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6-01-28 00:29李致远许正松
鄱阳湖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商业银行

李致远+许正松

[摘 要]在2002年赤道原则被提出以后,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采纳该原则而成为赤道银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制度逐步完善,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将绿色金融视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虽然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正在向纵深推进,但相比于发达国家,还缺乏绿色金融发展所需的完善的政策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环境,创新力度明显不足。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绿色金融的经验,我们需要加强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建设,同时需要加大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力度。

[关键词]绿色金融;赤道原则;商业银行;绿色债券;绿色保险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承接产业转移背景下安徽产业转型升级的研究”(AHSKF11-12D343)、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与江西财经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招标课题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致远,江西师范大学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读本科生(江西南昌 330022);许正松,皖西学院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安徽六安 237012)。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与赤道原则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也被称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性金融,国外更多地称其为碳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从环保角度调整经营理念与重组业务流程,通过加强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通过评估测算经济活动造成的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害,调整投资方向和力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是一种通过信贷、保险、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金融手段来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同时实现的金融制度安排。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通过多种金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环境友好型产业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领域,并在全社会引导形成绿色消费理念,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金融业聚焦于长期投资利益,避免短期过度投机行为,以实现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①。

(二)赤道原则

当银行对大型项目提供融资后,由项目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其他社会问题一直以来备受批评,社会普遍认为银行有责任对融资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和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以决定是拒绝为项目提供融资,还是要求并监督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缓项目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IFC)与包括荷兰银行在内的9家银行在伦敦共同提出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规避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也称为贷款准则),这就是绿色金融领域最为著名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赤道原则结合了世界银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针,旨在建立一个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问题与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缓解越来越严重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均较为简单,对于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原项目扩容等,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同时,需要根据项目潜在的环境破坏或社会风险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银行对A类和B类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评估,对于评估中所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必须制订有效的行动计划和完善的环境管理方案,以减轻、监控环境和社会风险。只有在借款人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前提下,银行才会对项目提供融资,否则,赤道原则将建议银行减少甚至拒绝为问题项目提供授信。通过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评估,赤道原则第一次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所确立的项目融资行业标准也为金融机构推进环境保护与和谐发展提供了可供参照的一般准则。

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被称为赤道银行。2003年,包括花旗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率先宣布实行赤道原则,成为赤道银行①。虽然赤道原则是非官方规定的非强制的自愿性准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随着众多知名银行的广泛采纳和在项目融资中的广泛应用,已经逐渐成为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新标准与国际惯例。

二、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历程与经验

(一)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历程

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早于发展中国家,由工业发展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也早于发展中国家。与之相对应,发达国家规避环境污染和社会问题的绿色金融的发展历史也较发展中国家悠久。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受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制度逐步完善,商业银行成为绿色金融的主体,各种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

1.绿色金融制度逐步完善

早在1974年,当时的联邦德国即成立了全球首家政策性环保银行,负责为商业银行不愿授信的环保工程项目提供优惠贷款。1992年,联合国环境署联合众多国际商业银行共同发布《银行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正式推出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UNEP BI)。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发布《保险业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书》,标志着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延伸到保险业。1997年,联合国环境署银行计划更名为金融机构计划(UNEP FII),绿色金融服务从单一银行业务扩展到一般性金融服务。1998年,世界银行制定《污染预防与消除手册》,帮助银行业完善环境评价程序②。2002年,赤道原则被正式提出,之后越来越多的银行采纳这一原则。200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制定并发布《负责任的投资原则》,旨在约束金融机构进行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环境与社会影响。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制定可持续发展框架,经过更新后,可持续发展框架组成部分的绩效标准逐渐成为众多银行在执行项目融资环保政策时所遵循的重要标准。2007年,修改后的新版赤道原则(EPs II)正式推出,项目融资的社会和环境标准进一步提高③。

