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案件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完善

2015-12-07 01:34李旭辉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6期
关键词:笔录货主执法人员

文│李旭辉(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由一起案件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完善

文│李旭辉(河北省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且这种情况逐步有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既要做到秉公执法,不出问题,又要确保法律尊严和自身安全,同时还要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出现纠纷后带来麻烦。河北省石家庄市前段时间就遇到了一起拒不配合监督执法的案例,现将此案例发展经过及引发的思考与广大同仁进行交流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14年4月4日,石家庄市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在监督检查发现,有人正往辖区内一羊杂割饭店送动物产品。A区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饭店负责人和送动物产品人员当时均提供不出该批动物产品(羊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按规定要求饭店负责人和送羊肉货主到A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将这批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羊肉异地封存到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但饭店负责人和送羊肉货主拒绝配合,不让执法人员拉走羊肉,也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现场许多群众围观,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指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说明如继续阻碍执法将报警。经执法人员耐心做思想工作以及围观群众的劝说,送羊肉的货主和饭店负责人同意将该批羊肉异地封存到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封存后3个小时,饭店负责人和送羊肉货主来到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带来一张当日检疫票证号为:130232××××的100千克羊肉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是底××;并拿出两条香烟要求执法人员私了。执法人员严词拒绝,要求其作调查询问笔录,但违法人还是拒绝。执法人员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的物品:羊肉80千克)上签字,饭店负责人和送羊肉货主拒绝签字并离去。由于当事人自称回民,执法人员将登记保存的羊肉单独放在一个冰柜(A所执法人员中有一人为回民,所以当时考虑到民族习惯将羊肉单独存放)。

4月8日,送羊肉货主(后得知该人叫:龙××,回族),带着10多名头戴白帽的回族群众来到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该批羊肉不是送到饭店销售经营,是家里做事用(回族习俗)和登记保存的羊肉没有存放到清真冷库,今后无法使用为由,要求执法人员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100千克羊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否则将到市政府以破坏民族团结名义告状。

执法人员耐心向龙××讲解其违反的法律法规,告知《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违法人不接受处罚,表示要上访告状。

随后,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案件迅速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龙××居住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找到当事人龙××继续讲解法律法规,经过执法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做工作,当事人龙××答应到A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调查询问,接受处理,但在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迟迟不履行程序,又经多次做工作,当事人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

二、执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件最后,当事人履行了程序,但是认真反思,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几方面问题。

第一,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未提前打开执法记录仪对整个事件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导致当事人不配合监督检查、拒绝异地封存的过程无法重现。

第二, 案件查处期间没有及早明确具体违法行为人,如,此案中涉及送羊肉的货主龙××和饭店负责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明确谁是此案的违法行为人,导致调查取证不明确。

第三,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龙××拒绝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字,执法人员没有找到第三方的见证人签字,程序上有缺失。

第四,得知当事人是回族后,没有将封存羊肉存放到清真冷库,给当事人留下狡辩的理由。

第五,当事人提出不道歉赔偿就召集不明真相的回族群众到政府以破坏民族团结为由告状,如果出现此种情况会带来不良影响,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去解释和处理。

三、关于此案的思考

当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遇到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若执法人员处理不当,极易造成证据无效、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只有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才能成为能执法、敢执法、会执法、执好法的优秀执法者。

1.要符合法定的调查程序。调查取证是违法案件查处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和处罚。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做到翔实准确、客观公正,而且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比如,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否则将对整个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2.要充分利用执法设备。监督检查时要第一时间将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执法设备打开,实时将监督执法过程记录下来,作为直接证据保存。

3.要针对具体处罚对象进行调查。首先要确定谁是违法行为人,本案中送羊肉的龙××和饭店负责人正在进行交易,可认定为“经营”了动物产品;而饭店负责人还没有将羊肉加工销售,所以不适用于“经营”行为。因此,此案的违法行为人应为送羊肉的龙××。

4.要充分利用周围环境。在当事人调查阶段不配合,不签字的情况下,就需要采用间接证据,比如对举报人、围观人员、街坊邻居等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可以先采取对涉案物品异地封存的办法,迫使违法当事人以后配合调查。

5.完整准确制作调查笔录。在制作笔录时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尤其是对涉及定性的关键问题,不能有任何马虎或遗漏。笔录做完后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签的,由见证人签字,并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或通过录像、录音等手段将现场情况记录下来,作为笔录的辅助性证据,在当事人上访告状或者是复议诉讼时提供事实保证,只有证据确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6.要做好调查后违法事实的认定及处置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立案进行查处,在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在实际履行阶段不配合时,执法人员要做到嘴勤、腿勤,督促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如复议诉讼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就应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要做好违法人上访、听证、复议、申诉的应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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