、地名等翻译,均采用了吴宇虹先生编制之《亚述学专有名词的中文音节对译标准化建议表》。古巴比伦王朝历经11位国王的统治,第六任国王汉穆腊比(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征战35年,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使古巴比伦王朝在多元性奴隶制经济、商业秩序及宗教社会化等层面步入鼎盛。奴隶买卖、租赁、收养等活动的活跃,反映了社会对奴隶的迫切需求,而奴隶商业成为推动古巴比伦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汉穆腊比法典》282件法律中,就有23件涉及到奴隶。3《汉穆腊比法典》第7、15、16、141、144、146、170、171、175、176、205、213、217、223、226、227、231、252、278、279、280、281、282件提及奴隶,牵涉到买卖、债务、婚姻、殴打、手术等事宜。

古巴比伦王朝奴隶制经济的兴盛带来了王朝治下城市的繁荣。这些城市从南部的乌尔(Ur)、拉尔萨(Larsa)、乌鲁克(Uruk)一直延伸到北部的基什(Kish)、迪勒巴特(Dilbat)、埃什侬那(Eshnunna)、西帕尔(Sippar)等。1古代两河流域地区以今巴格达为中心分为南、北两部,北部称亚述,南部称巴比伦尼亚。以圣城尼普尔(今努法尔)为中心,又将巴比伦尼亚分为南、北两部,北部称阿卡德,南部称苏美尔。其中,迪勒巴特位于巴比伦城东南30公里处,幼发拉底河东岸;埃什侬那位于伊拉克中部迪亚拉河谷,今巴格达东北30公里处;西帕尔为今伊拉克巴比伦省的阿布哈巴丘,巴比伦城以北60公里、巴格达西南32公里处。其中,位于巴比伦尼亚北部及幼发拉底河东岸的西帕尔城是太阳神沙马什的祭拜中心。古巴比伦王朝第二位国王苏穆拉埃勒第29年(公元前1852年)的年名即为“国王苏穆拉埃勒兴建西帕尔城墙之年”,苏穆拉埃勒又将自己的女儿送进了西帕尔城的女观院(cloister, 即“旮古”gagû),成为那迪图女祭司,作为献给西帕尔城的主神沙马什及配偶女神阿亚的礼物,2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 (1894-1595BC), Leiden: Nederlands Historisch-Archaeologisch Instituut Te Istanbul, 1975, p. 5.掀开了古巴比伦王朝对西帕尔城统治的序幕,同时也给西帕尔城带来了复兴和繁荣。由于地处幼发拉底河岸,“该河为西帕尔城提供了北至叙利亚和土耳其、南达巴比伦尼亚南部和波斯湾的贸易路线。”3Dominique Collon, “Babylonian Seals,” in Gwendolyn Leick ed., The Babylonian Worl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p. 95-123.及至汉穆腊比统治时期,“修复了在拉尔萨、埃瑞都、拉旮什等地的神庙,并同样重视北部重镇基什等地,但其统治重心最终还是以都城巴比伦及其邻近的波尔悉帕和西帕尔为主,这两座城市与巴比伦城保持着特别密切的联系。”4Morris Jastrow, Jr., The Civilization of Babylonia and Assyria: Its Remains, Language, History, Religion, Commerce, Law, Art, and Literature, New York: Arno Press, 1980, p. 147.汉穆腊比第23和25年的年名中分别提到铺设西帕尔城墙地基和重修被毁的“大城墙”,其第43年的年名中更是将西帕尔城称为“沙马什的永恒之城”,并要“用大土块来修建城墙”,西帕尔城的战略性更为凸显。这些年名在表明西帕尔城作为北方人民顺沿幼发拉底河而下遇到的第一个城市,饱受北来之敌入侵之苦,也享受到中枢国王的重视。本文通过释读原始楔形泥板文书,从微观实证视角来认识古巴比伦王朝统治下的西帕尔城奴隶买卖的运作状况,具体把握奴隶买卖交易形成、展开的过程和动机以及交易双方的身份,以此勾勒当时的奴隶制经济状况、宗教文化和社会情势。

一、 对西帕尔城奴隶买卖楔形文书的释读

整理释读的西帕尔城奴隶买卖文书共有9件:CT5CT= Cuneiform Texts from Babylonian tablets in the British Museum(《大英博物馆巴比伦楔形文字泥版》)。8, no 22b、CT 33, no 38、CT 8, no 22c、VAS6VAS= Vorderasiatische Schriftdenkmäler der Königlichen Museen zu Berlin(《柏林皇家博物馆近东文书》)。9,no 164、CT 6, no 3b、CT 33, no 41、TCL7TCL= Textes cuneiformes du Louvre(《卢浮宫楔形文书》)。1, no 156、VAT8VAT= Tablets in the Collections of the Staatliche Museen, Berlin(Vorderasiatische Abteilung, Tontafeln)(《柏林国立博物馆(近东馆)泥版文书》)。no 819、VAT no 1176,文书内容以时间为序释读如下:

1. CT 8, no 22b(汉穆腊比第12年,公元前1781年)

一个名为沙马什努瑞的女奴是伊比沙安的女儿。布尼尼亚比和贝里舒努从她的父亲伊比沙安手中买了她,并给了布尼尼亚比做妻子,也给贝里舒努做仆人。如果沙马什努瑞对她的女主人贝里舒努说:“你不是我的主人”,女主人将把女奴处以髡刑并把她卖掉。她的全部身价5“锱”银子被称出了。9用“锱”来表示古代两河流域的重量单位“gín”,约合8.4克。木杵被跨越(或“传递”)了,完成了交易。他们(买主布尼尼亚比和贝里舒努)心满意足。将来任何一方都不得反诉对方。他们以神沙马什、阿亚、马尔杜克以及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

