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中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2016-01-27 11:36陈龙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党校
消费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治化依法治国法治

陈龙 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党校

社会治理中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陈龙 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党校

随着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法治化已经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趋势,促使社区治理法治化转型与再造。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是通过治理法治化使社区能满足公民需求,实现社会和谐。

社会治理 社区治理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社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生活的缩影。涉及“政社关系”的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可以在社区治理法治化中得以最直接、最现实、最具体的体现。或者说,社区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微观形式的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问题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社区治理法治化概述

为了保障基层社会的长久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曲折探索,最终选择了“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强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包括两部分:一是基层政权建设,二是基层社会自治。基层治理法治化意味着:一方面,基层政权要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组织要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充分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为此,需要准确把握治理法治化的相关概念。

1.社会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理,就是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相结合,进而达到动态平衡的和谐状态,即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社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概念

社区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社区事务,即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社区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二、社区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目前,我国社区治理正进行深刻改革,面对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社区治理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选择性运用法律、信访不信法、法律方法使用边界不清等问题。

三、社会治理中社区治理法治化创新思路

1.社会治理新发展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为基本原则的社会治理体制与模式,进而达到“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目的。首先,社会不再完全依附于政府,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其次,社会治理是互惠基础上的合作,即借助科层制、市场机制、组织间网络、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达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效果的最优化;第三,社会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向共商、共议、共决的民主协商;最后,社会治理的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扁平网络结构,以公民权利的民主化和公共权力的分散化为基础,实现了权利与权力的结合。治理是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良好的治理。

2.社区治理法治化新思路

“互治”是实现社区治理法治化的新思路。所谓“互治”,则是指在既存的法律规制下,多元主体依据法律,通过权力义务的相互交往、相互制约、相互管理的活动。在治理主体上,“互治”强主体的多样性,除政府外,社会组织(半政府或非政府性质)、经济单位、社区自治组织等也同样是社会治理合法权力的来源;在主体间的关系上,各主体间是平等的、密切的网络关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依法协商、合作、互动,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法治社会的“互治”,是通过所谓社会契约和私人契约来实现的。社会契约主要关乎国家、政府和公民个人的关系。在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不同领域,不论政府的介入与否,还是公民的接受或拒绝,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的根据。否则,相关行为便不能成立。因此,这个“社会契约”也就是“公法”,依照“公法”来调整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关系,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而“私人契约”,即“私法”,则主要是在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所进行的相互治理的一种基本依据。“私法”主体之间的“互治”,就是私法主体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缔结,相互付出义务并相互获得权利的过程。

四、结语

社区治理法治化,是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方面的充分体现,对当前的中国来说,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功能和作用,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和长期效益,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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