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分析

2015-12-19 22:59范军明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刑诉法精神病人精神病

范军明

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 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四章第一次较为系统勾勒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框架,《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对其作了细化,完善了强制医疗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

1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分析

1、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不明确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执行工作主要是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具体治疗机构。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刑诉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还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对此刑诉法及解释却无明确具体规定,只有安康医院在公安部成立时提及一方面开展对其他强制羁押场所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对收治住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管理、医疗; 所以安康医院它主要是公安机关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未审结交付的被告人因病而羁押的场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安康医院与精神病院及各精神病医院之间互相扯皮,最终只能靠各机关之间协调处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监督造成了盲区。

2、再犯可能性的标准不明确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也就是再犯可能性,即进一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是一种将来事件发生的或然性,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大多只能依据形式审查被申请人的精神病是否治愈,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国际上关于精神障碍者强制收治的原则为"无危险不强制",但再犯可能性的标准是无法客观分析的,该标准不是100%的确信精神病人在解除强制医疗后会继续危害社会或完全不会危害社会,更不是51%的优势判断,而是一种有充足理由相信精神病人在解除强制医疗后不具社会危险性的主观裁量,只能靠综合证据,主观性艰难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无客观标准可供参考。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可想而知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主观性很强的概念,检察机关如何结合其评估强制的适用与否,进而关乎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

2 强制医疗制度检察监督的完善及对策

1、完善"双轨制"强制医疗机构

强制医疗涉及人身自由,医疗手段具有特殊性,精神病人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诉求,容易发生侵犯精神病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刑诉法第284条规定“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即只是规定了可以强制医疗,而不是应当送医疗机构强制医疗,同时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送交机构,不是必须强制医疗的机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以它的看管就医治疗必须在精神病院。但从我国精神病医院的发展现状来看,强制医疗送治的场所应为具有精神病人治疗资格的医院,包括专门精神病医院和普通精神病医院。为充分考虑执行的工作刑事性质,一般情况下,待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公安机关即可将该将该精神病人送往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安康医院与看守所都归口公安机关的监所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部分为公安正规编制,检察机关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也名正言顺。

2、强制医疗"必要性"标准的评估监督难,建立“三见面”机制

法院审查强制医疗主要有两个事实;一是审查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经法定程序确定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这些责任都是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强制医疗"必要性"标准,即精神病人的再犯可能性评估。再犯可能性的评估本身是非常复杂的主观认定,虽然目前没有现成的科学周密的评估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从案件的性质和精神病人的身体状况出发,只能得出大体的认定。

另外,从精神病人的病情发展来看,若精神病人的行为存在向严重性发展的趋势,一般应认定其具有再犯可能性;若精神病人具有攻击性人格,经常出现幻听幻觉、有敌意猜测、妄想易冲动、反社会倾向,一般也应认定其具有再犯可能性。但鉴定和可能,只能由精神病心地专门进行,监督的核心是精神病专家的医学鉴定意见。由于新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经办检察官应当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提讯会见,未规定应听取精神病人家属或鉴定人意见,仅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便做出是否申请强制医疗的决定。然而上述审查往往是一种书面审查,多流于形式,监督力度弱,容易造成冤案、错案。因此,一是建议建立监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同步监督公安机关人员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在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有精神病时检察人员及时介入,出具一定的材料给办理的公诉人员,二是让参与的司法鉴定人员经办检察官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家属及鉴定专家"三见面"机制,让经办检察官通过与上述人员的接触加深对精神病人的了解,从而对其精神状态有更全面和正确的判断和评估。

总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检察监督只能监督参与人在强制医疗过程中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平。但仅仅依靠强制医疗对象的医治执行机构的双轨化、再犯可能性标准的可评估化以及提升具体承办人的履行职责意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社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关爱和资助、强化他们的生活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把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这一系统工程搞好,构建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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