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响“舌尖安全”保卫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深度解读

2015-12-31 12:44王东海
四川畜牧兽医 2015年10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者新法

王东海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新法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1 新法修订背景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现行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的重典治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于是,立法部门将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提上日程。

2 新法的理念及亮点

2.1 新法体现的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

2.2 新法体现的亮点

2.2.1 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了最严监管

2.2.1.1 统一、完善了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的权利。

2.2.1.2 建立了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2.2.1.3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2.2.1.4 建立了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2.2.1.5 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新法明确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2.2.1.6 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2.2.1.7 加强了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2.1.8 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2.2.2 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2.2.2.1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2.2.2 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2.2.2.3 最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对生产经营有药品添加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2.2.2.4 对重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2.2.2.5 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2.2.2.6 强化了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2.3 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2.3.1 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2.2.3.2 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2.2.3.3 举报者有奖并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2.2.3.4 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2.4 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2.2.4.1 明确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本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2.4.2 明确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2.2.4.3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3 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3.1 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3.1.1 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1.2 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应急状态下的一项行政控制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中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判定。

3.1.3 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方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1.4 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而且对监管部门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增强执法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

3.1.5 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这对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3.2 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

3.2.1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一规定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其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提高整个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3.2.2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3.2.3 规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摘编自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网。请作者速与本刊联系,以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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