日期:汉穆腊比第12年“备牛月”(2月)3日。1十二个月份分别为:“树立神殿座位台月”(1月)、“备牛月”(2月)、“打砖月”(3月)、“手播种月”(4月)、“树立火香炉月”(5月)、“女神配种月”(6月)、“圣丘月”(7月)、“掌犁月”(8月)、“罐月”(9月)、“开窗月”(10月)、“红小麦月”(11月)、“收割大麦月”(12月)。(年名翻译略)。

2. CT 33, no 38(汉穆腊比第34年,公元前1759年)

一个名为伊什塔尔旮特的女奴为阿尼埃拉提之女埃里埃瑞塔卜的女奴。辛伊什美安尼之女尼西伊尼舒,从埃里埃瑞塔卜手中,买了她。她的全部身价17“锱”银子被称出。木杵被传递了,她们完成了交易。她(买主尼西伊尼舒)心满意足。将来任何一方都不得反诉对方。她们以沙马什、阿亚、马尔杜克以及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

日期:汉穆腊比第34年“女神配种月”(6月)3日(年名翻译略)。

3. CT 8, no 22c(汉穆腊比第35年,公元前1758年)

一个名为贝勒提马吉腊特的女奴是沙尔润和汉穆腊比沙姆西的女奴,并有自己的儿子。阿达德那采尔之子那比温马里克,从阿达德那采尔之子沙尔润和其妻汉穆腊比沙姆西手中,买了她(女奴)。她的全部身价的16½“锱”银子被称出。将来任何一方都不得反诉对方。他们以马尔杜克和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

日期:汉穆腊比第35年“开窗月”(10月)21日(年名翻译略)。

4. VAS 9, no 164(汉穆腊比第[…]年)2该件文书的时间不详,根据文书内容提到“以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可以确定该文书发生在汉穆腊比统治时期。

一个名为[…]的女奴是[…]家的女奴被马瑞尔采提姆留下,卖给了伊丁达干和他的兄弟阿腊德辛。伊丁达干从她的主人阿腊德辛手中买了她。她的全部身价5⅓“锱”银子被称出,他把她带了回来。伊丁达干支付给阿腊德辛5⅓“锱”的银子以及(额外的)2⅔“锱”的银子。2⅔“锱”银子的全款被支付。将来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都不得反诉对方。他们以沙马什、阿亚、马尔杜克以及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

5. CT 6, no 3b(叁苏伊鲁那3叁苏伊鲁那(前1749—前1712年)是汉穆腊比之子,古巴比伦王朝第七位国王,其后四位国王分别为:阿比埃舒赫(前1711—前1684年)、阿米迪塔那(前1683—前1647年)、阿米察杜卡(前1646—前1626年)、叁苏迪塔那(前1625—前1595年)。第1年,公元前1749年)

一个名为塔基勒巴努沙的女奴被辛埃瑞什之女埃瑞什提阿亚,从伊比沙汉之女阿马特沙马什手中,买了。她的全部身价7½“锱”银子是用沙马什神的(公平)石秤砣所称的。木杵被传递了,交易完成了。将来任何一方(都不得反诉对方)。他们以沙马什、阿亚、马尔杜克以及国王叁苏伊鲁那的名义(起誓)。(证人略)

日期:叁苏伊鲁那第1年(年名翻译略)。

6. CT 33, no 41(阿米迪塔那第4年,公元前1680年)

一个名为乌米希培特的女奴来自苏巴尔图的塔德尼城。阿达德旮勒朱之子瑞巴姆伊里,从辛穆沙里姆手中,买了她。她的全部身价64“锱”银子被称付了。他(买主瑞巴姆伊里)额外提供了1“锱”银子。女奴的试用期是三天,癫痫(考查)期为一个月。他(卖主辛穆沙里姆)要根据国王的敕令来承担(针对女奴)所引发的诉讼要求。(证人略)

日期:阿米迪塔那第4年“树立神殿座位台月”(1月)20日(年名翻译略)。

7. TCL 1, no 156(阿米迪塔那第37年,公元前1647年)

一个名为阿农[…]的奴隶,来自[塔]勒胡城。他是塔瑞巴吞之子伊达吞和伊丁沙马什之子齐什提那比乌姆的奴隶。阿达德腊比之子辛伊丁楠,从奴隶的主人伊达吞和齐什提那比温手中,买了他。他的全部身价12“锱”银子被称出了,且(买主辛伊丁楠)额外提供了1/6“锱”的银子。(对奴隶的)癫痫(考查)期为一个月以及三天的试用期。他们(卖主伊达吞和齐什提那比温)要根据国王的敕令来承担对奴隶所引发的诉讼要求。(证人略)

日期:阿米迪塔那第37年“收割大麦月”(12月)11日(年名翻译略)。

印章:伊达吞(卖主)的印章。

8. VAT no 819(叁苏迪塔那第11年,公元前1615年)

一个名为哈西亚的女奴来自“河间地区”的塔丹奈城。她是伊孜朱之子伊丁宁舒布尔和贝勒舒努之子伊那乌勒马什努蒙的女奴。那比乌姆那采尔之女塔瑞巴吞,用自己的钱从女奴的这两个主人手中买了她。她的全部身价[10+]“锱”银子被称出了。如在三天试用期内或者一个月内,(女奴)癫痫发作,他们(卖主伊丁宁舒布尔和伊那乌勒马什努蒙)要根据国王的敕令来承担对她的诉讼要求。(证人略)

日期:叁苏迪塔那第11年“备牛月”(2月)20日(年名翻译略)。

9. VAT no 1176(叁苏迪塔那第13年,公元前1613年)

伊卜尼筛润之子库卜布润是从幼发拉底河岸来的经商人。书吏伊比辛,为了买一个苏巴尔图的奴隶,给了库卜布润20“锱”银子。他(库卜布润)要把一个健壮的苏巴尔图奴隶给他(伊比辛),并打碎他(库卜布润)的借据泥版。(证人略)

