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制车票遗失补票问题探讨

2016-01-31 08:04王习习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遗失进站购票

王习习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关于实名制车票遗失补票问题探讨

王习习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自2012年1月1日全国铁路实施实名制购票以来,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该不该补票的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本文以实践中的案例为出发点,就铁路部门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作出另行购票的处理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并就车票丢失后应另行补票的问题如何解决而提出建议。

实名车票;补票 不合理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依据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1月27号,罗某通过12306网站购买了从南京出发前往无锡的火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尽管罗某在出站时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但仍被要求另行补票并核收手续费。事后,罗某将上海铁路局诉至法院。2015年12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罗某诉讼请求。

(二)判决依据

在实名制火车票遗失纠纷案件中,铁路部门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作为其强制要求旅客补票的依据。该部法规于1997年由铁道部颁布,当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上位法制定而成,目前已颁布了19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出站前向到站退还后补票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二、案件所引发的思考

(一)铁路部门依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作出“另行购票”的处理是否具有合理性

首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1997年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虽然在2010年10月进行了修改,但并未就“实名制车票”的丢失、挂失等内容进行补充。当新的问题出现,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很好的与现实情况相适应的时候,铁路部门仍以原有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显然不具有其合理性。其次,车票非运输合同的唯一凭证。实名制购票实行之前,纸质车票丢失,旅客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要求其另行购票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车票已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的凭证。铁路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身份证查证旅客是否购票,此时如果仍把全额补票作为处理旅客遗失车票的唯一措施,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意旨。最后,在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条件下,购票人的购票信息存在于铁路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乘客在网上支付购票款后,双方即形成铁路运输合同关系。即使纸质车票遗失,但电子信息不会改变,不应因为形式上的瑕疵而影响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二)“电子车票”是否有效

在现行实行实名制购票后,应对“票”的形式有新的解读。首先,在实名制以前,纸质车票上没有记载姓名,谁占有车票就可以凭车票进站乘车后完成出站验票等环节。但实名制实行之后,全国各地实行“人、票、证”一致的实名进站乘车,即使车票被他人占有,也无法使用。其次,铁路部门存有旅客的购票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车次等,这等同于电子车票。最后,因“电子车票”与纸质车票具有相同的属性,铁路部门应该承认“电子车票”。在目前没有修改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的解释来认定持有电子车票的旅客购买车票的法律事实。

(三)非实名购票的人假冒他人乘车,责任由谁承担

乘客进站时,铁路部门都要核实人、票、证的一致性,如果是因为铁路部门在实名查验环节出了问题,导致非实名购票的人假冒他人乘车,这是因为铁路部门未能严格履行实名制所造成的,铁路部门不应因自身的过失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解决“车票丢失后应另行补票”的建议

(一)建立火车票的实时查询系统

在电子化程度日益提高的今天,乘客购买了实名制车票,却查询不到车票信息,实名制岂不成了一个“摆设”?在现行实行实名制的条件下,购票人的购票信息存在于铁路部门的信息系统中,铁路部门经过查询确认后再确定是补票还是免补,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

在今天已实行实名制购票的法律背景下来看,铁路部门仍坚持适用19年前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已不符合当今与时俱进的要求。在没有实行实名制购票之前,没有其他方法、方式证明自己已经购买车票的,铁路部门要求旅客另行补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实名制购票实行4年之后,经过严格的查验才能够进站乘车,在出站时,由于车票丢失,仍然执行19年前的规定,这些法规相关法律条文显然有失公允、亟待完善。

(三)铁路部门需加强管理

首先,严格核实“人、证、票”的一致性,不能让实名验票进站形同虚设。其次,进出站检票口逐步实现以闸机验票取代人工检票,实现进站、出站刷票记录在全国联网,以备出站前丢失车票的旅客凭进站的刷票记录而免补车票。最后,加大对逃票者和假冒他人乘车者的惩罚力度。

(四)待条件成熟时,全部线路的列车实行无票制

现在部分高铁线路已实行无票制,乘客持二代身份证即可验证上车。在火车票电子化成为发展趋势的今天,为了消费者旅行的便利,乘客持二代身份证上车、出站具有可行性。

[1]贾阳,“实名车票丢失后,不该再让旅客补票” [J],载<<检察日报>>,2015年2月14日第003版。

[2]张辉,“实名制车票丢失,要求补票合适吗” [J],载<<检察日报>>,2015年10月26日第001版。

[3]《火车票丢失到底要不要补?乘客状告铁路局难胜》.http:// mini.eastday.com/a/151216055034857.htm/

[4]《火车票遗失纠纷全国多发》.http://zjnews.zjol.com.cn/ system/2015/10/16/020875865.shtml

王习习(1989~ ),女,汉族,山东滕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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