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实习与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5-12-19 06:41姜楠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就业歧视权益保障实习

姜楠

摘 要:我国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在实习与就业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较多,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本文主要围绕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有效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实习;就业;权益保障;就业歧视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连续攀升,2014年全国大学生毕业人数达727万,2015年再创历史新高至749万。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实习与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频繁出现。尤其是高职院校特别重视实习与就业工作,诸如“学、岗、就”三态递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等探索,都将大批高职院校的学生推向了就业市场的峰顶浪尖。因此,深入研究高职院校实习与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指导毕业生顺利实习和就业、减少实习和就业纠纷、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主要围绕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进行探讨。

1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常常面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主要情形如下: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缺乏有力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残、职业病或其他意外伤亡,往往索赔困难。目前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等都未对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保障,实习生在与实习单位的利益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二是实习条件和待遇得不到保障。具体表现为:以实习名义强制学生从事无偿或廉价的劳动;不提供其足够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卫生条件;故意延长工作时间;学生在实习时生活补助费或报酬不按约定发放等等。三是陷入各种骗局。例如有些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时极易误入各种骗局,有些单位进行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让不明真相、涉世未深的学生参与其中从而陷入困境。

造成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主要还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高职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社会共识,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等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有效地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责利

应当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或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当然,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而且各地的实习状况存在差异,可以先由地方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状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办法,积极探索实习保障制度的可行性,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这些法规中应当明确学校、学生、实习单位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使学校和实习单位能够依法开展实习工作;还应详细规定大学生实习的组织、实习管理、实习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生活补贴、工伤认定、违约责任以及实习的解除、变更与终止等,要求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依法签订具体的实习协议,使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二)推广新型保险机制,促进责任社会化

虽然大学生可以参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因其赔偿额较低,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要求。2012年5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该项目保障范围既包括学生实习中类似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等11种情形。这种新型保险机制的建立实现了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减轻了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压力;同时又引入保险机构进行责任认定,避免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等方面的纷争,必然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目前该“统保示范项目”的推进效果还未可知,需要更好地宣传和完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拓宽法制教育渠道,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相关的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如在开展就业指导时可以引导学生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学习,让实习生了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在进行学生实习动员时,要帮助学生了解签订实习协议的要求和实习期间的权益及义务。还可以对实习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包括如何避免受骗,总结实习生中一些权益受损害的典型事件,尽可能地避免实习中伤害事故的发生。

2 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遇的就业歧视问题

目前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遭遇了性别、外貌、健康、学历、毕业院校、地域、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歧视。而造成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复杂多变,主要表现为以下因素:一是禁止就业歧视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禁止就业歧视进行统一的立法,只是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平等就业权和就业歧视问题,而且这些规定过于片面性、概括性,就业歧视的范围界定过窄,对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规定很模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就业歧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大学生就业市场结构性不平衡。与大学生就业人数年年增多相比,我国能够提供给大学生就业的岗位却没有相应增加,高校专业的调整又没能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学生就业存在着结构性的供求矛盾,这些客观上给用人单位创造了就业歧视的条件。且多数学生就业意愿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待遇好薪酬高的单位,这就造成了就业意向的结构失衡。三是高校的管理和教育不足、学生素质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部分普通院校师资数量不够、素质较低、硬件设施简陋,使得学生在专业学习上受到一定限制。有些高校在专业的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方面,没有及时根据社会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导致学生学不能致用,学非所用。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多项措施来逐步减少、消除就业歧视的现象。

(一)推进就业歧视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反就业歧视基本法,拓宽就业歧视范围,明确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兼顾所有的歧视行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有针对性地处理歧视行为。应将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遗漏的歧视现象,如经验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年龄歧视等纳入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整范围。将法律保护范围拓宽到所有合法劳动的劳动者,且涉及就业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当明确歧视者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或相应的行政责任。从而有效威慑用人单位,切实保护大学生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就业增长,完善就业政策,明确政府职能

刺激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长。只有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使国内外市场联系密切,生产和劳动规模扩大,吸纳更多的人就业。可以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使劳动力资源得到重新配置,迫使招聘单位减少就业歧视。同时政府和一些部门需要转变劳动就业的政策和观念,如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政策,防止行业性垄断等。出台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政策和补贴政策,例如针对女性、应届毕业生、残疾人用工的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消除就业歧视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行为的监管职责。

(三)深化高校改革,提升学生素质,满足社会需求。

首先,高校应当科学制订招生计划,调整院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专业设置要和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更新人才培养体系,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结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来进行课程设置,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其次,加强学校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为培养人才提供更优质的条件;不断深化教学管理,以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多方位多层次教学改革。再次,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能力。教师要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引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实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参考文献

[1]梁宇.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问题的探析[J].高等教育.2011年第10期第34页

[2]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 :人社部与教育部应步调一致[N].中国青年报.2013-02-04 http://edu.enorth.com.cn/system/2013/02/04/010606804.shtml

[3]杨文杰,陈赟,张映.大学生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2010年 第11期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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