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避震疏散场所规划编制研究

2015-12-19 21:59李燕丽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避震减灾场所

李燕丽

近年来随着地球环境的持续恶化和人类活动的共同影响,已使自然灾害诸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发生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伴随着城市数量、人口、规模的急剧膨胀,火灾、爆炸、工业灾害、公共卫生事故、工程事故等人为灾害性事件也频见报端,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城市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面对频发的灾难,做好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规划和建设既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减轻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未雨绸缪地编制城市避震疏散场所规划,统筹考虑方便适宜、可达性好的避震疏散场所以及全面、便于使用的设施,确定快捷、安全的疏散线路,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是积极防御灾害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文明的一项重要体现。

1 规划背景

1.1 政策背景

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减灾法律法規。近年来,国家日益关注城市安全的防范,如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7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建设部正式施行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同年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开始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省会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将该类规划编制提到议事日程上。

1.2 我国已颁布的相应技术规范

城市避震疏散场所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范畴,可参照的相应技术规范有《防洪标准》(GB50201-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等。

2 规划内容

2.1 城市灾害要素分析

通过对区域环境和城市发展的分析,确定影响城市发展的主要灾害类型及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分布等,为避震疏散场所的分类分级和责任区划分提供规划依据。

2.2 避震疏散场所总体布局

避震疏散场所的确定首先要在基础资料调研的基础上分析现状可用作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资源情况,如现状可利用的公园、街头绿地、体育场、广场、操场等,然后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规划可用作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资源情况,再分析总量能否满足疏散城市人口的避震要求,如果用地资源较为充裕,则择优利用,如果用地资源较为紧张,则要充分考虑规划区周边附近的可利用资源,且要分阶段、分区域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均避难用地指标。规划最终确定避震疏散场所124处,其中中心避震疏散场所3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18处,紧急避震疏散场所103处,中心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3m2,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能够满足规划区远期城市人口的避难需要。

2.3 避震疏散场所责任区划分

划分避震疏散场所责任区的根本目的是引导灾民在一定范围内合理避难,是建立在区域统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人口及避震疏散场所用地资源分布情况,整合各类避震疏散场所资源,优化整体布局,在满足避难场所容量和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并适当考虑城市功能分区、行政区划边界、次生灾害危险源的分布及有利于防灾管理等因素而确定的。规划根据银川中心城的远期总体布局及行政区划边界,按照避震疏散场所等级分为3个大的避震疏散责任区,18个中的避震疏散责任区,103个小的避震疏散责任区。

2.4 避震疏散场所配套建设要求

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能满足临时避难及生活需要。应根据避震疏散场所等级配套建设简易的居住及“生命线”工程要求的配套设施(备);设置引导性的避震疏散场所标示牌;强化城市避震疏散通道及避震疏散场所内部消防通道、安全通道、避震疏散标识等的建设管理。

2.4.1 避震疏散场所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求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应平坦,易于搭建帐篷及简易活动房屋,并配备应急供水设施等基本设施,以满足临时避难及生活需要。另外,要考虑设置厕所的可能性。若在场所内无法解决,应制定就近入厕的方案。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除达到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建设的要求,包括划定棚宿(居住)区外,还要有较完善的所有“生命线”工程要求的配套设施(备):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在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基础上,增设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2.4.2 避震疏散通道规划

避震疏散通道作为防灾体系的一部分,是受灾人员到达各避震疏散场所、救灾物资到达各灾区的必经路径,因此避震疏散通道要远离灾源又要有足够的宽度以保灾时的畅通。规划将城市对外公路、铁路、机场作为救灾通道,确保地震后交通的通达性和救援物资的保障性。以城市主干路作为地震时城市内部主要疏散救援通道,次干路作为次要疏散救援通道。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

避震疏散通道两侧的建筑物应控制高度和建筑后退距离,以保证建筑物倒塌后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城市主要疏散救援通道两侧建筑距有效通道边缘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2/3,其它疏散救援通道两侧建筑距有效通道边缘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1/2~2/3。

另外,要按照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对避难场所进行无障碍设计,保证全部用地无障碍化——坡道化。

2.4.3 避震疏散标识规划

避震疏散标识规划是整个城市避震疏散场所规划的细节体现,为将来的规划实施打下坚实基础。避震疏散标识的设置对于避震疏散的全过程影响巨大,尤其是道路沿线和道路交叉口处的标识更是直接影响着疏散的距离、时间,疏散过程的秩序性和疏散人群的心理,而一些人流汇集的重要道路交叉口处,更需要规划加以明确。

避震疏散场所责任区域内部及周边道路沿线和道路交叉口处的标识应标明人流疏散方向及疏散场所名称等,使疏散人流能够方便快捷地到达指定的避震疏散场所。

避震疏散场所应设置引导性的避震疏散场所标识牌,内容为绘制有责任区域的分布平面图、内部区划平面图、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组织领导体系、疏散预案等,应位于避震疏散场所的主要入口处。

2.4.4 对避震疏散场所周围建筑的要求

避震疏散场所,尤其是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周围的建筑要采用抗震防震、防火耐火材料和构造,并且考虑建筑的倒塌范围,同时,还要注意建筑高度和密度问题,避震疏散场所周围的建筑距避震疏散场所边缘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2/3。

2.4.5 对避震疏散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单位)的要求

避震疏散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安排所需设施(备)、应急物资,划定各类功能区,并且设置标志牌。避震疏散场所的所有权人等要经常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完好,以保证其在发生地震时能够有效利用。已确定为避震疏散场所用地的,不论是何类何等,在地震发生时,有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均应无偿对受灾群众开放。

2.5 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

2.5.1 实施措施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街道三级综合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避震疏散场所资料库;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编制与避震疏散场所规划相协调的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各方面对避震疏散场所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加强综合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范意识;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避震疏散场所配套设施。

2.5.2 建议

加快避震疏散场所详细规划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中心城要在近期初步完成3个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和18个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详细规划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建设任务,首先要保证规划重点地区的重点地段,以基本能够满足市民疏散避难的需要。

在实现近期规划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全市避震疏散场所规划以及场所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地震(火灾等)避难演习的规模,进行大级别避难疏散演习。

3 结束语

災害使我们警醒:发展不是全部,可持续、安全的发展才是城市追求的和谐境界。近年来,由于一系列灾害的发生,国内城市的防灾减灾工作才引起了普遍重视,但相关研究任然非常薄弱。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规划建设是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极为有效的措施。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安全的城市尚需能应对猪流感、食品卫生等种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建设安全城市,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杨培峰,尹贵.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总体规划方法研究[J] . 城市规划,2008,(9).

2 何淑华,冯敏,陈伟玲. 城市地震应急疏散规划编制研究[J] . 城市规划,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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