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历史及其存在的问题

2015-12-19 18:59赵汉华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学平险责任险

摘 要:通过对学校体育保险中的两大类:“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并结合目前学校体育实际情况指出:尽管学校体育保险在保证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单一、覆盖面窄、专业学校体育保险人才匮乏,无专业的学校体育保险公司、学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也影响了学校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学习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亟需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来解决。

关键词:学校体育保险;学平险;责任险

本项目受上海政法学院2014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编号:2014XJ50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

1 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主要由“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两部分组成。“学平险”是“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它是专门针对学生的一种低保费、高保障的特殊险种,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费就能够获得包括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具有意外、医疗、身故保障功能。1985年,“学平险”首先在吉林推出,后在全国推广,在推广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保险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学校涉嫌商业贿赂、部分家长质疑学校乱收费、学校被误认为强迫学生入保险等不良现象,为此,在2003年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让“学平险”从原来的“团体险”变成了“个人险”,让家长或学生自愿投保,这一纸公文造成“学平险”投保率从原来的80—90%下降到30—40%,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20%,同时赔付率却居高不下,很多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因此放弃了这一市场。为了转移和规避校园伤害风险,“校方责任险”应运而生。“校方责任险”又称“学校责任险”,它属于公众责任保险下的一个小类别,是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校内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由于学校方面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在册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人承担校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承保的是学校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校方责任险”首次出现于2001年7月1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学校以投责任事故险的先例,为校园伤害事件探索出了一条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新路[2]。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2008年4月3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員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明确规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强制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经历了由单一的“学平险”阶段向“学平险”与“校方责任险”并举发展阶段的过程。在险种性质上,“学平险”属于自愿投保中的意外险,而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个类别;“学校责任险”属于强制投保的责任险,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个类别。两者的直接赔付对象都是受害学生,但是他们在保障范围、缴费方式以及推广方法上均存在差异[3]。

2 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保险在转移、规避甚至防范体育风险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1.家长和学生保险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人民对保险知识了解不深,了解保险的途径也不是很通畅,保险规避风险的重要性也没有被社会大众所普遍认识,因此很多家庭家长和学生没有购买保险的意识和习惯。有统计表明,在美国,人均保单的拥有量为3张,日本这一数字接近6,而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平均每30人才拥有一张保单[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在早期计划经济时代,个人和集体所遇到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医疗和救助费用都由国家或集体负担,这种骨子里的依靠国家的观念在短期内很难转变过来;另一方面,很多家长和学生根本没有重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就算是发生,也就是一些皮外小伤,不值得为其买保险,再加上现在学生都有社会医保,所以很多家长和学生心存侥幸,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保险,这种由于社会、文化、心理的因素造成家长和学生对保险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性上没有清醒的认识,认识不到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

2.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

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是保险公司制定赔偿和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依据,也是学校、家长及学生享有保险权利和义务的保障。相对于国外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保险法》、《体育法》中均未对学校体育保险进行详尽的规定。国内出台的一些体育保险法规像《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也仅仅是针对国家队运动员的,与学校体育保险无关,即便是与学校体育保险关系最为紧密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制订具体规则和程序上对学生是否必须投保、以什么样的方式投保以及保险基金是来自政府、学生家庭还是来自社会等问题也没有明文详细规定与阐述,这也导致家长在购买保险和理赔等程序与方法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健全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学校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5]。

3.专营学校体育保险公司缺乏

由于体育项目风险高,赔付率高,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家专营体育保险的机构,只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兼营体育保险业务,虽然学校体育保险也是他们其中的业务之一,但由于投保率低,赔付率却很高,保费也比较少,更多的像是做公益活动,很多保险公司在学校体育保险这一块是赔钱赚吆喝,或者仅仅是为了打打自己的名声而已,他们的开展学校体育保险的动力不是很足。由于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开展的很晚,保险公司对如何发展业务,创立什么样的体育保险险种,如何控制成本与效益都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这导致保险公司未认真对研究学校体育保险市场,无法构建适应目前学校体育发展的保险险种和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

4.学校体育保险险种单一,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险种仅有“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个别与学校体育保险相关的险种,要么是刚刚尝试,要么仅仅局限在某一地区,无法大范围推广。与校园意外事故有关的险种主要集中在学校责任险与意外伤害事故险的范围之内,缺乏更丰富、更有针对性的险种,如体育比赛、野外旅行等方面的保险都未涉及。从推广范围看,除了上海、广州、深圳等几个大城市外,大多数地区对于学校体育保险并不感兴趣,这给学校体育保险在全国学校的推广带来了阻力。在保险时间上来看,学校体育保险主要保险学生在校期间上课时间内,对学生参加的学校组织的非上课时间内的各种活动、训练和比赛却不覆盖,另外从保险空间上来看,对学校体育社团的校外活动可能出现的体育伤害赔偿也未提及,对于体育教练和体育训练和比赛的辅助人员的意外伤害也无法覆盖。

