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浅探

2015-12-21 02:32邵荣德
国防 2015年10期
关键词:动员军民国防

邵荣德

军民融合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提升国防动员能力注入了新的活力。积极探索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对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努力实现国家安全战略与国家发展战略协调并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着眼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认清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军民融合发展是落实习近平主席“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力之举,必将有力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更高层次地融合创新,助推国防动员能力快速提升。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是国防动员机制顺利运行的可靠保障,是建立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体制的强力支撑。

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国防动员是军民融合发展在组织形式上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军民联系的程度与方式。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使军民融合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拓展延伸,将涉及经济、社会、国防等的统筹协调,关系党、国家、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的利益维护,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不仅为国防动员建设开创了新的天地,同时也对国防动员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将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各领域、各层次、各阶段、各环节,以法律形式予以系统全面规范,能够为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实践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确保军民融合发展融得了、融得好。

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是破解融合难题的客观需要。当前,各地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动员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国防动员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军民结合面越来越广、融合度越来越深、路子越走越宽,取得了良好的国防动员和经济建设效益。但从总体上看,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无论是在组织指挥体制、运行机制建设上,还是资源整合、配套建设及综合保障等方面,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军地两张皮等现象。习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军民融合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思想观念跟不上,顶层统筹统管体制缺乏,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滞后,工作执行力度不够”。因此,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迫切需要构建职责明晰、执行顺畅、监督有力、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破解军民融合发展“根”上的问题。正如习主席所强调的,“要强化法治保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

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是推进深度融合的有力保障。依法实施国防动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军民融合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推进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确保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不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有良法可依”,进一步完善相关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法规,明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方向、原则、思路,细化解决融合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特殊问题的方法、措施和要求,以强有力的政策法规引导、调节、支持、扶持军民融合,才能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二、着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完善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

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防动员无论是在内容、领域、功能上,还是在方式、方法上较以往都有很大变化,迫切需要在国防动员法规建设上有所突破,建立适应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以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注重搞好顶层设计。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必须将军民融合发展这一战略思想和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规范、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统筹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国防动员体系与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统筹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重点与一般等国防动员法规建设的关系,从顶层明确军民融合发展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发展领域和实现的基本途径等,规范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界定和完善政府性投资范围和领域、市场性投资融资方式和途径、军地双方采购方式和政策体系等内容,力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规体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顺畅、有序、深入推进。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努力形成上下衔接、相互协调、整体配套、系统完整的国防法规体系,既要在《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上位法中充实、完善规范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制度等统领性的内容,还要针对各行业领域特点、各地区实际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健全完善各行业领域动员法规和地方性动员法规,修改剔除与军民融合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充实增加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所需的体制机制衔接、需求对接、利益补偿等具体规范性行为内容,以增强法规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扎实推进专项立法。专项立法是突破现阶段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瓶颈的强力推手,是推进经济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的有力保障。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要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军事交通运输、国防信息产业、军事采购、军队社会化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重点领域的军民融合动员法规专项立法进程,使军民融合发展在国防动员重点领域、主要行业中具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军民融合发展常态化、长效持久推进。

加快出台配套法规。配套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是规范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秩序,提升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能力的有力抓手。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建设,要加快出台重要领域和重大项目贯彻国防需求、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军民技术标准统一、军民两用技术转让、军品市场准入与退出等配套法规,促进市场与战场有效对接;要加快制定政治、经济、科技、信息、文化教育、工业制造等行业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标准、规范,为各行业领域的军民融合发展明确具体标准规定;各地区要完善应急应战资源的整合与使用、战略物资开发与储备、信息资源共享以及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等地方性政策法规,为本地区国防动员各有关方面提供操作性强的行为准则。

三、着眼依法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强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规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必须强化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规的贯彻落实,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建设。

加强普法宣传,树牢法治理念。依法推动国防动员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需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把法治理念深深扎根和贯穿于军民融合发展全领域、全过程和各环节。坚持把国防动员普法宣传作为依法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完善国防动员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健全普法责任机制、协调协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等,深入开展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尤其要增强党、政、军领导的法治思维和带头贯彻执行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律法规的意识,引导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做事靠法的良好氛围。

加强法规落实,增强法制效力。落实严格执法要求,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法律责任,努力形成纵向分级、横向分类落实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律的责任体系,使各级都能置于法律约束之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规的执法制度,严格执行基于军民融合发展的国防动员法规,依法落实奖惩,切实维护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行力度。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所要求的问责启动、事实调查、责任认定、复核复议和问责通报等程序,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律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主要任务、目标责任和落实措施,规范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考评验收的具体内容、程序和方法,建立完善随机抽查、跟踪管理、定期督查、定期考评等制度,使贯彻落实基于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法律监督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3]中国的法治建设.新华网,2014-4-6.

[4]法治中国.中国网法治.

[5]国防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军民融合发展报告2014.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4.

[6]任民.国防动员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

[7]于川信.军民融合战略发展论.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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