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先请”制

2015-12-06 11:16
黑龙江史志 2015年7期
关键词:宗室有罪官吏

薛 静

(山西大学 山西 太原 003006)

论汉代“先请”制

薛 静

(山西大学 山西 太原 003006)

随着“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复归,汉时贵族官吏减免刑罚的先请制产生并不断完善,由最初的荣宠之举发展为官吏的普遍特权,不满六百石之墨绶长、相也被包括在内。违反先请,不经皇帝裁决擅自处理,要受到惩处。汉时先请,就对象和程序而言,与后世八议关系密切。

刑不上大夫;先请;吏六百石中国古代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提到“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厉也”。西周实行宗法制世袭制,重视对宗亲贵族利益的维护,“不设大夫犯罪之科目”,“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当刑“则适甸师氏,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全面维护士大夫的法律特权。春秋以后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新兴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秦国公子和太子师傅也被施以肉刑,未得豁免。

汉时,绛侯周勃被疑谋反,为狱吏所辱,儒生贾谊向文帝上疏,主张“黥劓之罪不及大夫”;儒学取得官学地位后,“刑不上大夫”原则更为流行,制度上体现为宗室官员有罪上请的“先请”制。

一、先请的范围

高祖时“令郎中有罪,耐以先请之”。

“景帝即位,以错为内史……错乃穿门南出,凿庙垣。丞相大怒,欲因此过为奏请诛错……因怒谓长史曰:‘吾当先斩以闻,乃先请,固误。’”

武帝时,“会夜司直田仁部闭城门,坐令太子得出,丞相欲斩仁。御史大夫暴胜之谓丞相曰:‘司直,吏二千石,当先请,奈何擅斩之?’丞相释仁。”

宣帝时,黄龙元年“夏四月,诏曰:‘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

光武帝建武三年,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郎中是皇帝的待卫军,与皇帝关系紧密,高祖下诏令郎中犯耐以上罪,先奏请皇帝裁决,以示荣宠,同时开汉代官员有罪先请的先声。景帝时,晁错为丞相申屠嘉所妒,以擅凿太上庙墙壁为由奏请杀错,景帝以所凿为庙外空地墙为晁错开脱,丞相认为应先杀晁错,先请是失误。可见景帝时,内史有罪也须先请。武帝时,太子因巫蛊之祸被迫起兵,却因“谋反”嫌疑得不到长安百姓的支持,兵败后从司直田仁镇守的城门出逃。太子谋反,田仁纵太子出,明习法律的御史大夫暴胜之,以“司直,吏二千石,当先请”为由,劝说丞相放走田仁,丞相十分认同,田仁得以释放。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内史秩二千石,司直秩比二千石。高祖时郎中耐以上罪先请的特权,在后世逐渐扩大,景帝武帝时,二千石官吏已享有有罪先请的特权。

宣帝黄龙元年诏令,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解读。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认为,汉宣帝时始有“大夫六百石有罪先请”的法令。也有学者认为,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先请的特权,在此诏令下达前就已实行,笔者取后说。结合注文“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之义,宣帝诏令应为,六百石以上大夫既有优厚的官禄,又有有罪先请的特权,足以发挥才能报效朝廷,不必再从中遴选廉吏。

《后汉书?百官志》:“宗正卿一人。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有髡以上先上请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郑玄为八议作注时称:“亲,若今宗室有罪先请也”,宗正掌宗室名籍,宗室若犯髡以上罪,须经宗正报请皇帝裁决。宗室作为皇亲贵族,亦在先请之列,由此经学家郑玄解八议之“议亲”时,才得以汉宗室有罪先请的特权相比拟。

平帝元始元年,“又令诸侯王、公、列侯、关内侯亡子而有孙若子同产子者,皆得以为嗣。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列侯为汉二十等爵制中的最高爵位,公、列侯皆为高爵显贵之人,享先请权,以孙或兄弟之子为嗣子,嗣子亦可先请,汉代先请除“尊尊”外,亦体现“亲亲”之义。

