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利冲突中几个争议问题的再探究

2015-12-19 09:53董娟张立慧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客观存在解决

董娟?张立慧

摘 要:大多数权利的行使都可能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而学界对何为权利冲突的界定这个前提却并不明确。本文对权利冲突界定之后,对法学界中有的学者提出的权利冲突问题是个伪命题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论证出权利冲突问题是在现实和法律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并试图对这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的解决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权利冲突;客观存在;解决;权利位阶

1 权利冲突的界定

很多学者使用权利冲突一词,但对于什么是权利的冲突及其现象存在问题的看法却各不同。權利冲突的界定缺乏一个共同的认识,对其进行研究的共同基点尚未达成。

对权利冲突及冲突现象存在的范围目前学界有这几种看法:①是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该理论想要解决的是权利享有及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②是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其把权利限定在法定权利,从权利的相互性出发,主张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无处不在。由于从权利的相互性看待权利的冲突,所以此观点认为犯罪和侵权行为也看做是权利冲突的体现。③是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的冲突。该观点将权利限定在法定权利,但是排除了上述第二种观点中的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①从冲突的现象来看道德权利也可能是导致冲突的一个因素,对立法也可能会产生影响,但是进入到诉讼领域,未被法定化的道德权利仍是处在道德和认识范畴,有法律意义的法定权利冲突才具有实质意义。②③虽然都将权利限定在法定权利,但是二者的范围却不相同,表面上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可能产生两个权利之间的某种对立,但是根本上说违法行为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而侵权行为中有违法侵权或者合法权利正当权利之间的侵权,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排除在外,而后者侵权行为的轻微本身是合法权利正当权利,但是在行使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发生了权利冲突。

因此,权利冲突界定为: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可以看出它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法权利主体之间,可能在个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个体与团体、国家之间。

2 权利冲突存在与否的辨析

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范围或者边界,只要是人们找到了这个边界,不跨越这个边界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看似很有道理,问题是在找到边界之前人们是可能会越雷池一步的。例如,张三在自己家里弹钢琴这是张三的娱乐权,而张三的邻居李四在自家中午睡这是他的休息权。娱乐权和休息权它们都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但张三的娱乐权可能会侵害李四的休息权,这样就构成了权利冲突,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冲突的存在。问题是张三有娱乐权,但他在一天之中较长的时间之内或者弹钢琴超过了一定的分贝影响到李四的休息权的时候,张三的娱乐权否还存在?是否构成了侵权呢?如果构成的话它还是一种权利吗?也就是说张三和李四之间是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冲突还是权利和权利的冲突?

张三越界,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再是权利,也就不会构成与李四休息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而张三权利是否越界需由法院作出裁决,在法院作出裁决前,由于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张三和李四的权利冲突是存在的。在冲突时,他们均认为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在立法规定不明法院又未确定一方越界的情形下,我们有理由假设他们的权利都是存在的,权利冲突由此产生。因此,只有在法院判决张三行为越界张三的行为才为非法,这时就已经不是权利冲突问题而已经转换为非法行为侵害合法权利的问题了,这样权利冲突问题不复存在。所以,法院判决是一个关键,在判决之前“权利冲突”是存在的,在判决之后则权利冲突问题则已经转化为另一个问题——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只要人们找到了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问题是找到边界之前,人们是可能已经超越了边界。边界不清晰可能是法律的局限性,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权利的存在,法律在没有明确某种行为违法时就应当允许人们去做这个行为,就应当假设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只有在立法或者法院判决此行为非法之后,该行为才被禁止。我们不能因为法院后来判决此行为越界就否认此权利的存在。

假如法院判张三的行为并不越界,譬如他弹琴的分贝没有超过一定的范围,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冲突是因为李四过于喜欢安静或对钢琴声过于敏感或者是某些病因导致,那么权利冲突是否还存在?李四是否是滥用了自己的休息权呢?休息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很难被独立滥用,如果法院判决了李四败诉,那就说明李四对自己的休息权主张过度,李四的凭借自己的休息权不能去剥夺张三的娱乐权,只能调整自己的身体状态或者另想方法来解决张三的休息权所造成的干扰。

这种权利冲突在大连市和昆明市的司法审判中已经出现,不过审判结果并不相同。大连市琴音扰民案中法官认为琴的声音没有超过一定限度,判决原告败诉,而昆明市法院则认为被告在家教授钢琴课琴声每天的时间较长影响到邻里的休息判决原告胜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在法律限度之内追求和保护自己最大化利益的权利,每个人利益追求不同,形成社会利益的多样性,这种利益追求可能与他人趋同和互进的也可能是冲突和碰撞,利益不同人的价值取向就不相同,权利冲突实则是利益和价值之争,研究权利冲突的意义是承认人与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冲突发生后运用法律来解决,将事实上发生的问题转化成合法和非法的问题。那么是否存在着某种方式或者原则来解决权利冲突,很好的分配这种价值和利益呢?

