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残疾人就业保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6-01-19 15:32柳翠余洋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25期
关键词:残疾人启示日本

柳翠 余洋

摘要:残疾人就业权不仅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而且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尊重残疾人就业权的基础上,日本政府努力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立法和服务保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应通过开展社会对话、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财政投入以及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

关键词:日本;残疾人;就业权;就业保障;启示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25502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更多关注、更多倾听。扎实做好残疾人工作、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各界更要听取残疾人呼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等实际困难和问题。本文从残疾人就业权的概述出发,试图通过对日本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分析,进而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健全提供具体的借鉴,唤起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等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进一步关注。

1残疾人就业权的概述

1975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呼吁对残疾人权利进行国家以至国际范围的保护,敦促人们认识到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反复重申残疾人在医疗、教育、安置、与家人共住、参与社会活动和避免遭受剥削、虐待、侮辱等方面的权利,以及强调促进残疾人就业并采取使他们能够自力更生进而享有正常的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那么,残疾人就业权即应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获得工作或者请求提供工作,进而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以及特别优惠、扶持和保护的权利。

残疾人作为现代社会劳动者的一部分,应与健全人一样,平等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就业权。一方面,残疾人就业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人权最重要的核心,而能够获得工作则是保证个人生存与发展权的最重要的条件,所以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是实现残疾人人權发展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残疾人就业权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1)劳动就业权,包括自由择业、取得工作、获得劳动报酬和收入、享受休息休假等;(2)就业平等权,包括就业机会平等、同工同酬以及升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平等;(3)国家扶持权,在残疾人不能通过就业而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时,应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等,保护他们享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国家优惠政策、社会保险、福利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等;(4)职业培训权,包括为就业学习专门的知识、参加有关职业技能的培训等。

2日本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现状

日本是东亚福利模式的典范国家,在文化渊源上与我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其在尊重残疾人就业权的基础上,努力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1立法保障

在日本,有数十部法律法规都涉及了残疾人的就业,但是最主要的是1960年颁布的、历经25次修订的《残疾人雇用促进法》和于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基本法》两部法律。

在《残疾人雇用促进法》的规定中,每个企业都要按一定比例雇佣残疾人,而后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会根据企业每年递交的雇佣报告,对超出雇佣比例安排的企业实行奖励,并要求将这些奖金主要用在补助企业为雇用残疾人而在福利设施、工作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以期减轻企业由于雇用残疾人而导致成本上升的负担,进而建立企业持续雇用残疾人的长效机制。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该法案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比例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但要求作出解释、罚没保障金,还要求制订行动计划、限时限额完成,同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还定期发布各企业执行情况的公报,通过舆论监督推动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实施;另一方面,该法案同时强调了政府和社会团体在残疾人就业中的示范作用,它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要高于一般企业,这体现了日本政府对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认可、尊重及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

而在《残疾人基本法》的规定中,则更多的是强调国家、社会公共团体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残疾人职业介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职责,残疾人应享受到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奖励等业务流程等方面。

2.2就业服务

日本政府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不但设立了公共职业安定所,还建立了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

一方面公共职业安定所,其主要职责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适应性训练以及就业后的建议指导等。具体包括:(1)向企业提供收集到的残疾人求职信息及鼓励企业雇佣,并进一步拓展适合残疾人能力的工作招聘渠道;(2)采取适应能力检查并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职业指导,保证残疾人找到与其能力相适合的工作;(3)对由公共职业安定所介绍就业的残疾人以及已经雇用和希望雇用残疾人的企业提供必要的建议或者指导,以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保障残疾人职业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从事与职业康复有关的调查研究,就与职业康复有关的技术性事项,为地方的残疾人职业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建议、进行指导并且给予其他方面的帮助。目前已经形成了残疾人职业综合中心、地方残疾人职业中心、社区残疾人职业中心三级网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3取得效果

2013年4月开始,日本政府将企业雇佣残疾人比例从“1.8%以上”提高至“2%以上”。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一方面,日本残疾人就业人数首次超过30万人。其中,身体残疾人士就业人数比去年增加4.9%,达到约22万4900人;智障人士就业人数比去年增加12.5%,约为7万2800人;精神障碍者就业人数比去年增加34.9%,达到约2万6000人。另一方面,达到日本法定雇佣率的企业比例比去年下降4.1%,为42.7%。厚生劳动省称:“政府提高了残疾人雇佣比例,使达到雇佣率的企业比例降低。但是由于企业雇佣残疾人意愿高涨,政府将加强支援残疾人就业。同时将对没有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实施指导,促使其雇佣残疾人。”

3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完善

根据日本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的有益探索,我国应考虑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

3.1开展社会对话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是在国际层面呼吁保障残疾人就业权,而多个国家在落实的过程中尤其注重社会对话。目前,社会对话活动在我国也正以各种形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开展有关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社会对话活动,不但可以促使残疾人劳动力市场的各方协调,共同承担解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与义务,还可以有效预防残疾人岗位流失进而稳定残疾人就业。

3.2完善法律法规

作为中国的邻国,日本对残疾人的就业保障体现出残疾人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特点,其《残疾人基本法》是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而《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是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所实施的配套法律,两者详细规定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条款及惩罚措施,共同保障了残疾人的就业权。而目前在我国,对于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约束很弱,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操作性,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对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目前应通过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政策法规:(1)规范企业雇佣残疾人的用工条件,要求企业对所雇佣的残疾人提供适合其工作的具体条件;(2)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因其特殊性要求其最低工作收入水平应高于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防止出现残疾人工资待遇过低现象;(3)采取一些处罚措施,比如要求所有雇傭残疾人的企业都必须与所雇佣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解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一定数额的处罚等等。

3.3加大财政投入

日本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比较大,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而我国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下一步还应在以下方面加大财政投入:(1)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各级残联要加快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发挥已建设的残疾人培训基地作用,对基地进行资金扶持,促使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层次。(2)适时发放雇佣补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政府应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或长期雇佣残疾人的微小企业适时发放雇佣补贴,增加某些情况下的残疾人的就业率。(3)完善无障碍设施。目前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已建成设施配套性、系统性不够,管理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与社会生活的参与,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3.4建设人才队伍

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是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提供者,是残疾人事业发展重要的专业力量。在日本有公共职业安定所、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两个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内容丰富的就业服务,其背后是努力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队伍的结果。而我国目前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还比较单一,在其就业服务所涉及的职业鉴定、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职业指导、职业诊断、职业评估等方面的缺失正是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匮乏的体现。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1)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的培养。鼓励相关高校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的课程或相关专业,使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与现实需求相适应,统筹安排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培养机制。(2)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的使用。要引导各地残联组织配备必要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并加大对民办机构的扶持力度,吸引专业人才去民办机构开展服务。(3)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的评价和激励工作。建立健全以薪酬待遇、岗位津贴、社会保险、奖励表彰为主要内容的激励保障制度,稳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队伍,进而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形成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龚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保护的比较法和国际法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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