2.商业银行成为绿色金融的主要实践者

2003年以来,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成为绿色金融的实践主体,推动了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2003年,有10家银行成为赤道银行;2012年,这一数字增加到77家,且主要来自欧洲和北美洲①。与之相对应的是绿色金融资产的迅速增加。截至2011年底,美国的绿色金融资产总额为3.74万亿美元,是2003年的173%;欧洲的增速更快,绿色金融资产总额达到创纪录的6.76万亿欧元,是2002年的近20倍②。截至2015年,全球共有82家金融机构正式采用了赤道原则,机构遍布34个国家③,其中有55家赤道银行来自发达经济体中的16个国家或地区,占全球赤道银行总数的66%;有27家赤道银行来自发展中经济体中的19个国家或地区,占全球赤道银行总数的34%。在亚洲,拥有赤道银行最多的国家目前为日本,共有3家,而中国和印度只各拥有1家。绿色金融的推进呈现出以发达经济体为主导、发展中经济体分散的特点。不仅如此,一些国际性多边开发银行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也开始采纳赤道原则④。赤道银行的业务已经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遵循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额占到全球项目融资额的80%以上⑤。

3.各种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

根据马塞尔·杰肯(Marcel H. A. Jeucken)所提出的绿色金融四阶段理论,按照银行业对绿色金融持有的态度可以分为抵制(Defensive)、规避(Preventive)、积极(Offensive)和可持续(Sustainable)四个阶段⑥。当前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多数已处于积极阶段,按照绿色金融四阶段理论,这一阶段的特征之一是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处于活跃期。除了针对企业、个人和家庭的绿色信贷产品之外,市场上还出现了绿色资产抵押支持证券、气候衍生品、绿色实业基金、绿色证券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交易、碳金融及衍生产品(如基于应收碳排放权的证券化)、碳基金等。在绿色信贷方面,加拿大银行推出了清洁空气汽车贷款;从事全方位绿色产业投融资的气候变化资本集团即属于私募的绿色实业基金;绿色证券基金包括ETF指数和基金类产品(如巴克莱银行的全球碳指数基金和德意志银行的标普美国碳减排基金),也包括碳排放权类的衍生品。绿色债券及其交易异常火爆,2013年,法国电力公司(DEF)发行的19亿欧元绿色债券获得了2倍的超额认购;美国银行发行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5亿美元绿色债券,很快销售一空。根据标准普尔(S&P)的统计,2014年全球绿色债券规模增至200亿美元。在碳交易方面,成立于2005年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成长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场。绿色金融创新有效地促进了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例如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手段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欧洲每年节约能源估计高达2000亿欧元,也创造了大量绿色就业⑦。

(二)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实施经验

1.政府高度重视绿色金融,通过各种手段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

英国为推动本国绿色金融发展,由政府出资30亿英镑作为资本金成立了政策性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银行独立运营,政府全资拥有。英国绿色投资银行的投资重点是具有商业性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其有效解决了英国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市场失灵问题,起到了引导私人投资大量进入绿色产业领域的作用,加快了向绿色产业的转型①。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背后均有财税政策支持的背影,例如欧盟规定绿色信贷及证券化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绿色保险在欧洲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欧盟不仅以立法形式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还于2004年颁布并实施了《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美国将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写进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贷方责任(lender liability),即银行对借款人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连带的支付修复成本的责任,且这种贷方责任可以追溯。政府不仅约束金融机构,还对投资者和第三方评级机构设立了环境条款。多数发达国家均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其投资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满足负责任投资原则,构建绿色机构投资者网络;要求发行债券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符合绿色社会责任规范,并将环境因素引入信用评级中,例如标准普尔在评级时就充分考察ESG元素,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与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2.商业银行将绿色金融视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作为实践主体的商业银行,对待绿色金融的态度至关重要,决定着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与程度。发达国家的大型银行很早就认识到,与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接并相向而行才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因此,可以观察到许多发达国家的银行已经将绿色金融理念融入中长期规划与日常经营中,并制订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主动探索,以实际行动推动了绿色金融发展。花旗银行不仅采用了赤道原则,还设立了环境与社会政策评估委员会(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olicy Review Committee),建立了覆盖所有银行业务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isk Management,ESRM)②,在扩展赤道原则的实施范围的同时,提高了实施标准。汇丰银行并没有像花旗银行一样设立专门的部门用于实施赤道原则,而是将赤道原则的精神和做法融入信用风险管理中,根据分类和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及融资的额度③。由于汇丰银行的做法具有良好的灵活性,2013年对赤道原则的修改就借鉴了汇丰银行的做法。于2003年10月成为亚洲第一个赤道银行的日本瑞穗银行,在采纳赤道原则之初即成立了持续发展部(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epartment),对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制定符合赤道原则的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④,专职于赤道原则实施的做法提升了执行赤道原则的力度。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商业银行也建立了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系统,银行内部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绿色金融措施⑤。