日期:叁苏迪塔那第13年“圣丘月”(7月)16日。(年名翻译略)。

二、奴隶的来源及身份

上述9件奴隶买卖文书的时间跨度从汉穆腊比第12年(公元前1781年)延至叁苏迪塔那第13年(公元前1613年),历经4位国王168年的统治。古巴比伦的统治在公元前1749年其子叁苏伊鲁那继位之后开始衰落。“实际上,巴比伦辉煌的时期很短暂,只是汉穆腊比从其第30年征服埃什嫩那、拉尔萨、马瑞开始,到他的继任者叁苏伊鲁那的第11年为止,当时的国王已失去了绝大多数的征服之地。这一时期仅维持了20多年。”1W. F. Leemans, “Hammurapi’s Babylon, Center of Trade,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 Sumer, Vol. 41 (1985), pp. 91-96.“对于汉穆腊比之后古巴比伦时期的历史,我们只是认识到了大体的轮廓,并且在一般的历史书中,也只用很少的篇幅去记载王朝中的最后5个王及其他们统治的157年。”2Norman Yoあee, 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Crown in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A Dissertation Presented to the Faculty of the Graduate School of Yale University in Candidacy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1973, p. 247. 然而,从公元前1749年叁苏伊鲁那继位到公元前1595年古巴比伦王朝覆亡,5位国王统治的时间应为155年。因此,学界通常以汉穆腊比统治为分界点,将古巴比伦王朝分为前期和后期。奴隶买卖的来源地与王朝统治时间有直接关联,本文依据古巴比伦王朝发展的前期和后期的文件,探究奴隶的来源地,即王朝前期(第1—5件文书,即公元前1781—前1749年)和王朝后期(第6—9件文书,公元前1680—前1613年)。

表1:古巴比伦王朝前期的西帕尔城中被交易奴隶的原身份

就王朝前期而言,从5件文书的时间分布和集中程度来看,前5位国王统治年间保留下来的奴隶买卖文献较少。王朝前期西帕尔城的奴隶买卖集中于最后两位国王汉穆腊比与其子叁苏伊鲁那统治期间,1叁苏伊鲁那对西帕尔城的关注度很高,在其第16和18年的年名中提到了西帕尔城,尤其是第18年年名描述到“修建沙马什的神庙,并在沙马什的孜古腊特塔庙的顶端修建辉煌的神殿,直达天际”。时间跨度为33年。其中4件文书发生于汉穆腊比统治时期,1件文书为叁苏伊鲁那时期。汉穆腊比时期的奴隶买卖的发展势头延续到叁苏伊鲁那统治初年。由表1可以看出,5件奴隶文书中女奴的原有身份有两类:一类是被自己的父亲卖为债务奴隶(文书第1件),一类是原本即为奴隶,或者是那迪图女祭司之奴(文书第2和5件),或者是世俗人家之奴(文书第3和4件)。后者数量明显多于前者。第1件文书可能是由于债务等经济困境而被迫卖掉自己的女儿,使女儿丧失自由人身份,从释读的文书来看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在西帕尔城“现存的文书中还没有发现违约债务人自卖为奴以及买卖未成年人的情况”。2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 (1894-1595BC), p. 338.第二类奴隶可能为家生奴,她们被其他的那迪图女祭司,或者年老的夫妇,从女奴主人手里购买用于役使、养老等。从女奴的名字来分析还可以发现她们都来自于西帕尔城内,其名字中有时会提到西帕尔城的神灵,这类名字例如第1件文书中的沙马什努瑞,第2件文书中的伊什塔尔旮特。太阳神沙马什是西帕尔城的主神,伊什塔尔在整个古巴比伦时期都得到西帕尔城的尊奉,并为她建有一座神庙,有时也称其为“西帕尔的伊什塔尔”或者“西帕尔的女王”。

表2:古巴比伦王朝后期西帕尔城交易奴隶的来源地区

王朝后期的4件文书(即第6—9件)时间跨度为68年(公元前1680—前1613年),处于第九王阿米迪塔那和末王(第十一王)叁苏迪塔那统治时期。从表2可以看出4件奴隶买卖文书中的奴隶全部来自于古巴比伦王国本土之外的河间地区和苏巴尔图,男奴和女奴各为两名。其中第6、8、9件表述清晰,第7件文书仅提到城市名称,且该城市名称的楔形文书符号不甚完整,前半部分已经残缺,似应恢复为“ta”,即为Talhu(塔勒胡)。3哈里斯(Harris)也认为将此地名恢复为Talhu要比恢复为Šalhu更妥,参见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 (1894-1595BC), p. 340。另外,“在马瑞文献中将Talhu写为Talhayum,是亚坡突润(Yapṭurum)的都城,亚坡突润位于哈布尔河上游与泰克泰克(Tektek)山脉之间。”4Frans VAN Koppen, “The Geography of the Slave Trade and Northern Mesopotamia in the Late Old Babylonian Period,” in H. Hunger and R. Pruzsinszky eds., Mesopotamian Dark Age Revisited, Vienna: Österreichische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2004, pp. 9-33.因此,可以明确塔勒胡城也位于河间地区。

