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

2015-12-19 07:44毛慕华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保险法

摘 要: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发展商业保险。保险业中,保险代理人是联系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要桥梁,保险代理人制度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今年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取消了对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的要求,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本文将从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为视角,分析我国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现状和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代理人;保险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制度

1 我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法的发展

199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也是保险业的基本法。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对《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对《保险法》的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我国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发展

1992年,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率先采用个人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随后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开始推广并使用这一制度。二十多年来,保险代理人制度对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观念的普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特点

由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是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没有基本工资,收入绝大部分为佣金收入。同时,保险代理人人力成本小,保险代理人在数量上远远超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工作时间自由,自己决定工作的时间、工作强度、服务对象和收入水平。此外,保险公司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系统的培训,保险代理人的相关晋升政策比较透明,能为保险代理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代理人数量多,也存在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

2、我国保险代理人的资质规定

2013年1月,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提出了加强规范和管理保险销售工作人员资质的要求,即明确了保险销售人员的执业门槛要求,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最低学历为大专学历,并需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

2 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变化

(一)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主要对包括《保险法》在内的五部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等事项作出修改。此次《保险法》修正案共有13条,重点集中在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上。

(二)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最新变化

这次《保险法》修正案对第111条和112条关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规定做出了修改,第111条原来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修改后则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修改前第11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修改后则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应的,在原第116条、130条、169条、173条、174条的规定中删除了“具有合法资格”、“从业资格”等字样。

2015年6月13日起,辽宁、天津、北京、河南、河北、湖北、山东、山西等地已明确停止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当地保险行业已下发《停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同时,2014年底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自2015年7月1日起,北京地区凡是未取得销售资质的人员,将禁止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这一举措后期也陆续在全国推广。

3 对取消我国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规定的分析

《保险法》的最新修改中取消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资格证书已不是进入保险业的门槛。对保险代理人从业来说,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这一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这一要求。但具体标准是什么,还需要保监会进一步明确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来,这一重任落在了保險公司身上。取消代理人从业资格这一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来说“喜忧参半”。

一方面,我国本来就存在保险代理人自身素质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及对代理人组织管理不严等问题。现在取消了资格证书的要求,也意味着放宽了最低学历为大专这一要求,这从客观条件上为更多想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降低了门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险公司是缺少代理人的,因为代理人的人力成本低,代理人的收入是佣金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改革这个机会招纳更多的代理人为其拓展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了资格证书的要求,保险代理人的录用和管理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这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和监管压力加大。这也意味着一旦代理人违法违规,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这些促使保险公司提高代理人的选拔标准,对代理人的品行要求提高,以符合修正案所提出的要求。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代理人的各种专业技能进行岗前培训及再培训,以提高业务代理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最新的保险修正案取消了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的限制,但这不意味着门槛降低,相反,从事保险的门槛肯定会越来越高。鉴于目前保险代理人队伍庞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改革还在推进当中。新修改的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要求的规定不明确,还需要保监会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晰、强化。总之,保险代理人从业资质改革将逐步推进,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毛慕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3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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