3.重视绿色产业发展,以绿色产业拉动绿色金融

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密切相关,绿色金融的使命之一就是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绿色产业的主体为节能环保产业,该产业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节能环保产业尤其是环保产业,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由于绿色产业具有非常强的正的外部经济性,其发展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持。如果一个经济体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甚至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无疑会有效拉动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绿色产业发展,将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视为国家核心竞争力之一加以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国际市场也主要由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占领。在环保产业领域,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产值就占全球总量的80%以上。除了欧、美、日,我们的邻国韩国同样重视绿色产业发展,于2009年开始,相继出台并实施了《绿色新产业促进计划》《绿色技术的研究开发综合计划》《新增长动力蓝图及发展战略》以及《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方法》等推动绿色产业大发展的规划与产业政策①,在绿色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绿色金融提供宽广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绿色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直接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鼓励社会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生活方式,间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防范市场失灵和解决外部经济性所带来的问题;同时,还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通过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产业发展而实现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亟待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201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达标率不及10%;我国有高达75%的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超标,面积超过19%的耕种遭到土壤污染。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超过了可容忍的上限,而2015年不断爆发的环境恶化事件表明,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不断恶化的环境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质量,也对经济增长造成了伤害。据陈玉宇和李宏斌两位教授的估算,淮河以的北居民因空气污染使其人均预期寿命缩短比淮河以南减少5.5年。另有研究表明,仅空气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就达到了当年GDP的3.8%②。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是末端治理不到位,即排放的污染物未得到治理,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单位产出的污染物排放过多。根据马骏的研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污染型产业结构。我国重工业比重过高,而重工业单位GDP产出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服务业的9倍。二是污染型能源消费结构。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的消费比例高达67%,清洁能源仅为13%左右,而相同当量的燃煤导致的空气污染是清洁能源的10倍。三是污染型交通结构。我国地铁出行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也低于发达国家③。

解决环境污染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末端治理,还需要采用财税和金融手段调整资源配置,引导资金逐步从污染性行业退出,更多地投向绿色环保行业,让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交通结构向清洁和绿色方向转变,而通过绿色投资来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也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严峻的环境污染现实使得中国亟需建立一套绿色金融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绿色项目,实现绿色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其逻辑如图1所示。

(二)发展绿色金融可以同时实现调结构和稳增长的目的

形成我国污染型产业结构、污染型能源消费结构以及污染型交通结构的主要原因是过少的绿色投资与过多的污染型投资。一直以来,污染型项目投资的回报率高于绿色投资,依靠市场价格信号难以将社会资本引入绿色投资领域。发展绿色金融,通过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引导资金从污染型项目中退出的同时更多地进入环保和节能行业,有助于解决我国产业结构重型化问题;同时,清洁生产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和绿色交通等也是绿色金融支持的领域。因此,发展绿色金融,有助于加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降低能源消费中煤炭比重过高的问题,以及实现交通运输的绿色化。由于绿色金融支持的领域通常技术含量较高,发展绿色金融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的技术含量,这与中央提出的科技立国、创新立国的发展方向相一致。

根据相关可靠信息,“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在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与共同交通领域的年投资额将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如果这些投资需求能得到有效满足,将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新的支柱性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缓解稳增长的压力。事实上,在工业发达国家,绿色产业尤其是节能环保产业,在绿色金融的支持下,已经发展为支柱产业之一。2014年,世界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总产值已经超过6000亿美元,且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1—2倍的速度在发展。另据环保部的测算,“十三五”规划期间,仅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所需的投资额就约为1.7万亿元,但财政只能拿出500亿至800亿元,85%以上的绿色投资需要社会资本介入①。如果我国不能建立一套有效的绿色金融体系,由于财政投入难以满足绿色投资和污染治理所需,改善环境和发展绿色经济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如果有效的绿色金融体系能够顺利建立,就可以利用绿色金融手段和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数倍于自身的民间绿色投资,达到稳定经济增长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的。

