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愿权行使与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创新

2015-12-18 10:41张化冰陈玉梅
安顺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公民机制

张化冰 陈玉梅

(1、2.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 安顺561000)



公民诉愿权行使与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创新

张化冰1陈玉梅2

(1、2.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安顺561000)

摘要: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公民通过新媒体手段正当行使公民诉愿权,另一方面要依法规制公民诉愿权的行使,确保公民不滥用其诉愿权。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工作机制创新,积极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愿权,构建人民法院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沟通合作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公民;诉愿权;司法宣传;机制

公民通过网络对国家机关公权力进行监督,其权利基础是《宪法》规定的诉愿权。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等政治权利与申诉权、控告权、国家赔偿请求权等非政治上的权利。公民行使诉愿权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是政治民主和言论表达自由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一、依法保障公民诉愿权行使

1、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诉愿权必须依法保障

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诉愿权包括公民检举权、申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公民检举权规定又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1]对公民向人民法院检举犯罪嫌疑人的,应接受并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后移送主管机关。

申诉权分诉讼的申诉与非诉讼的申诉,诉讼的申诉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称为申请再审)等法律予以规定。《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法第242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对于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再审。

取得国家赔偿权在《国家赔偿法》中有详细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2]《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诉愿权的重要法律,对公民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及时决定。

2、对法律未再作明确规定的诉愿权,按照宪法精神合理保障

公民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除在宪法第41条有规定,法律未再规定。对此,人民法院的行动策略是按照宪法精神合理保障。批评权、建议权是公民重要的监督权利,对于公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人民法院应负责任地及时检讨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同时就处理情况予以反馈。对公民正当行使控告权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查清事实,给予处理,并就事实和处理结果反馈,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积极营造公民行使诉愿权的良好条件

公民行使诉愿权,是民意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法院要积极回应民意,营造公民行使诉愿权的良好条件。一是加强司法公开。充分公开司法活动,通过开通庭审网络直播或发布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公开审判流程、建立远程案件查询系统、网上发布裁判文书等方式公开案件资料。主动公开有关司法制度、司法政务信息、司法人事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推进司法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法院互联网站、微博、二维码等建设,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增强影响力。二是推进民主参与,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沟通法意与民意的桥梁作用,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使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在法律范围内表达民意。保障公民对审判活动的有序参与,通过多元利益主体平等理性的对话商谈,达成对司法问题的基本共识。尊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在法律范围内注重法律与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的协调,使裁判兼具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三是开展坦诚沟通。主动公开公民行使诉愿权的相关信息,如申诉权行使、取得国家赔偿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促进公民依法行使诉愿权。健全民意沟通机制,正确吸纳公民批评、建议中的理性成分,对公民行使控告权的及时查明情况并负责任地反馈。

二、公民诉愿权行使的司法规制

1、对批评权、建议权的规制

公民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本身就是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应认真对待公民的批评和建议,吸收公民批评、建议中的合理成分以改进工作,同时及时反馈或公开批评、建议采纳情况与工作改进情况。如公民的批评存在明显的政治性、原则性、方向性错误的,可根据其提出批评采取的方式进行回复,如提出批评采取是实名制的,可以联系该公民所在单位给予一定政治教育,如采取的是匿名制的,可在网络论坛、法院微博上公开回应,表达人民法院的政治立场和工作原则。

2、对申诉权的法律规制

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的是诉讼的申诉。对诉讼的申诉,应严格依法审查办理。经过审查公民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办理。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司法裁判不服,采取上访信访方式表达诉求的,其性质也是申诉权的行使,但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合法形式,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行使。对此,应按照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办理,对已经多次审查,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做好信访人释法明理和教育息诉工作。对经多次教育说服仍不肯息诉罢访的,按规定对案件作终结处理,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做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对以信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对检举权、控告权的法律规制

《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行使检举权应当出于公心公义,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受损害。如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将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利用新媒体手段滥用控告权,侮辱、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等,应依法给予制裁。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46条规定的侮辱罪或诽谤罪处理。对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予以法律规制,应注意“但书”条款。《刑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纂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等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对捏造事实诽谤,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法官名誉或者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分别情况,依法予以惩治。

4、对取得国家赔偿权的法律规制

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国家公权损害的,公民有申请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以下情形不能获得国家赔偿:一是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的;二是超过法定的二年申请期限的;三是申请主体错误的;四是具有法定的不予赔偿情形的,法定的不予赔偿情形见于《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9条。

三、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创新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诉愿权

1、建立把握公众需求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沟通具有监测、预测、调节、应变四方面作用,主要内容是掌握信息、把握需求、预测变化、合理施策、减少摩擦、改善关系、重树形象。一是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坚持开门纳谏,问需与民,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和开辟网络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批评、建议,把握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二是深化司法调研,把握公民在行使诉愿权中反映出来的司法工作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理性分析公民批评、建议的合理成分,形成综合性的调研报告,为改善法院相关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对公民提出的批评、建议、控告等及时予以反馈。对公民提出的批评、建议、控告等,无论其是否科学合理,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回应,能够通过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有关问题的,及时健全机制,向公民反馈机制建立情况及运行效果,因条件不成熟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公民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

