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的伦理学审视

2016-01-28 12:40刘淑英
体育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伦理学竞技竞赛

刘淑英



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的伦理学审视

刘淑英

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不断涌现,有些技术得到了长期使用和进一步发展,而有些技术则引发争议甚至最终被取消。通过对竞技体育中技术及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全方位考察,研究休茨对竞技体育的概念界定、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批判性观点及西蒙·劳兰德的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伦理学理论分析框架,将判定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能否应用的伦理学依据归结为:是否符合竞技体育内涵及竞技体育精神;是否无害、有益或者利大于弊;是否降低了运动员的自主性等。

竞技体育;竞赛表现技术;伦理学;依据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体育运动中的技术应用也日益翻新。有些技术应用是某些运动项目存在的条件和基础,有些技术应用为运动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了保证,有些技术应用则促进了运动项目的发展和进步……。当然,还有一些技术,特别是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应用,更是引发了关于其正当与否的争论,并最终招致该技术在竞技体育中被取消。例如,曾经引起游泳成绩突飞猛进的“鲨鱼皮”泳衣,国际游泳联合会于2009年罗马世界锦标赛上正式宣布对其实行“禁赛”。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泳联规定在2009年罗马游泳世界锦标赛后允许使用“游泳起跳器”。这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竞技体育中这些提高竞赛表现技术采用与否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到底应该不应该使用?其伦理学依据有哪些?

1 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相关概念界定与分类

1.1 竞技体育中的技术

古汉语中的“技”和“术”的概念并不相同。“技”除有时表示某种艺术外,主要泛指才能、本领。相比较而言,“术”的意思就更广泛,凡是能用于达到目的的均可称之为术。从中英对照角度看,汉语中的“技术”常与英语中的“skill,technique,technology”相对应,但这几个英语单词又有一定的区别,“skill、technique”更侧重于需要通过一定努力才能获得的“技能、技巧”,而“technology”则更倾向于一种理论的、系统的、成体系的“技术”。

学科视角及发展阶段的不同使得“技术”的界定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体现出明显的学科差异和时代性特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完整论述“技术”的人,他将科学和技术进行了区分,认为科学是知识,而技术则是与人们实际活动相联系的活动技能。带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产业革命的爆发使得技术界定更多涉及工具、机器及其使用方法和过程。狄德罗在其《百科全书》中将技术看作为了完成某种特定目标而协同运作的方法、手段和规则的完整体系。我国的《辞海》(1989)将技术解释为: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广义地讲,还包括相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备,以及生产的工艺过程或作业程序、方法。《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把技术界定为: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马克思把技术当作人和自然的中介,受此影响,《苏联大百科全书》中仍然保持着对“技术”的“手段论”定义:技术是为实现生产过程和为社会的非生产需要服务而创造的人类活动的手段的总和。马克斯·韦伯将技术定义为:“某项活动的技术是我们头脑中对该项活动进行实施的必要手段的总和,与该项活动最终所确定的(具体地讲)方向的指标或目标相比,合理的技术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有意识、有条理地实施已经明确了方向的手段,并依据经验、思考将这一合理性推向其最高阶段——科学认识的阶段。”[2]知识产权组织把世界上所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科学知识都定义为技术,认为一项技术是关于某一领域有效的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全部,以及在该领域为实现公共或个体目标而解决设计问题的规则的全部[3]。《韦氏词典》将“技术”界定为:某一特定领域的实践知识或者由于精通某一实践知识的能力[22]。广义地说,技术是人类为实现社会需要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手段、方法和技能的综合。

上述对技术的界定皆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技术的构成要素,有的把技术看作是工具、机器和设备,也有的把技术看成是知识、经验和技能,还有的把技术看成是工艺、方法,从不同角度揭示出技术的不同本质特征,如技术的工具性特征、目的性特征、实践性特征等。但是任何一个简单、直接的定义均无法全面反映现代技术的本质,导致对技术的定义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是,却达成了两点共识:1)是人为创造或发明的;2)为了达成人类的某种兴趣或目标的手段、方法或知识体系。鉴于此,本研究中将“竞技体育中的技术”(technology in sport)界定为:为了实现与竞技体育相关的兴趣或目标而人为创造、设计的手段、方法或知识体系。

依据发挥功能的不同可以将竞技体育中的技术分为:项目发展基础或必要条件的技术,如滑雪项目中的滑雪板;起保护作用、防止运动员受伤的技术,如橄榄球比赛中的头盔;提高竞赛表现(成绩)的技术,如用来训练的可控氧舱。