3 权利冲突的解决

由于权利的界限的重叠和法律规定的欠缺使得权利冲突问题不能避免,更多的精力应该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而解决权利的冲突实际上就是重新思考权利之间的关系。学界中主张权利位阶论、权利平等论、权利边界论。(1)权利平等论。解决权利冲突时候,有学者主张权利平等理论,如关金华。他认为权利均衡理论的依据来源于法定权利在各种层面上的平等性和相互性之间的制约性。当出现权利和利益保护上的冲突可以进行协调和平衡,各有所得各有所失,权利均衡可以限制行使某种权利产生的极端化现象,是处理权利冲突的最佳选择。另一主张权利平等论的是刘作祥:不能以法律的效力等级和权利的社会作用、意义来决定权利的地位,否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2)权利边界论。于宏伟、朱庆峰和王克金先生认为由于法律未对冲突权利之间的关系、边界和范围界定清晰而产生,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实际上是重新界定发生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发生冲突的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尽可能的明确权利的边界和范围,使二者在法律上不在冲突。(3)权利位阶论。朱苏力、林来梵和张卓明他们认为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权利位阶地位主要是由权利自身的价值因素等决定的,是权利效力间的高低或者价值上的轻重关系,权利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权利位阶是立法者解决权利冲突的较为有利的方式,但权利位阶有自身的局限,其秩序不可能形成像元素周期表那样在先的图谱,不过也不是没有整体的确定性。

三种理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权利平等保护论未能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权利冲突大多数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内,生活中少有不同主体之间的相同权利发生冲突,权利平等保护意味着权利之间是平等的,如果平等保护的话只能维持原状,权利冲突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权利的边界论主张寻找到权利的边界和范围就能解决问题,但权利的边界可确定性是相对的,有时不能通过合适的方法找到,边界的模糊使得边界难以寻找;权利位阶论可能导致某种权利绝对优先于另一种权利的危险,导致权利位阶固化,并且权利位阶有着非整体的确定性。

本人认为:权利冲突实质为价值和利益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价值和利益角度来讨论。实际上权利位阶理论是将权利背后的利益和价值追求的不同、轻重关系转化到了权利位阶,相对来说,权利位阶理论能较实际地解决问题,我国好多学者都适用了权利背后的利益、价值来的大小重要性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当立法者确定了相对明确的权利位阶之后,后面的司法执法守法等环节上都能有较为明确的行为准则。否则,没有立法上的确认,会大大增加了司法和执法成本,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尽管权利位阶秩序不能像化学元素周期表那样但并非没有整体上的相对确定性,即“我们不能将权利位阶划分的过于死板但也不能完全放弃权利位阶的基本确认。”[5] 权利位阶划定后,许多的权利冲突问题都能解决掉,但仍有一些是立法者没有解决难以解决的而只能到司法的环节来解决,需要法官对立法者确定的权利位阶进行补正或修正,通过个案处理来调整权利位阶,显示出权利位阶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4 结论

法律不能够彻底解决各种权利冲突,只是控制权利冲突的过程,使之不要太激烈。人与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后,在用其他的方式解决不掉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就将事实上发生的权利冲突问题转化成一个合法与非法的问题。确立权利位阶是在立法上解决权利冲突的较好方式,解决具体的权利冲突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司法发挥作用,尽管权利本身并不具有高低贵贱之分,是平等的,但是根据权利背后支撑的利益和价值重要性不同,我们可以做出一个相對确定的权利位阶图谱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对于没有明确的个案中也可以灵活地变通权利位阶。

参考文献

[1]刘作祥:《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2]马岭:《权利冲突与权利位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9月。

[3]王克金:《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长白学刊,2010年第4期。

[4]王克金:《权利冲突论》,法治与社会发展出版社,2004年第2版。

作者简介

董娟,天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张立慧,天津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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