从北部地区进口奴隶是巴比伦尼亚地区国外贸易的项目之一。由于缺少自然资源,通常还要从小亚细亚进口银和铜,从亚述进口锡,从叙利亚山区进口木材。5K. R. Nemet-Nejat, Daily Life in Ancient Mesopotamia, Peabody: Hendrickson Publishers, 2002, p. 269.处于两河流域北部的河间地区和苏巴尔图地区是古巴比伦王朝购买国外奴隶的主要来源地。“大多数的奴隶从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北部、西北、东北进口而来”。1W. F. Leemans, Foreign Trade in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Leiden: E. J. Brill, 1960, p. 128.苏巴尔图位于底格里斯河上游,与乌腊尔图接壤,其地域范围从东面的埃兰边境一直延伸到西北方的叙利亚境内,即底格里斯河北部支流与幼发拉底河东部所围起来的区域。河间地区是指幼发拉底河大转弯处的东部地区,包括哈布尔盆地,即哈布尔河上游支流与杰格杰格河之间的地区。哈布尔河上游发源自土耳其东南部山区,并呈东南流向,与西北流向的杰格杰格河汇合,然后向南注入幼发拉底河。

与王朝前期相比,王朝后期购买的奴隶多以国外奴隶为主。这一方面是由于河间地区和苏巴尔图的“这些奴隶聪明伶俐,素质较为全面”,2Edwards, I. E. S., Gadd, C. J., Hammond, N. G. L. etc, 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 Volume II part 1 History of the Middle East and the Aegean Region c. 1800-1380 B.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 194.该地区仍然成为南部地区挑选奴隶的首选之地。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颁行的“解负敕令”引起了古巴比伦王朝社会政治统治和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在古巴比伦王朝早期,拥有生产资料并自主经营的家庭大量增加,同时高利贷资本也壮大起来,后者导致债务增加。“那些负责农业生产以及将其中部分产品交给宫廷的小农业主比较易于在收成不好时陷入欠债的危机之中。在一个短时间内,这就会由于债务而造成社会不平衡。”3Johannes Renger, “Royal Edicts of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Structural Background,” in Michael Hudson and Marc Van De Mieroop eds.,Debt and Economic Renewal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Bethesda: CDL Press, 2002, pp. 144-145.古巴比伦国王通常在登基为王的第1年以及以后年份(例如,汉穆腊比第21年、阿米迪塔那第20年、叁苏迪塔那第25年)颁行敕令,4mišarum的基本含义为“正义”(justice),该词在古巴比伦时期还有“救济”(redress)的意思,表示“补救某些经济失常状况的立法”之义。参见《芝加哥大学亚述语辞典》(the Assynian Dictiona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Volume 10, M Part II, p. 116。以阻止由私人债务而引起经济下滑……并在经济生活中的确获得了一些成效”。5Hannes Oliver, “The Eあectiveness of the Old Babylonian Mišarum Decree,” Journal of Northwest Semitic Languages, Vol. 12 (1984), pp.107-113.这些为缓解租税和债务问题而颁行的“解负敕令”,对本国居民沦为奴隶产生限制作用,6早在《汉穆腊比法典》第280件中已经明文确定了对本国人的保护:“如果一个人从国外买了一个人的男、女奴隶,当他回到国内时,男、女奴隶的主人认出了他的男奴或女奴。如果那些男女奴隶是本国人,应不付银子就给予他们自由。”迫使巴比伦尼亚地区的城市加大从国外购入奴隶的力度。因此,古巴比伦王朝前期和后期西帕尔城奴隶的来源地截然不同。其时,古巴比伦王朝已无力发动对外征服战争,缺少战俘或者被征服民众充当奴隶,再加上对国内居民公民权利的保护,王朝后期新增奴隶主要来自家生奴和国外购入的奴隶。

三、奴隶的用途、价格及交易人角色分析

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阶层分为自由人(阿维鲁)、半自由依附民(穆什根努)和奴隶(瓦尔杜),7“ 这种(对于古代巴比伦尼亚人的)三分法是足够清晰与合理的,但是巴比伦尼亚人自己并没有严格地照其行事。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士兵既不属于第一阶层也不属于第二阶层。”参见I. M. Diakonoあ, “Slave-Labor vs. Non-slave Labor: The problem of Definition,” in Marvin A. Powell ed., Labor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American Oriental Series Volume 68, New Haven, 1987, p. 2。这3个阶层的人身自由和地位各不相同。其中的奴隶要从事种类繁多的劳作,也可以通过被收养而获得自由从而转换身份。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经济类型主要有神庙经济、王室经济及私人经济。三种类型的共同之处是,都离不开奴隶劳作。奴隶数量有时在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无论在奴隶制形成之初的两河流域,1福斯特(Foster)指出,奴隶贸易早在萨尔贡时期似乎已成为一项具有特殊利益的事业,并且季亚科诺夫(Diakonoff)、格尔布(Gelb)以及秋梅涅夫(Tyumenev)已经重点强调奴隶在公元前三千纪的两河流域不是具有显著生产效率的劳动力,他们在现成的市场里(in ready market)显然是一种奢侈品。奴隶买卖的目的并非用于劳动,而可能是用来表明和提升奴隶购买者的身份。参见Benjamin R. Foster, “Commercial Activity in Sargonic Mesopotamia,” Iraq, Vol. 39, No. 1 (1977), pp. 31-43。格尔布根据劳动力的差异(the differentiation of the labor force)及其效用方式(the manner of its utilization)从依附劳动力中区分出自由劳动力(即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土地主),并对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状况进行了总结,认为“不自由的奴隶阶层在国家生产中占有很轻的角色。他们仅仅在家庭中完成简单的家务工作。他们是主人的个人财产,并可以自由地买卖”。“奴隶制度存在于有家庭雇佣现象的任何地方,但直到古典的希腊、罗马时期才开始在生产中占有主要的地位。”参见Ignace J. Gelb,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Ancient Society,Revised version of the Presidential address delivered April 20th, 1966, at the 176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in Philadelphia. pp. 1-8。格尔布还指出,“两河流域的早期和晚期,奴隶的使用(the use of chattel type slavery)在生产中是不实际的,并且效率不高。”参见Ignace J. Gelb, “From Freedom to Slavery,” in Dietz O. Edzard ed., Gesellschaftsklassen im Alten Zweistromland und in den angrenzenden Gebieten, XVIIIe Rencontre Assyriologique, München: Verlag der Bayer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1972, pp.81–92。斯托尔(Stol)认为“奴隶制度存在于古代两河流域地区,但并不占主导地位(it did not dominate society)。”参见Marten Stol,“Women in Mesopotamia,” JESHO, Vol. 38, No. 2 (1995), pp. 123-144。还是推延至社会经济繁荣的古巴比伦时期,2“购买奴隶的目的虽然没有被提及,但有关购买奴隶的文书并不是很多,这一现象反映出在古巴比伦时期奴隶劳动力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重要。”参见Norman Yoあee, 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Crown in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p. 66。奴隶制在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皆不构成社会发展的主导性经济因素。就西帕尔城而言,“现存的西帕尔城文书中出现的人名超过18,000个,而奴隶的名字只有300多个,并且其中的三分之二是女奴。男奴和女奴的数量比例反映了家庭对女奴的需求以及支配性利益所在”。3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 (1894-1595BC), p. 333.女奴所从事的劳作强度和社会收益通常弱于男奴,对社会生产力的推促作用比较有限,但是她们在人口繁衍中的角色可能成为交易的显因。本文9件文书中有9名奴隶,女性7名,男性仅有2名。