1.2 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及其分类

参照上述“技术”及“竞技体育中的技术”定义,可将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界定为:为了提高运动员竞赛成绩或竞赛中的表现而人为创造、设计的手段、方法或知识体系。根据西蒙·劳兰德(Sigmound Loland) “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伦理学剖析”(2009)一文中的点滴涉及,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类。

第一类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是运动员为了获得好的运动成绩而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身体动作,这种身体动作是一种身体技能,也是达成提高运动成绩目标而不断完善和改进的手段或方法。这种身体技能或者身体动作的完善和提高,尽管有时也会引发争论,如竞技体操难度不封顶规则制定后,运动员、教练员对动作难度的不断追求不仅使动作质量下降,也引发了更多运动员伤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身体动作或身体技能没有被伦理学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第二类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是在比赛过程中各种运动装备的使用,如球拍、跑鞋、泳衣等物化技术。装备的使用对于运动员成绩获得或提高非常重要,这类技术也最容易引发争论。争论往往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公平公正问题,即参与者是不是有平等机会接触或使用这类技术;二是通过使用这类技术给运动员及运动项目带来了什么变化,是不是有损于运动员身体健康和运动项目发展。

第三类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是在比赛外使用的、安全系数较高的、使用较为简便的技术,这类技术通常是运动员、教练员甚至科研人员共同努力发明创造出来并在训练中得以使用的一些技术。比如,在乒乓球训练中使用的发球机,不仅可以设置发球的速度、频率,还可以模拟真人发出上旋球、下旋球。这类技术的应用尽管引起了人们诸多关注,但因其仅在训练中使用,无需特别监管和指导,且没有对运动员造成明显伤害,因此,也就没引起较多的伦理学关注。

第四类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是在赛场外使用的、需要专家指导和监管的、其作用和危害还不是很明确的技术,这类技术往往招致更多的非议。比如结合项目特点和比赛时间,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居住或训练的调节氧环境技术;生物学家开始研究的、将来可能被应用于竞技体育的基因技术……。这些技术因为其作用机制及引发效果的不明确,需要专家的监督和帮助,或者使用机会的不均等,引发了更多的社会学、伦理学关注。

2 竞技体育中技术及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现状

“技术”与“科技”在我国经常被交叉使用,尽管很少有人直接对竞技体育中的“技术”展开研究,但竞技体育中的科技使用却得到了广泛关注,并一致认为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价值具有两面性,既发挥了积极影响,又产生了负面效应。

积极影响是指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促进了奥运会及其他竞技运动的发展,如促进了运动员选材、体育装备、训练方法和手段、裁判手段、奥运信息和传播手段的现代化(张磊,2004);技术的世界性扩展推动了奥运会的复兴,技术异化的消解成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兴起的真正动因(董传升,2004);科技是现代竞技体育发展的助推器,提升了训练效果和比赛成绩,使体育组织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谭勇,2010)。

负面效应是指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甚至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技术主导性导致人主体地位的缺失,破坏了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精神,加重了对运动员健康的损害,导致了兴奋剂的泛滥使用(董传升,2004);科技发展的不平衡与奥林匹克公平竞争精神相悖,加剧了奥林匹克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平衡发展,背离了奥林匹克均衡发展的理念(何强,2006);科技与奥运的过度契合,产生了契合的风险,造成了工具理性过度张扬,功利性目标被放大,奥运精神产生了某种背离,价值基础遭到破坏(王玲,2008);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入,使得体育的商业化、政治化、经济化、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引发了体育的质的变化,体育的功利性导致了体育的腐败、体育的道德缺失,体育的核心价值观也受到了挑战(杨涛,2010);科技助推竞技体育造成了很多的困境,如兴奋剂作祟、运动主体异化(谭勇,2010);体育与科技契合过程中的技术异化产生了负面影响,如体育中人类因素的降低、公平竞争原则的丧失和人类健康的威胁等(孔昀,2011);技术异化违背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本意,引发了竞技体育中的不平等,导致人主体地位的缺失(张磊,2011)。

2.2 国外研究现状

通过在Google学术搜索引擎输入相关术语“sports enhancement”,搜集有关提高竞赛表现(sports performance enhancement)的文章。

国外对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的相关研究很多,有些侧重于在实验室进行的应用研究,有些侧重于理论探索,对其在竞技体育中的使用也是褒贬不一。有些学者认为,竞技体育中的技术应用是非常重要的,加快了竞技体育的发展,有助于实现竞技体育理想。有些学者则认为,某些技术,特别是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在赛场上的使用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有些学者(Herman,1975;Simon,1984;Fraleigh,1984; Hoberman,1988;Fairchild,1989;Garder,1990)认为,某些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会损害运动员身体健康,危害竞技体育的完整性。这些非自然的手段,会带来非自然的、去人性化的效果(Butcher,Schneider,1993);这些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严重威胁到竞技体育的“创造性、自由性、即发性和表现性”(Coakley,1994)。特德·布特恩(Ted Butryn,2002)则认为,某些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采用使运动员变成了“半机械化的人”或“受控机体”,严重混淆了动物、机器和人之间的界限……[15]。

