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解读

2015-12-11 21:27
农民科技培训 2015年12期
关键词:集体机制农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祝卫东、吴宏耀、张征、张建军、王宾分别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等三大方面,对《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解读。

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

(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方案》对开展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及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防止犯历史性和颠覆性的错误。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保护,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清晰、利益分配共享、要素配置优化、治理结构完善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推进分类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以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对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公益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方案》指出,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坚守改革的原则和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要坚持农村土地和资产由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受益、集体内部共同分享,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途径,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针对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推进改革不能用一个尺码裁衣,改革的节奏、方式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给基层留出具体“施工”空间。

(三)深化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截至今年6月,全国家庭农场超过9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4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生力军。

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新的活力,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增添新的动力,成为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要规范有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要顺势而为,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在“多种形式”上下功夫,既要鼓励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更要支持不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方式,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要在“适度”上做文章,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一定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能人为地“垒大户”。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有着独特优势和发展空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追求一种模式,不偏好一类主体,重点是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要培养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农业要发展,投入是关键。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保障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意义重大。

《方案》指出,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事权和责任。整合涉农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投入绩效,也可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发展现代农业、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还需要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完善等形成合力。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方案》提出,要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同时,要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让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完善科研立项和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强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扶持种业发展,做强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大型骨干种子企业。完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探索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

(二)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业补贴制度——

农产品价格改革将“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补贴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不让种粮农民和主产区吃亏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调控制度,要通过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类主要农产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不同,《方案》提出,要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进农产品市场调控方式,避免政府过度干预,搞活市场流通,增强市场活力。在农产品流通方面,要强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新业态,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联结农户和市场方面的作用。

农业补贴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方案》要求,要保持农业补贴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调整改进“黄箱”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绿箱”支持政策实施规模和范围,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对于补贴资金投向,《方案》强调,调整部分存量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向各类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突出财政支农重点,持续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完善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民技能培训的投入机制,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机具购置等的支持力度。同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让种粮的农民和主产区不吃亏。

(三)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推广减量化和清洁化农业生产模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农业的未来方向,也是我们对子孙后代不可推卸的责任。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要强化生态保护的机制创新,推广减量化和清洁化农业生产模式,完善农业投入品减量提效补偿机制,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做好生态治理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和东北黑土地保护。深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限牧限渔,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

此外,《方案》对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也提出了要求。要不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促进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发展新型城镇化不意味着让农村凋敝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建管机制。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欠账多、缺口大,补足短板的关键是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运营。探索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制,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运行管护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加快形成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机制。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两翼,二者协调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新型城镇化决不意味着让农村凋敝。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切实解决规划上城乡脱节、重城轻乡的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构建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编制体系,尽快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和引领作用。

(二)鼓励地方开展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推进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比城市居民面更窄、水平更低。为此,《方案》提出要完善县域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机制,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开展统筹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进一步健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方案》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两大方面着手,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完善和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权利,有序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构建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多管齐下,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进得来、住得下、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让他们有尊严地变成新市民。

(三)探索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和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的组织结构、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农民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明显变化。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方案》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了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

搞好乡村治理,关键在于坚持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核心作用不能削弱。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方案》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乡村两级党组织班子建设、严肃党内基层政治生活、加强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等几个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旨在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团结群众、带领群众共同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不断夯实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

发挥农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必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根据农村人口结构的新变化和农民群众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方案》提出了村民自治向上扩展和向下延伸的新思路,就是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依托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和乡村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在已经建立新型农村社区的地方,开展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根据农村组织结构的新变化,《方案》要求研究明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在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地区,探索剥离“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开展实行“政经分开”试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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