奴隶的性别、能力和奴隶买主的身份决定了奴隶的价格和用途。例如,从苏巴尔图和河间地区买来的奴隶多用于简单劳作和生产,或者被收养以供养年老的收养人,而从库提4库提位于扎格罗斯山脉中部,底格里斯河东部,古代米底的西部,即现今的伊朗哈马丹省与伊朗境内最大湖泊乌尔米亚湖之间。“库提”这个术语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可以表示“山区居住者”之义。买来的“健壮的”男奴多用于军事行动。5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 (1894-1595BC), p. 341.根据奴隶买主的身份以及奴隶用途,可将9件文书(见表3)中的奴隶分为三类:1、家庭奴隶(第1、3、4、6、7件文书),购买奴隶的人为男性自由人或一对夫妻;2、王室奴隶(第9件文书),购买奴隶的人是为王室服务的书吏;3、神庙奴隶(第2、5、8件文书),购买奴隶的人是那迪图女祭司。在文书提到的5名家用奴隶中,女奴有4名,男奴仅1名。“从可资利用的文书中,可以发现古巴比伦时期家用女奴要承担各种各样繁琐的家务劳动,譬如整理房间、清洁、磨面、喂奶、照看孩子和老人,偶尔也外出替主人办事。”1Andrea Seri, “Domestic Female Slaves during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in Laura Culbertson ed., Slaves and Households in the Near East, IL: The Oriental Institute, 2011, p. 61.女奴通常多为从事的劳作强度较低的家庭奴隶。有时她们兼做男主人的妾,一个男子纳妾可能由于第一个妻子无法生育,或者行为不端,或者身患疾病。例如,在第1件文书中就提到购买来的女奴即是男主人的妻子,也是女主人的奴仆,这种状况下的女奴主要用途即为主人生育孩子。而孩子的身份和地位取决于父亲(即男主人)的态度。2具体内容参见《汉穆腊比法典》第170和171件。同时,奴隶主也鼓励奴隶之间通婚,3王室的奴隶或者穆什根努的奴隶甚至还可以与阿维鲁之女结婚。见《汉穆腊比法典》第175和176件。奴隶所生育的孩子属于他们的主人,主人可以自由售卖这些孩子。例如,第3件文书涉及到的女奴被卖掉时就携带着自己的孩子,其价格也高于其他来自国内的家庭女奴的交易价格。4名女奴中的3名都是在汉穆腊比统治时期通过国内交易购得,另外1名女奴是在古巴比伦后期时从国外购得的,她与从国外购买的那位男奴同在阿米迪塔那统治时期。3名女奴(第1、3、4件文书)的价格分别为5、16½、5⅓“锱”银子,平均价格约为9“锱”银子。但是由于第3件文书中的女奴携带着自己的孩子一起被卖掉,价格必然要高于单个女奴的交易价格。因此,王朝前期西帕尔城通过国内交易购买的家庭女奴的平均价格要低于9“锱”银子。通过对叁苏伊鲁那统治前19年的来自几个城市的9件买卖国内女奴文书的计算,发现其中购买女奴的平均价格为8.46“锱”银子,基本与西帕尔城的情况相符。王朝后期的国外购入的奴隶价格有所提升,第6件文书中购买的家庭女奴的价格甚至高达64“锱”银子。从文书内容难以判断价格突高的原因,但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体差异等因素可以分析,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信件和买卖合同最终都反映出购买者对健康又美貌的女奴的偏爱”,4Andrea Seri, “Domestic Female Slaves during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p. 51.另一方面源于王朝后期“解负敕令”的颁行和对奴隶需求的增加,因而国外购进的奴隶价格普遍偏高。5霍文勇、吴宇虹:《古巴比伦时期外国奴隶买卖契约研究》,《古代文明》,2013年第2期。文书中唯一的家庭男奴也是从国外购得,其价格低于从国外购得的家庭女奴价格,但高于王朝前期从国内购得的家庭女奴价格。男奴的价格取决于其所从事的劳作强度和社会价值高低,而女奴的价格除了取决于自身的劳作,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自己是否成为主人的妾。

表3:西帕尔出土的奴隶买卖文书中的价格及交易人身份(奴隶数量均为1 名)