综上,国内对竞技体育中科技(技术)应用的研究不仅限于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而是涉及裁判技术、测量技术、信息技术等多方面,普遍认可技术对竞技体育的促进作用,有些也提及技术应用引发了竞技体育异化或其他道德问题,但对于提高竞赛表现技术是否应该使用却没有形成有理有据的系统论述。国外文献论述了竞技体育中技术的使用情况,也零星提及了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带来的一些伦理学问题,但是具体怎么选择这些技术、依据是什么,缺乏比较集中的、综合的阐述。相比较而言,西蒙·劳兰德对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进行了伦理学视角的审视,并发展了一套理论分析框架,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了伦理学依据。

3 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的理论分析框架——基于伦理学视角

西蒙·劳兰德曾先后在其“竞技体育中的技术:三种理论模型及内涵”(2002)、“竞技体育中低氧环境技术应用的伦理学剖析”(2008)、“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伦理学剖析”(2009)3篇文章中提及了分析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伦理学框架,尽管前后观点略有区别,但对3种理论框架的划分和论述基本是前后一致的。他对竞技体育中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系统研究,为从伦理学视角审视这些技术应用的可行性及是否应受到质疑提供了参考依据。

3.1 相对理论(the relativist theory)

相对理论的理论依据是相对伦理学,其主要内涵是:道德价值与人们所处的文化背景息息相关,其行为对错取决于所处社会所奉行的道德标准,在某个场合某个时代错误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场合另一个时代就是正确的,甚至是值得推崇的。对于相对伦理主义者来说,没有普适的道德标准,不同社会背景下人们的伦理标准和道德要求也存在差异。

关于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相对理论主张:竞技体育更多是为了不同利益集团实现其各自目的而存在,换言之,竞技体育的价值更多取决于其工具性作用,只要有利于其工具性价值的实现,则就可以视为一种好的技术。

相对理论对于竞技体育中技术应用的伦理剖析没有任何价值,它更多地侧重于从实用性、工具性方面剖析竞技体育的价值,在竞技体育中,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技术,只要有助于达成追求的目的就都是可行的,甚至是值得提倡的。

3.2 宽松理论(thin theory)

按照字面意思,可直译为“薄理论”,又被称为“窄理论”(narrow theory)。其理论基础是现代社会价值观,即人们不仅通过继承财富或特权,更可以依赖后天努力和个人天赋获得其相应的社会地位,而竞技体育则是现代社会价值的最理想体现。

竞技体育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其成绩的不断进步,奥林匹克口号“更快、更高、更强”是竞技体育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正如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所说,竞技体育对于成绩进步的追求是其永恒不变的箴言。最直接表现就是人类对新纪录的不断追求,不仅是人类对其身体极限的不断探索,也是竞技体育的最大魅力之一。

宽松理论非常关注体育竞赛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追求比赛成绩的不断提高和结果评判的公平、公正。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赞同、鼓励使用各种先进技术。比如,在短跑比赛中使用的起跑反应计时器,不仅有利于提高成绩,而且有利于结果判罚的公平、公正;短跑中的高科技跑鞋,只要选手在比赛时有相对均等的使用机会,就应该持鼓励态度。然而,宽松理论对于竞赛之外(训练中)使用的技术没有太多的关注和评价。

3.3 严格理论(thick theory)

按照字面意思,可直译为“厚理论”,又被称为“宽理论”(wide theory)。其理论基础是:1)关于体育运动功用的古典思想认为:体育运动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可以使人获得身心和谐发展,如“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洛克的《教育漫话》),“用体操锻炼身体,用音乐陶冶心灵”(柏拉图的《理想国》)……;2)英国业余运动的意识形态认为:好的竞技体育追求获胜,差的竞技体育追求物质奖励;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应区别对待,职业运动员不应参加业余运动员的竞赛;与刻苦训练取得的成绩相比,由遗传和天赋获得的运动成绩更应该受到重视和褒奖……;3)奥林匹克精神(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认为:所有国家的人,不论种族、信仰、政治派别、性别都有平等机会参加奥运会;通过参加奥运会可以达到教育培养年轻人的目的;奥运会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相互理解与和平共处……。

