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痕迹证物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2-19 09:53房永强沈红燕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收集问题对策

房永强?沈红燕

摘 要:在我国,痕迹物证收集中经常存在的问题有收集痕迹物证的程序违法、对痕迹物证收集的不及时导致有的痕迹物证时过境迁无法弥补、对痕迹证物的证明标准把握不好而忽视证据量与质的辩证关系等等,要改善我国在痕迹物证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痕迹物证收集的程序来进行工作;对于痕迹物证的收集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加强痕迹物证鉴定结果的收集和运用意识;及时更新痕迹物证收集的活动意识并且树立坚定的证据意识。

关键词:痕迹物证;收集;问题;对策

痕迹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表结构,物体增减、位置变动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痕迹,其属性是以其表面结构变化或形态改变而反应出的具体特征。痕迹证物是我国公检法司法实务工作者在案件的调查、起诉和诉讼的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侦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痕迹物证的收集、利用制度的完善也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就我国现阶段在痕迹物证收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且对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与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帮助,能更加容易的侦破案件。

1 我国现阶段痕迹物证收集中出现的问题

就现在情况而言,明显的可以发现刑事法在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及缺陷,首要的表现主要在痕迹证物收集方面,但是尽管这样也不能说明我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我国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痕迹物证的收集工作,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痕迹物证收集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额问题。

(一)痕迹物证收集的不及时以致有的痕迹物证消失或损坏而无法弥补

案件发生后应该马上开展收集证据的工作是每个侦查人员的责任,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会随着周围的一切细微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又或者是因为一些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而发生变化,严重的可能还会消失,这样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假若取证不够及时,必然会对案件的侦破造成一定的困难。痕迹物证作为证据本来就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痕迹物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案件发生后应立即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查,对留下的痕迹物证的相关物品进行扣押。但是在现阶段,通常在案件发生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对于收集痕迹物证这一部分都不重视,未能够收集有利的痕迹物证。待嫌疑人被抓获才开始收集证据,这时基本收集不到特别关键的证据,以至于证据不足,所以案件处理起来就非常有难度。

(二)痕迹物证收集措施不完善以及保全意识不强影响案件的定性

在现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不看重痕迹物证收集的问题特别严重,这样就导致部分嫌疑人在案件审理前期认罪,可是到了法庭审判阶段就否认犯罪的现象也是多见,这些常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收集痕迹物证的方法过于陈旧,不能够充分的运用科学的手段来收集证据,导致许多痕迹物证都没有发挥其正真的作用,该好好利用的证据却没有好好利用,这样就让嫌疑人有了翻供的机会。二、对于收集到的痕迹物证保护的不到位,以致痕迹物证的某些特征消失,严重的可能导致痕迹物证本身消失。这样就会使痕迹物证的证明能力下降。三、是对嫌疑人所犯的案件不进行现场勘测、检查。

(三) 痕迹物证的证明标准把握不好从而忽视了证据量和质的关系

在痕迹物证收集的过程当中常常就会存在取证不到位的现象,在现场收集了一些证据,就不注意其他痕迹物证的收集;有些侦查人员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就给嫌疑人定罪;甚至还会有完全看自己心情的,认为符合自己的判断的就收集,不符合的就不收集,这就完全背叛了在痕迹物证收集过程中客观性和全面性的要求;还有就是在收集过程中对现场勘查不够仔细,对于该收集的痕迹物证不收集,没有用的却收集了不少;就是因为存在以上的想法,就会对证据的量和质的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这样对刑事案件的证据的标准把握不好,可能会导致案件错判。

(四)收集痕迹物证的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规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现场勘验、检查,勘查、检查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两名与本案无关的公民做证人”。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能按照以上的规定来收集痕迹物证,那么收集的证据就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可是,在实际收集痕迹物证的环节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如没有邀请公民来做证人;没有随收集的痕迹物证拍照进行保存;没有聘请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检查现场等。

2 改善我国痕迹物证收集的对策

(一)痕迹物证的收集要及时准确

痕迹物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痕迹物证可能会因为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嫌疑人在作案之后为了逃避责任,可能会想方设法的破坏作案现场,损坏有利的证据,使相关工作人员难以收集到痕迹物证,所以在案件发生过后,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马上赶到案发现场,并且仔细的检查,不能放过任何有利的证据,尽可能收集到多的痕迹物证,千万不能拖延时间,也许耽搁一分钟就可能失去破案的关键。只有在案发后及时赶到案发现场才能收集到很准确的痕迹物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真实的物证。

(二)加强对收集到的痕迹物证的保护,树立坚定的证据意识

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确凿的证据对案件的审判有着决定作用,所以这就要求我对于收集到痕迹物证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能因为个人的原因而导致痕迹物证的损坏,以至于不能够再做为证据。痕迹物证是罪犯在作案过程中产生的,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如若没有确实的证据,后面的起诉、审判都是空谈。

(三)痕迹物证的收集要全面客观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在生活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重,罪犯作案的手法也越来越多样,我们侦查的方法也要改进,不能因循守旧,侦查人员要学习科学的方法来收集痕迹物证,提升自己勘查能力,将科学的方法运用到收集痕迹物证中,这样才能更强有力的证据。在痕跡物证收集的过程中,要仔细,深入,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现场也要进行多次检查,以防漏到任何有用的证据,在案发现场的任何证据都有可能是案件破案的关键,所以对遗留在现场的任何痕迹都要全面客观的收集。

(四)严格按照痕迹物证的收集程序进行收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勘查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现场勘验、检查,勘查、检查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两名与本案无关的公民做证人”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痕迹物证的收集程序非常重视,所以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收集。目前我国痕迹物证收集程序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我国肯定会将收集体系进行改善和健全,从而使痕迹物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其特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显康,《痕迹物证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云南警官学院报 2013-05-25

(2) 刘鹏,《刑事侦查中的物证问题研究》 山东大学 2014-09-10

(3) 吕木荣,《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规范化研究》 华侨大学 201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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