奴隶买卖中的交易人影响着交易进程的推进。第9件文书的奴隶购买者为书吏。在古代两河流域,贵族出身的书吏在经过长期艰苦的学习之后掌握了晦涩复杂的楔形文字,垄断了对神灵所赐文字的解读。低级书吏分布于计量、记录等社会部门,高级书吏则是王室经济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者,负责草拟法令、签署文书和统筹规划等事务。在第9件文书中,书吏负责以20“锱”银子的价格从国外购买一个健壮的男奴。有能力购买奴隶来分析,该书吏应该是属于服务于王室的高级书吏,“古巴比伦时期,王室官员(the royal officials)似乎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性与开创精神,因为反映他们各方面活动的文书明显地增加了”,6N. V. Kozyreva,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Reflections on N. Yoあee, 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Crown in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JCS, Vol. 36, No. 1 (1984), pp. 81-88.这种身份的书吏在文书CT 48, no 66和VAB 5, no 105中也得到证明,其中乌图勒伊什塔尔分别在公元前1662年和前1637年以“书吏”和“将军”的身份购入苏巴尔图和库提的奴隶。7霍文勇、吴宇虹:《古巴比伦时期外国奴隶买卖契约研究》,《古代文明》,2013年第2期。由于王室经济在古巴比伦社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古巴比伦文献清晰地表明王室拥有着属于自己的大量的牛和羊”,8Norman Yoあee, “On Studying Old Babylonian History,” JCS, Vol. 30, No. 1 (1978), pp. 18-32.王室奴隶可能要从事的劳作强度较大,多需要由男性奴隶来完成。例如,“妇女在王室厨房中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女仆也仅仅是将大麦成型发酵”。1K. R. Nemet-Nejat, Daily Life in Ancient Mesopotamia, p. 161.第9件文书中奴隶的价格为20“锱”银子,基本符合古巴比伦王朝后期的国外奴隶的价格趋势,并高于王朝前期家庭奴隶的购买价格。

除了家庭奴隶和王室奴隶之外,神庙奴隶在西帕尔城也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第2、5、8件文书中的奴隶就是由那迪图女祭司购买的神庙奴隶,并且皆为女奴。古代两河流域的神庙内部结构严整,人员配备齐全,包括管理者、官员、祭司、书吏、依附民以及奴隶等,可以与世俗王室的管理机构相媲美。西帕尔城的太阳神沙马什神庙(即“白庙”)是两河流域最著名的神庙之一。沙马什“形象庄重,造型不一,或者端坐在王位之上,或者跨过一座山峰,或者穿过大门来象征闪光的大球升腾而起,或者驾船扬帆穿过天际。常常还要在沙马什的肩上描绘上四射的光线……甚至他的影响还扩及到北部的亚述,在所有的大型聚居地都为沙马什建造了神庙或者神龛。”2Morris Jastrow, Jr., The Civilization of Babylonia and Assyria: Its Remains, Language, History, Religion, Commerce, Law, Art, and Literature, p. 202.那迪图在西帕尔神庙中居于重要地位,她们一般来自富有家庭乃至王室,3例如,古巴比伦王朝的国王苏穆拉埃勒和辛穆巴里忒都曾经将自己的女儿送至西帕尔神庙,成为沙马什的那迪图。那迪图一词的含义即为“休耕之地”,意指女子是处女或未婚,献身于西帕尔城主神沙马什确保城市的繁荣和安康。这一特殊阶层仅仅出现在古巴比伦时期,她们住在受神庙管控的女观院内。由于从汉穆腊比时期开始,“马尔杜克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在巴比伦城之外变得更为重要了”,4Stephanie Dalley, “Old Babylonian Greetings formulae and the Iltani Archive from Rimah,” JCS, Vol. 25, No. 2 (1973), pp. 79-88.因此,在西帕尔住着沙马什的那迪图和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女祭司。5在西帕尔城,可能从汉穆腊比统治时期开始有了马尔杜克的那迪图。马尔杜克有妻子,而沙马什只有未婚妻,可能由于主神与女神的关系影响了那迪图,从而使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可以结婚,不需要住在隐修院中,而沙马什的那迪图不得结婚,并必须至死住在隐修院中。两种那迪图的共通之处是她们都不得生育后代。在西帕尔城内,如果姐妹二人都是那迪图,那么年长的姐姐则会成为沙马什的那迪图,而年幼的妹妹则是马尔杜克的那迪图。参见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1894-1595BC), pp. 316-317。另外,《汉穆腊比法典》第40、137、144、145、146、147、178、179、180、181和182件提到了那迪图,涉及经营不动产、婚姻、遗产继承等重大事务。除了必须完成的宗教义务外,她们在西帕尔城的经济社会中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积极参与经济事务,例如出借银子和谷物,租赁、购置以及售卖不动产等”。6Andrea Seri, “Domestic Female Slaves during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p. 51.那迪图切入社会经济的程度面较广,以土地售租为主,兼以租赁动产不动产、贷出大麦银子等方式成为土地主、房主以及债权人。从第2、5、8件文书可以看出那迪图也从其她的那迪图手中或世俗社会中购买奴隶,购买奴隶是那迪图营略土地之外的又一经济活动。因为在她们初入女观院时所携带的嫁妆中,一般都包含数量不等的奴隶,她们在女观院的生活不需要再购置奴隶,她们购买的奴隶通常有两个用途:一是出租奴隶获取租金,以男奴居多,在农田收获季节高价将他们租赁出去;一是将女奴嫁给那迪图自己的兄弟或者非奴隶出身的养子。7Rivkah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 (1894-1595BC), pp. 344-348.那迪图没有自己的孩子,为了在年老体衰时有人照顾,并且在去世时可以尊礼安葬,她们通常采取收养养子女,或者出嫁女奴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那迪图嫁出自己的女奴时可以从新郎那里得到聘礼,聘礼的数量与世俗社会中的聘礼相当或者更多。新郎通常是那迪图的兄弟或者自己的养子,他们必须与新娘(即那迪图的女奴)一起来照顾那迪图。8TCL 1, no 90也提到了类似的状况。参见Marten Stol, “Care of the Elderly in Mesopotamia in the Old Babylonian Period,” in Marten Stol and Sven P. Vleeming eds., The Care of the Elderl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Leiden: Brill, 1998, p. 95。第2、5、8件文书中的奴隶皆为女奴可能与第二种用途有关。购买的价格分别为17和7½“锱”银子(第8件文书价格残缺),仅从这两件文书来看,古巴比伦王朝前期那迪图女祭司购买来的女奴平均价格为12¼“锱”银子,高于王朝前期约8“锱”银子的家庭女奴平均价格。