在严格理论(宽理论)指导下,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不仅有其特定的伦理道德标准,而且也是整个人类理想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仅局限于竞赛场内,而且与深层次社会文化价值观紧密相关。如果使用得当,竞技体育将成为培养参与者道德品质的一条重要途径,其追求卓越的过程更是人类追求卓越的良好体现。

对于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严格理论和宽松理论有些共同之处:1)都支持竞技体育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目标;2)二者皆主张竞赛结果的判罚必须公平、公正;3)二者都赞同运动员应该有同等的机会接触和使用竞赛中的先进技术。

在严格理论框架下,运动员身体技术的改进被看成是令人羡慕的、值得表扬的,如首先使用背越式跳高技术的迪克·福斯贝里(Dick Fosbury)对跳高技术的革命性改进,从严格理论视角审视是非常值得表扬和鼓励的。

然而,对于需要专家辅助、监管的技术,严格理论则一直持批判的态度,认为这类技术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因为过于依赖专家的监管而降低了运动员的努力程度和控制感,不利于其自由度和责任感的发展。因此,对于需要专家监管的调控氧仓技术,严格理论是持怀疑和批判态度的。

除了考虑竞赛中技术使用机会的均等性外,在竞赛外(训练中)的技术也要有相对均等的使用机会,而过多依赖专家指导的技术,也因为其使用机会的不均等而遭到了该理论的非议。同时,严格理论认为,竞技体育对于运动员的参赛划分应进一步完善,如排球、篮球比赛因为受身高的影响比较大,应该对运动员按照不同身高划分级别比赛,而对于射击、射箭等项目来说,因为受性别的影响较小,可以不用考虑性别划分。

从3种理论的主张来说,西蒙认为,严格理论更有发展前景,尽管目前可能会有些争议,但是随着一些开放性、民主性讨论的展开,大家会对一些问题达成一致,并出现比较丰硕的成果。

4 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与否的伦理学依据

哪些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是可以应用的?哪些是不能应用的?如何判断?其伦理学依据有哪些?基于伦理学视角的考察不仅可以为提高竞赛表现技术能否在竞技体育中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而且有利于从道德层面规范和约束某些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应用。

正如谭勇(2010)所指出的,伦理应该成为竞技运动发展的导航仪,科技作用于竞技运动时,应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不破坏竞技运动的价值,实现科技与道德的协调发展。利用科技应该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保证人的自由、注重竞赛条件的平等。孔昀(2011)认为,体育与科技在契合过程中的伦理规约机制发生作用,有利于在理念、行动上消除技术异化对体育产生的消极作用。徐伟、姚蕾(2011)则指出,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要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平等”、“科学技术化与技术科学化有机融合”的规范,使其更好地为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通过考察休茨(Suits)对体育运动的概念界定,参考西蒙·劳兰德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伦理学分析框架,归纳学者们对竞技体育中技术应用遵从的原则,本研究将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与否的伦理学依据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4.1 是否符合竞技体育内涵及竞技体育精神

4.1.1 是否符合竞技体育内涵

休茨(Suits)对sports的界定(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用一些非高效的手段,自觉自愿地去努力克服一些人为设置的障碍[23])表明,某些技术采用与否应该考虑其是不是削弱了竞技体育的人为障碍,这应成为考虑提高竞赛表现技术能否采用的逻辑起点。如果某些技术的采用大大减少了竞技体育人为障碍的难度,则应慎重考虑其应用的后果,必要时可能要禁止这类技术的使用。

以100 m、200 m跑为例,这类项目主要对运动员克服自身体重的快速位移能力进行测量并排序,汽车、飞机等可以辅助运动员位移更快的高科技手段皆因为其削弱了“竞技体育人为障碍”的规定而禁止使用。刀锋战士皮斯托·托瑞斯曾多次参赛并取得好成绩,美国多位生物力学专家组成的研究小组对其假肢进行了认真研究,结果表明,皮斯·托瑞斯的假肢“猎豹”有助于其提高成绩。当他达到最快速度时,其四肢摆动频率要比当今世界百米最快的6个人还要快15%,而这简直足够他打破世界纪录,其400 m成绩也因为使用假肢而提高了至少10 s。皮斯·托瑞斯假肢的使用无疑减少了竞技体育中设置的“人为障碍”,其比赛参与及成绩认定也引起了诸多非议[4]。

