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问题解析

2015-12-17 23:02琼,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开房合肥市行为人

张 琼,赵 莹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问题解析

张 琼,赵 莹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11)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不断攀升,为能准确把握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关难点,可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容留对象、场所、共犯、证据采信等方面予以全面分析,进而为实际判定厘清思路。

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难点;辨析

近年来,我国吸毒型犯罪的数量不断攀升,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实际办案中出现较多。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2014年全年受理了32件容留他人吸毒罪报捕案,犯罪人员达40人。2015年瑶海区公检法机关响应“百城禁毒会战”活动,加大对毒品类犯罪的查处。截至今年3月底,共受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报捕案22件,抓获犯罪人员24人,在短短三个月不到的时间里就超过了去年半年所办案件的数量。鉴于打击力度的加大,该类案件上升比例达到100%。该类案件数量之多,危害之大,司法机关能否准确掌握容留他人吸毒在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并分析其难点和疑点问题,对更好的行使司法权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创建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其中,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行为人一旦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将比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在学理上,判定是否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从以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存在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直接故意主要是主动的提供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间接故意则大多表现为一些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放任吸毒人员在这些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没有任何阻止性的行为。第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从学理的角度来说,一旦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认定的难点

我们发现,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这种犯罪表现的并不像学理上这么清晰、明确,现实中存在着诸多认定难点,使得对该罪的认定呈现复杂化的趋势。

(一)容留对象的界定

刑法条文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的对象是 “他人”,即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但是法律有其特殊性,法制史中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为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近亲属之间的容留也同样存在,尤其是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因为这些人基本都是居住在共同的住所之中,一人在自己家中吸毒,他对自己的房子有一部分控制权,很难说是其他家庭成员容留的。同时近亲属之间还有一层社会学上的亲密关系,隶属于道德范畴,而法律具有谦抑性,尊重社会这种基础性的亲密关系,不宜过度干预,否则会打破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引起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然而,在实际办案中,最有争议性的还是恋爱情侣之间的容留问题,情侣之间具有近亲属之间的亲密关系,但是又缺少法律规定的身份制度,他们之间的容留要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同居关系,若是偶尔居住在一起,那么房屋的控制、支配只属于一方,容留另一方吸毒,则构成犯罪。但是若存在事实上的同居关系,那么房屋的管理、控制权就转移到双方,那么也就不存在容留的问题。

(二)容留场所范围的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必须要有吸毒场所,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可以容留,最大特征是因为对这些场所有排他性的支配、控制、管理权限。设立该项罪名原本主要是为了打击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是犯罪不会是一成不变的,现在的“场所”已经超越了原来的界定。一般来说,提供自己的住宅作为场所是绝对的容留,存在较大争议的是歌厅、茶座包房,尤其是汽车、飞行器等不具备房屋特性的地方。笔者认为,歌厅、茶座包房在行为人支付金钱之后的短暂时间内,其使用权便从所有人转移到犯罪行为人手中,而汽车、飞行器虽欠缺房屋性特征,但它们也都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并且普遍都是被行为人在某时段控制住的,容留者对其是拥有一定支配、管理权限的,含有排他性权力。容留者将这些场所提供给他人吸毒与提供房屋供人吸毒是异曲同工的,因此完全可以纳入到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范围中来。

(三)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的界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同犯罪表现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容留,具体形式为共同开房、共同租房等形式。在现实案例中,经常会出现一人出身份证另一人出开房资金,二人合伙开房容留他人吸毒,由于开房间是两人共同完成,所以房间的控制权暂时转移到二人手中,容留行为也是二人合意之后的共同行为,显然符合共同犯罪,二人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多人一起出资租房,然后出现了容留行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是故意,再看行为人是否有合意,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共同犯罪也必须是故意,一人过失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还要看犯罪主体之间有无合意,若是各自分开实行容留行为,则各自构成容留吸毒罪,而不成立共同犯罪。当多人一起出资租房或开房时,出于共同的故意,将租住的房屋和房间纳入多人共同控制之中,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下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即可认定多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

(四)口供证据的定罪作用

毒品类犯罪分子相比较一般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更加狡猾,他们大多懂得毁灭证据,所以有时公安机关难以获得实物证据,经常在宾馆、出租屋内等场所找不到吸毒用的工具和毒品。虽然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是针对此种情况,口供即言辞证据相对来说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案件实际情况,对定罪量刑可以说是起到关键作用。当涉案人员承认自己容留他人吸毒,被容留者也承认吸食了毒品,加之鉴定机构的检测报告,实际办案中就可以认为证据得到了相互印证,本着保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出发,我们基本就可以认定其触犯了该罪。但是口供没有承认的,或者只有一方供述有容留行为,另一方没有供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司法机关就不能任意定罪,尤其在没有其他书证,如开房证明这一类的可以证明开房者是谁、场所在哪里的证明性文件,这些要素的缺少,会直接导致犯罪要件不完整,司法机关须继续侦查或者疑罪从无。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其他犯罪的辨析

犯罪分子在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时,经常会实施除容留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包括容留前行为和容留后行为。容留前行为较多的是行为人引诱他人吸毒,容留后行为主要为出售毒品。这两种行为与容留行为相结合,判定犯罪分子是犯一罪还是犯数罪需要进行辨析。

有观点认为,先引诱后容留是两种行为,有两个故意,应当数罪并罚;先容留后贩卖毒品这两种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过于武断,定罪处罚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而定,而不应死守理论。若行为人是为了容留他人吸毒获取利益而引诱他人吸毒,这二者之间便也出现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引诱他人吸毒罪一罪处罚。若是先只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意图,但是后来又临时起意贩卖毒品,就很明显的是两个行为,两个故意,很难说二者存在牵连关系,比较好的做法是将其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进而给予数罪并罚。

四、结语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9条规定罪名,主要内容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新刑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删除了出售毒品,只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这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需要不断地调整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当前,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会面临许多与基本理论不一致的问题,立足实践,从具体问题着手,对解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会有所裨益。

Analysis of Issues on Crime of Sheltering Others to Take Narcotic Drugs

Zhang Qiong,Zhao Y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Yaohai District of Hefei City,Hefei Anhui 230011)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drug cases occur more and more.In order to accurately grasp the difficulty point of the crime of sheltering others to take narcotic drugs,we should giv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to the object of this crime,shelter,location,accomplice,and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so as to clarify the thought of actual judgment.

crime of sheltering others to take narcotic drugs;affirmation;difficulty point;discrimination

DF626

A

1671-5101(2015)05-0022-03

(责任编辑:孙雯)

2015-07-28

张琼(1972-)女,安徽宿松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大学本科学历。赵莹(1988-),女,安徽马鞍山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实习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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