不仅如此,节能减排和绿色经济的发展还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在环境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被动局面,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国家在国际事物中挣得更多的话语权

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历程

1.政府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发展

我国虽然拥有的“赤道银行”数量较少,但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及其发展。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就出台了利用信贷政策加强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2001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在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通过环保核查。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11月,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采用与赤道原则相似的理念,要求银行强化授信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同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银行业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2008年2月,我国进行绿色证券试点,希望通过越来越庞大的直接融资限制环境污染。同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联合颁布《绿色信贷指南》,用于规范我国绿色金融发展。201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启动“绿色信贷”评估项目研究,规划成立“中国绿色信贷数据中心”,其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和风险评估提供信息支持。2012年2月,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于银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从政策制度、业务创新、组织管理、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作出了细致的要求和规定。2013年12月,环保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环保信用体系。2014年12月,环保部下发《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2015年底,中共中央在对“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建议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2.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发展正在向纵深推进

虽然我国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目前仅有1家,绿色金融的发展速度慢于发达国家,但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引导下,正在向纵深推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早在2003年,中国工商银行就已经制定行业信贷政策,将环境指标纳入项目管理中,并于2007年率先提出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并付诸实施。2008年10月,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用赤道原则,至此,中国唯一一家也是全球第63家赤道银行诞生。之后,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发展迅速。2010年1月,兴业银行在北京推出国内首张低碳信用卡,用于倡导绿色和低碳消费。2012年成立总行一级的可持续金融部,专门从事绿色金融业务。2014年,兴业银行首次在国内发行总额为35亿元的绿色金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重点用于节能环保建设领域。截至2014年12月底,兴业银行已累计发放绿色信贷资金5558亿元,支持了数千家企业的绿色项目,对绿色经济的支持和贡献走在国内其他银行前列①。除兴业银行外,国内很多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如招商银行于2010年推出绿色设备买方信贷和绿色融资租赁两项绿色金融产品。银监会于2012年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对我国绿色金融尤其是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23家国内商业银行成立了社会工作部门。截至2014年末,中国工商银行投入到节能环保、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各类贷款余额的10%,约6552亿元;环保合格客户占全部客户总量的比例超过99.9%,并荣获“中国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奖”和“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等荣誉。截至2014年上半年,我国21家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5.72万亿元,虽然增速快于各项贷款余额增速,但占总贷款余额的比例依然较低,不及10%②。

(二)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不足

通过查阅各上市银行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网站,发现国内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绿色金融业务,但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深度参与相比,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滞后很多,且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方面。对比发达国家的绿色金融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绿色金融发展所需的完善的政策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环境

绿色金融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多数省份都在主要文件中增加了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规定。但整体来看,不管是国务院、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还是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多停留在部门规章制度与指导性层面,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绿色金融的政策目标还主要停留在对“两高一资”企业信贷投放的限制,以及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对绿色金融发展缺乏完整的政策配套和战略安排。绿色金融的顺利开展需要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环保部门与项目单位的协调配合和有效沟通,但目前金融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还未能建立起统一和清晰的环境评估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和环保部门所能提供的项目环保信息非常有限,不少企业对项目建设的环保信息采用虚报或瞒报的手法以获得资金支持,企业和个人对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认知和认可还有待于提高,而金融机构通常缺乏专业的环保人员与环保评估专业知识,获取项目真实环保信息的成本高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环保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的存在,使得绿色金融运行的良好市场未能建立,阻碍了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2.缺乏绿色金融发展必需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从外部来看,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激励机制,所颁布实施的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措施与规定大多以鼓励性为主,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严重不足,使得开展绿色金融的成本过高,金融机构普遍积极性不高,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从金融机构内部来看,公司股东、公司员工与投资者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待于提高,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还未能建立起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相应也就缺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所需的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在目前以公司利润为主要考核目标的指引下,金融机构本应具有的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很容易在繁重的考核压力下让位于诱人的经济利益。同时,我国企业的绿色生产和个人的绿色消费意愿不足够强烈,加之未实施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不会得到来自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相应惩罚,整个社会对金融机构是否实施绿色金融的监督力度较弱。

