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当前职务犯教育改造的思考

2015-12-19 09:53徐西伟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监狱

徐西伟

摘 要:职务犯的服刑情况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职务犯在改造中总体平稳,也表现出一些不良改造倾向,特别是2014年中政委5号文的颁布,职务犯表现出消极改造的思想情绪。针对职务犯的思想现状,加强职务犯的教育改造,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

关键词:监狱;职务犯;教育改造

职务犯的改造总体比较平稳。他们大多数接受过高等教育,社会阅历丰富,政策敏感性和组织纪律性较强。他们关注社会热点,对时事政治较为敏感,关注自身存在,对赢得他人的重视较为关心,关注改造利益,对遵守监规纪律较为重视。职务犯入监后能够主动适应改造环境,很快进入改造状态。但是,职务犯在改造中也表现出一些不良倾向,部分职务犯企图利用自己人脉广、社会关系多的优势,功利改造,投机改造。特别是2014年司法部颁发5号文,即《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三类罪犯”政策),延长了他们的服刑时间,他们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消极改造的倾向。本文主要探讨曾担任县处级及以下职务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职务犯。

1 当前职务犯表现出的不良改造倾向

1. 心存怨气,对当下的刑事政策调整难以接受。

职务犯从公务员变成“阶下囚”,前后的身份巨变,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挫折感强烈。绝大部分职务犯对纪委或检查机关的办案有怨气。失落、叹息、后悔、怨恨是绝大多数职务犯的服刑心里状态。刑事政策的突然收紧,打乱了职务犯的减刑计划,导致职务犯的改造动力锐减,对刑事政策调整存在很大情绪。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他们片面地认为,“三类罪犯”政策延长了他们的刑期,触犯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职务犯的这些错误思想认识,是基于以前刑事政策较为宽松,他们对减刑、假释期望值过高所致,出现情绪波动是正常的,需要正面引导,使他们认识到这一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不思悔改,对所犯罪行过分强调社会原因。

很多职务犯认为,被判入狱是有人故意搞他们,自己是政治的牺牲品。“他们将自己这次犯罪被抓,或归结为 ‘遭人暗算,或自叹 ‘命运不好,或埋怨检举人 ‘不够朋友,很少有罪犯对自己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而悔恨。”[2]他们往往把犯罪的原因推给别人、推给社会、推给官场大环境。一些职务犯在监狱组织的警示教育活动中现身说法的时候,常常强调社会大环境太差,难以“洁身自好”,很多时候是身不由己,若不融入其中,就不能生存,就不能正常的开展工作,就失去了升迁的机会等等。职务犯之所以违法犯罪,归根结底还要归结于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职务犯不能从自身角度认识犯罪,不能正确认识内因与外因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根本,是主导,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公职人员自身。

3.麻木不仁,对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

职务犯往往认为,被抓只是运气不好,把坐牢看作倒霉,内心并没有罪恶感和耻辱感。他们错误地认为,他们的犯罪没有触及某个人的利益,没有具体伤害某个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职务犯罪给我们党的形象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同时,他们对法律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一些涉案金额较小的职务犯,就认为法律不公平,判决太重,自己吃亏了,早知如此,还不如多贪多占多拿。他们常说,比我问题严重的大有人在,我这点小问题算什么,对整个官场失去了信心,他们把社会上普遍的事情看成合理的。

2 加强职务犯教育改造的路径与对策

职务犯有其群体特点,特别是“三类罪犯”政策的出台,他们在改造中表现出一些不良思想倾向。当前职务犯的教育改造要契合其思想现状,运用思想教育、心里疏导、行为引导、情感激励等手段,多管齐下,增强职务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有效性。

1.正面引导,引导职务犯正确认识刑事政策的调整。

当前,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政策趨向从严从紧,削弱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监狱民警要积极引导职务犯正确认识刑事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意义,进而主动接受新的刑事政策。引导职务犯从建设法治国家、完善顶层设计的高度,充分认识刑事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沉重打击职务犯罪,从严控制职务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能够有效规避少数职务犯凭借自身人脉广、路子多的优势,通过托关系、走门子,没坐几年牢,就提前出狱或者变相出狱。它很好的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堵住了“有钱人”、“有权人”通过权钱开路,逃避法律的严惩的漏洞,消除了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对职务犯刑罚执行的从严从紧,可以打消其特权思想,也能够对当前的公职人员形成警示和震慑,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治理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2.创新教育,强化职务犯的认罪悔罪意识。

职务犯官位思想较重,希望给予特殊待遇。监狱民警要加强教育,使其形成罪犯身份认同。职务犯因违法犯罪,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了悲剧,给组织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使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罪犯田某,从部队转业,曾经担任处级领导,因受贿罪获刑,妻子患癌症因延误治疗匆匆离世,刚过门的儿媳妇提出离婚。该犯经常说,“我犯罪的代价太大了,毁了自己,毁了家庭”。笔者认为,监狱应该抓住职务犯的这种心理,让其算算政治账、感情账、经济账、自由账等。职务犯虽然没有直接伤害某个人,但是他们的犯罪损害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违背了为人们服务的根本宗旨,有些罪犯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给干部队伍造成了恶劣影响。引导职务犯认识到职务犯罪性质恶劣,强化罪恶感、耻辱感,深刻反省罪过,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3.用其所长,激发职务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职务犯曾经担任公职,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处世经验,协调组织能力较强,部分职务犯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他们在服刑期间能很好的把握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行为谨慎,言语文明,遵规守纪,并能很好的完成监狱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结合职务犯自我意识较强,普遍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可以安排他们从事理论教学、图书管理、统计文宣等事务性岗位,一方面可以发挥专长,使他们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激发他们积极参加改造。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改造。“‘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3]利益与人的思想品德密切相关,人的行为及其支配行为的思想,受到物质利益很深的影响。职务犯虽然已经失去了“位”,但依然希望有“为”,在监狱这个特殊环境中发光发热。职务犯愿意通过发挥专长积极投入改造,比如统计、写作、音乐、书法等。监狱可以抓住他们的心理,用其所长,因势利导,从正面引导他们,发挥他们的长处,把他们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去,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

揭示当前职务犯的思想现状,有利于探索更加有效的教育改造对策。深挖职务犯的思想状况,反观其犯罪心理,可以为相关部门研究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提供一定的启示,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2] 狄晓华.职务犯罪心理特征分析.政法学刊[J],2012(2):57.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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