4.1.2 是否符合竞技体育精神

追求卓越与公平竞技的竞技体育精神也是考察提高竞赛表现技术能否应用的标准之一。如果因为某项技术的采用,使得天赋不太突出、训练不太刻苦、未曾全力争胜的人获胜,会极大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影响该项运动的参与度和健康发展。例如,使用违禁药物尽管可以提高运动员的竞赛表现,但是却最终因为弱化了运动员的刻苦训练和天赋能力,违背公平竞技的竞技体育精神及损害运动员身体健康而最终遭到禁用。

西蒙·劳兰德在其《公平竞争》(2002)一书中曾明确提及竞技体育的道德目标就是“公平竞争”。《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规定,公平竞赛是竞技体育比赛应坚持的根本原则,要努力在运动中贯彻公平竞争精神。因此,提高竞赛表现技术能否在竞技体育中被采用,应考虑参与者是否对其拥有均等的使用机会,是否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该项技术仅有几个人有机会使用,其他少数人或者大多数人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没有机会使用,其采用就完全违背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竞技精神和道德目标,最终也会引发争议,甚至导致禁用的后果,如鲨鱼皮泳衣被禁用主要原因是因为其高昂购买费用造成的浪费和不公平,当然,穿着时的诸多不便及撕裂问题也是最终被禁用的原因之一。

4.2 是否无害、有益或者利大于弊

西蒙·劳兰德在其《竞技体育技术的伦理视角》(2002)中曾经详细分析了技术,特别是那些用来提高竞赛表现的技术对竞技体育产生的伦理影响。他认为,在身体-客体观的指引下,身体被看作按严格机械规律运作的机器,看作客体或工具,人们更关注竞技体育的客体化,关注体能、运动技术和技术效率提高,这种观点引发了技术在竞技体育中不计后果地大量应用,并最终导致了竞技体育的异化。

提高竞赛表现技术是否得以采用应更多考虑其使用效果,坚持无害、有益或者利大于弊的原则。如果某项技术的采用确实给该项目发展或者参与者带来了更多好处,其应用应得到支持;反之,则应禁止。2008年国际乒联发布的“禁胶令”就是考虑了有机胶水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一名日本选手在粘贴球拍时被挥发出来的刺激性气味熏晕)。

4.3 是否降低了运动员的自主性

运动员对某项技术的自控感也应成为考虑该技术能否应用的标准之一。董传升(2004)、张磊(2011)、谭勇(2010)、孙昀(2011)等学者的研究中皆提及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造成了人主体地位的缺失。人主体地位的缺失意味着人类因素的降低,运动员自控感和自主性的下降。按照认知心理学的观点,这两方面的降低会削弱运动员的参与动机和积极性。

因此,对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应用也应考虑其对运动员产生的控制性感觉,如果控制性感觉太强,则考虑不采用或废除此项技术,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运动员的参与动机和努力程度。比如,可控氧舱技术的使用必须依赖专家指导,否则不仅不能起到提高竞赛表现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竞赛成绩甚至带来身体损害,这种技术的应用从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到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当然,其取消与否仍然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

5 小结

1.提高竞赛表现技术的应用可以使用西蒙·劳兰德伦理学视角的理论框架(相对理论、宽松理论和严格理论)来分析,相对理论更注重技术使用的工具性价值;宽松理论赞同公平、公正基础上在竞赛中使用各种提高成绩的技术;严格理论尽管也鼓励在竞赛中使用一些先进技术,但其不仅注重竞赛中技术使用的公平性,也提倡竞赛外(训练中)技术使用机会的均等性,反对使用过度依赖专家指导的、降低运动员自主性的技术。

2.提高竞赛表现技术应用与否的伦理学依据:是否符合竞技体育内涵及竞技体育精神;是否无害、有益或者利大于弊;是否降低了运动员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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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Review on Performance-Enhancing Technology in Sport

LIU Shu-ying

Performance-enhancing technologies are invented increasingly,however,some of them are utilized in the long-term period,some of them are controversial even cancelled at last.By examining thoroughly the ordinary technologies and performance-enhancing technologies in sport,analyzing Suits’ definition to sports,illustrating some critical viewpoints on technology and dissecting Sigmound Loland’s moral theoretical framework on performance-enhancing technologies in sport,the ethical bases for performance-enhancing technologies used in sport are summarized,that is,whether the technologies conform to the ethos and spirits of sports,whether they’re harmless,beneficial,or their advantages outweigh disadvantages,whether they reduce the athletes’ autonomy in competition.

sport;performance-enhancingtechnology;ethics;bases

1000-677X(2016)02-0092-06

10.16469/j.css.201602011

2015-08-31;

2016-01-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BTY002)。

刘淑英(1972-),女,山东寿光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运动训练学、体育伦理学,Tel:(0791)83843636,E-mail:lsy1119@163.com。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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