西帕尔城9件文书中女奴的最高价格出现于阿米迪塔那统治年间的国外购入的女奴,女奴的最低价格出现于汉穆腊比统治年间的家庭奴隶交易。从平均价格来看,那迪图购买的神庙女奴高于家庭女奴的平均价格。无法根据一件文书推算从国外购买来女奴的平均价格,也较难根据2名国外购买来的男奴与家庭男奴和神庙男奴的平均价格加以比较。文书数量的不足和单项交易状况的模糊影响对交易内涵的理解,但西帕尔城的奴隶用途和交易与古巴比伦王朝其他区域的状况基本相符。例如,在第1—4件发生于汉穆腊比统治时期的文书中,购买的4名女奴平均价格约为11“锱”银子,在《汉穆腊比法典》第116、214和252件中提到致奴隶死亡的赔偿金皆为20“锱”银子,死亡赔偿金高于购买价格应属正常补偿费用额度。另外,神庙奴隶的平均价格高于家庭奴隶,表明前者的生活环境和地位要优于后者,“一位私人奴隶的女奴逃跑了,她自己在手上打上了伪造的神庙奴隶的符号”。1H. W. F. Saggs, Babylonians, p. 56.因此,对奴隶用途、价格以及交易人身份的解析也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运作和发展推进的原因所在。

四、实施奴隶交易的条款要求

除第9件文书属于提前支付银子预购奴隶之外,其他8件古巴比伦王朝西帕尔城奴隶买卖文书在格式上比较统一,这些具体的条款要求是保证奴隶买卖交易顺利展开的法律依凭。王朝前后期条件有明显的差异,但在具体的奴隶标签、试用期、合约保障和疾病等约束条件上,又表现出较为一致性的特征与运作规律(见表4)。在所有文献中只有第1件文献提到了髡刑,即将奴隶的头发剃成特殊的发型,其他文书没有提及该项要求,并不是表明没有对所买卖的奴隶实施髡刑,而是因为那些文书中提及的奴隶在被交易之前,本身就已身为奴隶,剃发之髡刑在他们身上已经实施完毕。第1件文书中交易的女奴本身是自由人之女,被一对夫妻买下后充当男主人的妾,做女主人的女奴。该女奴在主人家里的地位应比普通女奴高,主人将视其表现决定她的命运,如果表现好,妾的身份可以得到提高,如果对主人的权威地位提出质疑,那么就彻底沦为女奴,从而对其实施髡刑。奴隶主人为了确保对奴隶的绝对占有,通常会在奴隶的身上刻下不同的标记,2例如,一个6岁女孩奴隶的手腕上就刻有她两个主人的名字。参见H. W. F. Saggs, Babylonians, p. 56。而髡刑则是古代两河流域对奴隶普遍实施的一种身份标记, 该文书对髡刑的明示(“they will shave her or put a mark upon her”)表明在对待奴隶的态度上西帕尔城与其他城市无异,以一种外在鲜明的方式来标识奴隶特殊的身份。

表4:古巴比伦王朝西帕尔城奴隶买卖文书的条件要求(用“√”“×”表示条件的有无)

为了强化交易的有效性和约束性,王朝前期和后期采取的方式截然不同。王朝前期文献的文末是交易双方以西帕尔城主神沙马什、女神阿亚、巴比伦城主神马尔杜克以及当政国王的名义起誓,以权威名义来保证买卖文本的神圣性和合法性,确保买卖双方共同遵守交易条件。王朝后期的奴隶交易在文献最后的规定却是要求卖主“根据国王的敕令来承担对奴隶所引发的诉讼要求”。交易双方从依靠信仰虔诚来规避违约,过渡到依靠法律诉讼和制裁去减少违约行为。诸神在经济纠纷中的裁判作用逐渐让位于世俗法律,神圣与世俗的选择反映了交易双方对理性的诉求。预设性条件的多端失效,奴隶交易诉讼的增加,或是由于王朝前期购买的奴隶全部来自于城内或者国内,购买方对奴隶的质量比较信任,不需要强制卖主在交易后继续承担附带的诉讼,卖主的商业信誉普遍较高。但是,《汉穆腊比法典》第279件清晰地规定卖主须对交易后奴隶所有权之争负责,表明王朝前期并非未意识到卖主的信誉问题,而是卖主本身信誉较好或彼此熟识难以实施欺诈交易。在奴隶需求增长的状况下,随着王朝后期国内奴隶的锐减和国外奴隶的涌入,买卖双方的商业博弈比前期更为复杂,地域差异影响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的因素增多,彼此信仰和尊奉神灵的不同丧失了誓约的权威性。因此,神前誓约逐步让位于超越信仰心理层面的世俗法律诉讼。