西汉到东汉,先请的范围不断扩大:高祖时仅为郎中殊宠,景帝武帝时二千石官吏享先请权史有明记,宣帝前先请已扩及六百石以上官吏,东汉光武帝刘秀时,不足六百石之官吏亦可先请。除官员外,宗室和公、列侯嗣子亦在先请之列。

二、违反“先请”的处罚

安帝时,“征西校尉任尚以奸利被征抵罪……而太尉马英、司空李郃承望骘旨,不复先请,即独解尚臧锢,恺不肯与议。后尚书案其事,二府并受谴咎,朝廷以此称之。”

桓帝时,“张让弟朔为野王令,贫残无道……膺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受辞毕,即杀之。让诉冤于帝,诏膺八殿,御亲临轩,诘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乃遣出之。”

灵帝时,“单于呼徵,光和元年立。二年,中郎将张脩与单于不相能,脩擅斩之,更立右贤王羌渠为单于。脩以不先请而擅诛杀,槛车征诣廷尉抵罪。”

从以上三例可知,享先请权的官吏有罪,在皇帝对其罪行之有无轻重做出裁决前,任何人既不得开释,也不得擅杀,违者要被廷尉治罪。

安帝时,秩比二千石的征西校尉任尚因犯奸利罪被监禁,尚曾协助外戚邓骘对羌作战,受到邓骘的袒护,太尉马英、司空李郃未奏请皇帝便擅自将其释放。桓帝时野王令张朔残暴无道,犯下杀死孕妇的重罪,司隶校尉李膺在其兄张让的屋舍柱中将其抓获,治罪后杀之。灵帝时南匈奴已归顺,东汉王朝派谴官员加强对匈奴的管理,张脩与单于不合,不先请而擅斩之。四人后皆受处罚:太尉马英、司空李郃“并受谴咎”,未附合其义的司徒刘恺受到赞扬;李膺的做法大快人心,却因“不先请便加诛辟”被张让抓住把柄,“诉冤于帝”,桓帝亲自诘问,李膺也自知有罪;南匈奴归顺后,单于亦是汉臣,张脩擅杀单于,后赴“廷尉抵罪”。

值得注意的是,一、三例皆受罚,第二例的李膺却免受处罚,“乃遣出之”,是因为我国古代实行君主专制,君主超乎于法律之上,可因言立法,因言破法。李膺违犯先请在先,却以多留五日为国除奸的忠心感动桓帝,桓帝将罪行归咎于张朔。李膺虽得宽待,违反先请当赴廷尉治罪则毋庸置疑。

三、先请与八议的关系

汉代先请,与后世“八议”有诸多相似之处。源于《周礼》“八辟”,旨在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的八议之制,曹魏时正式入律。就对象而言,八议的对象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本文所列举的先请对象,宗室成员可视为亲,公、列侯可视为功贵,亲功贵三者与八议同。何者为贵,历代规定不同。《唐律疏议》中,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郑玄曰,贵“若今吏绶墨绞有罪先请是也。”汉之贵为六百石以下之官吏,唐之贵为三品以上之高官,二者相差甚大。就程序而言,魏晋南北朝时,八议的适用多为“有司奏”、“诏曰”,《唐律疏议》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先请与八议皆须先奏请皇帝裁决,有司不得擅夺,否则就是违法。先请的适用,为后世八议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综上所述,汉代官僚贵族减免刑罚的“先请”制逐步产生并不断完善,起初仅为高祖对郎中的恩宠之举,后囊括宗室、六百石以上之官吏及不足六百石之墨绶长相、公列侯嗣子。东汉任尚等案说明,,先请已成定制,违犯先请要受到惩处。汉代先请,为后世“八议”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总之,作为一种特权制度,汉代先请制在调整君臣利益,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2](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

[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4]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5]龙大轩:《八议成制于汉论考》,《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6]张景贤:《论汉代礼入于法的趋势》,《历史教学》,1998年第10期。

[7]王立民:《论上请》,《法学》,1991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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