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立宪运动的研究

2015-12-19 11:52陈涧泉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历史背景启示内容

摘 要:本文介绍了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背景,阐述了清末立宪运动的主要内容,并针对清末立宪运动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影响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清朝末期;立宪运动;内容;历史背景;启示

1 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背景

自清朝建立到鸦片战争,200年的时间把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推向了世界的前列,其中康熙乾隆盛世更是盛极一时。然而,强盛的国势使中国产生了停滞不前的封闭心态,对于中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长远的不良影响。

1840年,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告终,清朝长期的封闭思想完全限制了其对世界的认知以及自身的发展,相比于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清政府完全无力招架。随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等更是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在此期间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包括《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天津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天朝上国的门户显得破烂不堪。西方列强的入侵对中国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伤害。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有识之士为了使中国落后挨打的现实得以改变,开始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而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统治地位,也不得不开始研究镇压国内反抗与反抗西方列强入侵的方法。部分大臣站在使用的角度,提出只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以抵御列强入侵的战略,于是洋务运动就拉开了帷幕。洋务运动强调的是西方先进技术的学习以增强国力,而没有考虑中国现有封建君主政治体制的改变。然而洋务运动对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改变这并没有实质意义,仅仅对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没改变中国现有的封建君主政治体制,那么就无法真正实现民族的崛起与复兴。这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形式属于近代中国与西方交流结合的产物,其封建性质与买办性质仍没有得到根除,因此在现实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之后中日甲午战争更是彻底推翻了中国洋务运动,对于清政府施以了沉重的打击,自此之后,部分人认识到只有对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入手,才能真正拯救国家与民族。

2 清末立宪的主要内容

2.1 中央与地方官制改革

立宪运动的展开首先就是中央官制的改革。1906年,清政府派遣考察日本的大臣回国之后,提出援引日本先例,开展立宪运动的主张,他们认为日本明治维新前的社会形势与中国目前形势十分相似,而官制的改革是日本预备立宪的首要工作,这才促使立宪运动最终的成功推行。因此,官制改革成为了学习日本宪政改革经验的首先任务。官制改革之初,清政府以君主立宪体制为参照目标,对中央官制进行重新厘定,以此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其具体内容大致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实行三权分立,确定各部权限;第二,精简政府部门,厘清各部职责;第三,统一职权设定,提高行政效能。这一政治改革方案相比于君主专制政体,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质意义,同时在调整封建官僚制度框架方面也触碰到了专制集权的体制,对于中国立宪运动的开展有着非凡的意义。

2.2 地方官制的改革

关于地方官制的改革,清末地方官署级数设有四级,级数较多,事务传达效率极低,上下情形极不通畅。并且地方衙署辅佐机构欠缺,尽管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然而清政府的管辖能力却十分堪忧,地方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地方治理呈现一个混乱的状态。在官制改革之后,西方、日本等国家的地方行政成为了宪政编查馆的参考依据,进而实现了新地方官制的制定,将行政级别划分为了省、府、州、县等四个级别,并设置辅佐机构与人员于地方各级衙署。然而地方官制的改革与中央官制改革没有实质区别,都是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意义与效果。在1907年地方官制改革之初,尽管对地方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然而清政府以“清理财政”为名,将各省财政权力集中于度支部;尽管清政府中央的军机大臣不乏地方直隶总督,例如张之洞、袁世凯等,但是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中央实权的削弱以及地方官员拥兵自重的情况,进而政府管理呈现一个持续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官權此消彼长的状态。由此可见,清末官制改革在形式上不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实质意义也十分欠缺,根本没有以宪政的实施为目标,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自身的封建统治地位。

2.3 资政院与咨议局的筹设

在地方各省咨议局的筹建方面,其对于地方宪政的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908年,清政府制定并公布了《咨议局章程》,对咨议局的功能与人员安排进行了规定与安排。相比于以往清政府设置的机构,咨议局这一机构是由地方士绅选举而得,具有各类章法,其人员组成包括了大部分立宪派以及小部分著名工商界代表。咨议局是地方的代议机构,其工作职能是本地区预决算、地方公益、征收地方税收等的审议,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有着较强的相似性,同时其立法程序也相对完备严格,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由此可见地方咨议局还是属于具有民主性的机构。

2.4 中央资政院的设立

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之后,并没有积极的落实立宪的重要思想,而是将“大权统于朝廷”作为重点实施目标。针对庶政舆论机关的建立清政府持一个消极的态度,这使其受到了革命党人的抨击,并且也没有失去了立宪派人士的支持,甚至地方督抚以及朝中大臣也纷纷上奏,反映开设议院的强烈要求,以此满足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1907年9月,慈禧太后借光绪帝之名,下达了资政院设立的谕旨,然而针对下达的谕旨,清政府却没有实际的行动,直到1908年7月,才开始资政院的相关筹设,同时拟定资政院议程。

3 关于对清末立宪运动的思考

关于清末立宪运动的进步意义,主要分为一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传播了宪政意识,清末立宪运动是思想解放运动发展的代表,对于中国人民的法治思想起到了启蒙作用。随着清末预备立宪的进程不断推进,宪政意识得以有效传播,民主意识与宪政理念也因此深入人心,为我国培养出一批具有初步宪政意识的知识分子,推动了我国近代现宪政运动的发展。

其次是弱化了皇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清末立宪运动的起源是西方列强的侵略以及人民革命运动进程的推动,然而立宪是清政府自主选择的结果,其性质使皇权弱化的重要表现。清末立宪运动是一次限制君主权力的尝试,其对于我国宪法的形成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君权限制从有到无,宪法的权威也逐渐弱化了君主的权威性。清末立宪运动使民主宪政思想深入人心,而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行为必然会以失败而告终,例如袁世凯的复辟,仅仅经历了83天就失败了;又比如张勋的复辟,也是昙花一现。如此种种都告诫世人,封建专制已经消失在历史的舞台之上。清末立宪运动冲击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使封建专制的合理性逐渐被推翻。

再者是民权的确认,清政府通过法律限制皇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权予以认可,并将民权作为了预备立宪的重要议程。《钦定宪法大纲》中的部分条款以及咨议局与资政院的开设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使人们逐步对民权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促进了民众民主政治素质的提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清末立宪运动缺乏成熟的体制,然而与封建君主专制相比却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对于近代中国宪政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场宪政启蒙教育也引发了我们的反思,在我国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与思考的东西。

参考文献

[1] 钱锋.清末立宪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3):64-69.

[2] 彭立峰.财政民主主义的中国萌芽——以清末立宪运动为中心的考察[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1):68-71.

作者简介

陈涧泉(1970-),男,湖南益阳,硕士,讲师,中国近现代史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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