3.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明显不足

虽然在支持节能减排的约束下,我国的金融机构也陆续推出了一些金融创新产品,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目前,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拥有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已经涵盖了清洁生产技术、能效融资、可再生能源、环保储蓄、环境投资基金、碳融资与排放交易、污水处理及治理等众多领域,涉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而我国的绿色金融以银行为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程度明显较弱,以银行为绿色金融实践主体的单一模式使得绿色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微乎其微。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浅层次的绿色信贷,所涉及的服务领域多集中在中下游环节,绿色金融产品也多为低附加值产品。由于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较弱,我国不仅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发展明显不足,碳期货与碳期权等绿色衍生品市场的发育也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难以满足科技含量高、建设周期长的绿色项目建设所需。如何借鉴国外发展绿色金融的有益经验,增强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认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应该达到三个目标:一是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二是降低污染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三是强化企业的绿色生产偏好和消费者的绿色消费偏好①。2015年4月,由人民银行研究局牵头的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撰写的《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研究报告,提出了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13条政策建议,政策建议及其预期效果见表1。

根据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议总结如下。

(一)加强绿色金融机构建设

一是在国家层面成立由政府参股的绿色发展银行,组建由中国绿色发展银行、地方性绿色银行等组成的绿色银行体系,除了利用绿色银行在绿色金融方面的专业优势外,还可以充分表明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与发展绿色经济上的决心,以此提升社会资本对绿色项目的偏好,引导资金优先进入绿色产业领域。二是成立绿色产业基金,作为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的专业平台和绿色信贷的重要资金补充;同时,推动绿色产业基金发展中的公私合营模式,以较少的财政资金撬动大量的社会资本股权投资。三是政策性银行和对外投资与开发机构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应首先采纳赤道原则成为赤道银行,给国内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示范;建立的绿色金融标准最好高于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海外绿色投资,主动承担对外投资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二)加大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力度

针对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存在着较强的正的外部经济性,使得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和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动力不足的问题,非常有必要加大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收益,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一是加大绿色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减少绿色贷款的贴息限制,简化审批流程,健全绿色信贷的贴息机制。二是允许并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简化绿色债券的审批程序,免除或减少投资于绿色债券的所得税,并在存贷比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扩大绿色债券的市场和规模来为绿色信贷和投资提供稳定、低成本和长期的资金来源。三是建立IPO绿色通道,强化股市支持绿色经济的机制。在对绿色企业明确认定的基础上,简化绿色企业IPO审核流程,优先安排上市;在今后备案制替代审核制以后,仍应允许绿色企业享受特殊通道的优惠,利用我国股市资金充裕的优势和直接融资的便利,募集民间资本用于绿色经济发展。

(三)加强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进行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激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建设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以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为突破点,逐步完善交易机制;同时,在重点流域进行跨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激励效应。二是建立绿色评级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部等部门联合牵头研究并确定绿色评级标准和方法,由评级公司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绿色评级,方便金融机构获得企业或项目的环保信息,降低绿色企业与项目的融资成本。三是推动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与运用,开发多样性的绿色投资产品,引导更多的绿色产业进入资本市场,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四是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搭建企业和项目环评数据库,降低投资者获得建设项目环保信息与社会影响的成本。五是构建绿色投资者网络,监督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同时,负责培养机构投资者的绿色投资能力,并开展绿色消费教育。

(四)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

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金融机构更多地投资于绿色产业,是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建设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多领域和行业推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构建绿色信贷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联动机制,利用保险机制约束污染型投资并筹集环境修复资金。二是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对于所投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负面社会影响,金融机构负有可追溯的连带责任。三是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可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牵头制定披露标准与细则,通过环保信息披露为上市公司准确估值及环境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以此引导资本市场配置更多的资金进入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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