5.“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保障范围小

“学平险”将主要保障范围限定在学生发生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方面,其除外免责条款往往明确规:“具有一定高风险性质的体育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譬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均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马、赛车潜水、跳伞、探险活动、攀岩运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上面的很多体育项目比如攀岩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等将要或者已经作为学校特色体育资源开发很多年了,而“学平险”却将其排除在外,明显的会影响这些体育项目在学校的开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兴趣转移及选择多样化,很多社会上比较好的体育项目都有可能进入学校体育课堂上来,但是“学平险”要么将其剔除在外,要么根本都没有提起,将来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如何理赔可能无法找出法律依据。“校方责任险”将其主要保障范围限定在校方对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地方,否则即使学生在体育等教学活动中遭受伤害,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简言之,在校方责任险场合,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有责任,学生才可以通过校方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譬如华安保险公司《中小学校责任保险条款》列明的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情形是: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教职员在教学活动中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等。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学校存在过错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否则不给予理赔,但是学校体育风险无处不在,而且偶发性很强,很多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是体育本身特点造成的,比如足球比赛由于铲球造成进攻队员骨折,学校没有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我们很多公立学校的经费在解决正常的教学都很紧张,如何让它再分一部分经费来赔偿?可见,从“学平险”或者是“校方责任险”来看,它们将保险事故进行了限缩,导致我国现存的学校保险制度中缺乏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险种设计。

6.校方责任险保障对象过窄

目前我国的“校方责任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其推广适用的对象仅限于中小学校。但是,在大学校园中,伤害事故同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同时在大学里,蓬勃发展的体育社团以及校级间日趋频繁的体育交流都存在巨大的体育伤害风险,尽管大学生是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伤害事故的处理一般采用《民法》和《侵权责任法》来处理,但这些法律没有考虑到大学生还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实时,一旦发生伤害赔偿,会对学生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同时这些伤害事故也会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运行也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7.学校体育保险种类无法适应市场需求

体育运动项目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与改变,不同的体育项目有不同的运动风险,学校体育中既有滑雪、滑冰、体操、潜水、攀岩、拳击等高风险的竞技运动项目,也有一般风险的跳绳、舞蹈、羽毛球、乒乓球、田径、体育游戏等大众体育运动项目,这些体育项目由于自身运动的特点,其造成的伤害事故的风险和损伤程度也各不相同。随着“体教结合”和高水平运动队基地转移到各个基层学校,加上社会对培养个性化人才的需要,一些健身效果好、娱乐性强,风险较大的体育项目必然会进入学校体育课堂,这将直接增加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風险。与各种运动项目产生不同损伤程度、不同风险种类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体育保险险种的单一、模糊及险种结构的高相似率。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仍沿用其它商业保险作法,没有针对体育运动的风险特点设计相应的保险条款[6]。这造成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只能用这少数几种险种来理赔,但是每个体育伤害事故的频率、伤害的程度都不一样,如乒乓球运动可能就扭伤腰,篮球和足球运动可能造成手脚骨折,对有些项目比如跳绳可能几年都不会发生很严重的伤害事故,但像橄榄球运动可能每年都能发生几起严重的伤害事故,人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目前这样简单的险种来应对日益复杂的体育伤害事故,会造成要不学校放弃体育保险,要不体育保险来指挥学校体育项目的开展。

8.体育保险经营人才匮乏

体育保险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行业,其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拥有各个层次、各个种类的体育保险专门人才。它除需要管理人员、精算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保单推销人员、研究人员、保险中介人员外,还需要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由于体育运动项目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学校体育又和竞技体育有一定差异,学生损伤的程度和几率也不尽相同,但体育保险从事人员多数不了解体育、不懂体育,在我国体育保险方面出现的经营管理水平差、经营状况不佳、体育险种单一、条款不尽合理、操作困难、定损手段落后、理赔工作质量差等都与现有体育保险从业人员少及现有人员对体育保险业务和技术方面专业知识贫乏有关[7]。

尽管学校体育保险的诞生对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保护与支持,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学校体育保险越来越无法适应目前学校体育的变化,因此有必要改进学校体育保险的种类和范围,以便更好适应学校体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沈祖芸.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半年带来的启示[N].中国教育报,2002-03-10

[3]方志平.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科学建构[J],体育学刊,2010年6月第17卷第6期.

[4]王丽娟.对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考[J],湖北体育科技,2006年3月第25卷第2期

[5]张国斌:中国与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保险比较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2009年8月

[6]陈慧敏.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现状与对策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3年11月第20卷第6期

[7]刘颂.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6月第6页

作者简介

赵汉华(1976-),男,讲师,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主要研究方法:学校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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