2、建立主动公开信息机制

信息公开是司法民主的表现。公民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许多是因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产生,只有主动公开司法信息,才能消除误解和疑惑,营造公民行使诉愿权的良好条件。一是在宣传内容上,要着重宣传办案程序,提高办案程序的透明度,消除司法神秘主义。着重宣传人民法院的司法成就,以正面、客观、真实的宣传,展现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良好形象。着重宣传公正司法、为民清廉的法官,使公众对法官有亲切感,相信法官的职业能力,树立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二是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政策,尤其是与公民诉愿权行使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使公民掌握合理行使诉愿权与滥用诉愿权违法犯罪的界限,自觉地在新媒体使用上约束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地发表言论。三是要主动公开各类司法信息。主动权决定话语权。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各类司法信息,应公开的司法信息不仅包括与审判执行活动有关的信息,还包括司法政务信息、司法人事信息和法院工作制度。通过采取公开裁判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司法宣传报道等形式加强司法公开力度。

3、建立舆情监控应对机制

在新媒体时代,公民行使诉愿权很大程度上会产生社会舆情,引发 “媒体审判”甚至“舆论绑架审判”等现象。因此,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应对机制,尽可能不发生舆情,在舆情出现后能够及时正确处置,将网络舆情引入法治轨道。一是及时回应公民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如果对公民诉愿权的行使不及时回应,将引发“蝴蝶效应”“破窗效应”“群体极化”等不良效果致使舆情泛滥。传播学认为,受众接受的第一信息占有主动性。如果要二次传播,使受众重新接受信息,至少需要数倍于第一信息的信息量。因此,对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要迅速真实地进行回应,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占领信息制高点。对批评、建议等内容的舆情,合理的要虚心接受,改进工作并及时回复,批评不实的要及时给予正面答复。对检举、控告内容的舆情,及时查明情况,检举、控告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坚决查处,检举、控告不实的,给予正面答复,消除影响。二是强化危机管理正确处置负面舆情。一方面是舆情危机防范,建立舆情风险评估机制和防范机制,提高司法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舆情风险的可预知性,及早制定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控制舆情危机产生。另一方面是舆情危机发生后,积极采取行动,尽可能将舆情危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主动公开舆情所指向事件的真实情况,保证公开的事实信息整体真实、细节真实、逻辑真实,法律适用准确,具有说服力,使公众能够客观地看待舆情产生和发展过程,认同处置态度、措施和结果。法院发布的信息不能出现任何一条虚假信息。三是充分借助各方力量化解舆情。处置与公民诉愿权行使相关的网络舆情,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络沟通,正确引导公众舆论,控制事态扩大,直至危机化解。

4、建立公民正确行使诉愿权惩戒机制

一是公民行使诉愿权应遵守法律规定。诉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公民行使诉愿权,应当按程序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批评、建议,或向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国家赔偿相关工作的有关职能单位提出。公民不走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和途径,只利用新媒体手段和网络平台行使诉愿权,向有关职能单位施加压力,存在程序不当、手段不当,甚至有违法之嫌。二是建立公民不当行使或滥用诉愿权的惩戒机制。对因不了解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等而发布批评、控告舆情的公民,可以“网”对“网”方式正面回复,阐明法律规定,进行说服教育。对恶意发布批评、检举、控告、申诉舆情的公民,可以“网”对“网”方式正面回复并适当进行训诫。对滥用诉愿权,利用新媒体手段肆意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人民法院的名誉无端损毁,对法官和其他人员恶意侮辱、诽谤的,可以按照《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予以司法制裁。

5、建立网络监管协同机制

当前,我国虽有一些网络监管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是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明确,不能保证网络监管的顺利开展。对此,一方面要及时完善网络监管立法,使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可借鉴部分国家做法,将公民利用新媒体行使诉愿权纳入法治轨道,逐步推进实名制,使公民负责任地表达和监督,对其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对未决案件先行网络裁判,不得对法院裁判随意抨击。对公民不负责任无端损毁人民法院名誉,恶意侮辱、诽谤,触犯法律底线的,及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裁。人民法院负有协同监管的义务,应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等网络监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愿权的同时,加强对公民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EB/OL].最高检网站,http://www.spp.gov.cn/sscx/201208/t20120831_5419.shtml,2012-08-3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本)[EB/OL].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40531.html.

(责任编辑:郑朝彬)

2.陈玉梅(1962.12~),女,贵州安顺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Exercising Civil Appeals Right and the Judicial Mechanism Innovation Propaganda Work

Zhang HuabingChen Yumei2

(1、2.Anshun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Anshun 561000,Guizhou,China)

Abstract: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not only protect people’s right which includes the right to exercise petition right when it is realized via the new media, but also regulate the right according to respective laws so that it would not be overused. Innovation of judicial publication should be brought out to positively guide the proper exercise of the right and to better interact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people, thus ultimately,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public credibility.

Key words:new media age; citizen; petition right; judicial publicity;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507(2015)01-0102-03

作者简介:1.张化冰(1972.01~),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一级法官。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收稿日期: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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