为了强化交易的神圣性和法律性,王朝前期和后期的奴隶买卖文书内容均描述了象征仪式的具体行为内容及举行过程。王朝前期除交易双方起誓外,第1、2和5件文书中还规定传递木杵(gišganna,=bukānu,“wooden pestle”)的仪式。传递木杵是一种表示“先前权利持有人让与权利”的象征性行为,1Claus Wilcke, Early Ancient Near Eastern Law: A History of Its Beginnings: the Early Dynastic and Sargonic Periods, München: Verlag der Bayer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2003, p. 79.在古代两河流域北部地区的奴隶交易文书比较常见。从西帕尔城“传递木杵”的3件文书来分析,其中的第1件是购买一个自由人之女,也就是一个刚要沦为奴隶的人,第2和5件的交易双方则都是那迪图,在那迪图让与奴隶所有权以及购买新奴隶的交易中都离不开传递木杵这个重要的仪式。结合交易的历史阶段和其他社会历史因素可以推测“传递木杵”可能是交易双方与神灵对话的方式,是以木杵的神圣象征来规避和惩罚交易双方的违约行为,“传递木杵”后交易随即完成。木杵传递仪式更多的是保证交易过程的实现,而不为交易完成的符号与标签。

与王朝前期的仪式规定不同,后期为了强化交易的法律性,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分歧,在购买国外奴隶时加入两个条件——3天的试用期和1个月内是否发生癫痫病。因为核实国外奴隶的身份,或因前期国外奴隶买卖中存在逃亡者,或是他们无法从事本地劳作,用3天的试用期(teb’ītum,“investigation”)以观察所购奴隶是否为在逃奴隶,确保其具有交易资格。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社会圈子里,3天的时间足以核查奴隶的身份。2Marten Stol, Epilepsy in Babylonia, Groningen: STYX Publications, 1993, p. 134.在王朝前期的文献中还未使用teb’ītum一词,也没有限定3天的时间,这可能源于王朝后期奴隶逃亡事件增多,须将核查奴隶合法身份作为不可或缺的内容写入买卖契约中以保障购买者的利益。但对癫痫(bennu3该词除了表示“癫痫”之意,也表示“引发癫痫的恶魔”,参见《芝加哥大学亚述语辞典》,Volume 2, B, pp. 205-206。)的恐惧和防范并不仅在王朝后期文献中出现,早在《汉穆腊比法典》第278件就已经明确,要将1个月内犯有癫痫病的奴隶归还给卖主,买主拿回已支付的银子。癫痫是影响奴隶正常劳作且具有遗传性的疾病,而1个月的时间可能是癫痫病发的间隔期。人们认为当满月之时,人类如果毫无保护地置于月亮光照之下,就可能引发诸如麻风病之类的皮肤病,或者导致目盲;当新月或者月末无月之时,就可能有魔力引发癫痫。被神化的bennu,即取名于“月神辛1月神辛的名字Sîn似乎是巴比伦语单词sinlurmā(night-blindness,“夜盲症”)的组成部分。参见Marten Stol, Epilepsy in Babylonia,p. 127。的化身”是引发癫痫的恶魔,它定期每月“降临”在病人身上。2治疗癫痫的方法也具有鲜明的巫术色彩,医生让病人“将死人的小手指、腐臭的油料还有铜放进一只未曾生育过的羊的皮肤里面,然后用沙鼠的腱将它扎起来,缠在病人的脖子里,他就会康复”,从而达到驱除恶魔的目的。参见K. R. Nemet-Nejat, Daily Life in Ancient Mesopotamia, p. 79。从西帕尔城的文书来看,古巴比伦王朝前期的5件文书都没有提及对癫痫的查验,可能在交易鲜有病例出现。但根据《汉穆腊比法典》第278条法律,可以推断癫痫病是当时社会的普遍性困扰。而它在交易契约中未尽写入,是成文法虽已颁行,而习惯法在经济活动中仍居主导地位,所以在交易文本中未作具体约束。王朝后期或因从国外来的奴隶身患癫痫的比例很高,且癫痫影响奴隶交易的纠纷增多,所有购买国外奴隶交易中均规定了癫痫查验条件。不同时期限制性条件的差异与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形势有关。王朝后期“传递木杵”等契约仪式在确保交易神圣有效、规避投机欺诈的作用逐渐丧失了,诉讼手段在交易纠纷中的作用增强。在王权衰落、多重世俗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在社会中作用不断强化,而宗教信仰保证诚信在交易活动中的作用逐渐减弱了。

五、结 论

西帕尔城是巴比伦尼亚北部重镇,也是首当其冲遭遇北方部族入侵的前哨,9件奴隶买卖文书勾勒出古老西帕尔城社会经济的价格波动、宗教信仰文化的繁盛以及法律文本的具体实施。王朝前期和后期的奴隶交易在奴隶来源和身份、价格、用途以及交易人角色等层面是差异明显的。为顺利完成交易过程,减少交易完成后的毁约与纠纷,前期通过交易仪式、起誓或以国王敕令保证交易奴隶的质量,而后期依照成文法强化卖主对诉讼责任的承担。西帕尔城除了在木杵传递仪式、起誓、国外奴隶购买方面与古巴比伦王朝其他城市较为相似外,也体现出该城自身的特色。例如,身份特殊的沙马什的女祭司们购买奴隶并将奴隶出租或者嫁给她们身边的人。这些奴隶买卖文书在描述出西帕尔古城的商业运作环境和社会生活图景的同时,更是真实地再现了人类在早期奴隶社会演进过程中的艰难尝试和智慧追求。

猜你喜欢
奴隶王朝文书
两汉王朝对匈奴的战争诉求
黑水城遗址出土F20:W63a文书研究
蚂蚁奴隶的反抗
世界上收入最高的五名足球运动员
My First Sea Journey
手机奴隶
我的小天地
除了合理、最强、高效“3+1文书写作法”的代名词还有什么?
新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将投入使用
杨贵妃 王朝的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