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2016-01-31 08: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民商法义务市场经济

郭 奕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郭 奕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民商法是一部社会生活规范的法律,非常的重要。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上的地位和声望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它其实也是每位公民应当具备的优秀品质,我们要立足于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诚实信用的这一原则在应用中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所以有必要完善诚实守信在民商法中的种种体现,使法律更加的完备。

诚实信用;缺陷不足;完善途径

0 引言

民商法体现了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和内在的规律,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公平等基本原则,自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我国民商法中起,许多专家学者就该原则的内涵进行探索,观点不一。每个人也都喊着这一原则,也想努力的做到,但是遇到具体问题大都也不知道诚实信用具体在哪一个方面体现。以下本文就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体现的方面、其中的缺陷以及完善途径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来自罗马法被称为“善意原则”,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转型,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逐渐非常重要的原则,同时它也是我国道德原则的根本,被纳入到民商法中体现其重要性。所谓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根据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来往,同时在缔约合同时,彼此也要非常诚实,并严格按照彼此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

虽然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讨论中,在语义说、双重功能说以及一些条款说中观点各自不相同,都存在不同的优缺点,但都表明了该原则对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特点,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当事人怀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履行自身的义务和承诺。因此,我们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同时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其不仅具有道德规范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

2 民商法中可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方面

2.1 情事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应用到合同变更或解除当中,有力阻止了不公平的现象在合同中的出现,虽然看起来很模糊,但具有实际行动的意义。

2.2 扩张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义务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的变化,使合同义务得到了扩张,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市场不断发展的,它的实现促进了诚实守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发展,使得实现公平和利益更加平衡。

2.3 承诺要约原则

这一原则就是要双方建立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以后,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违约,如果有一方在没有另一方统一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不履行其中的义务和责任,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4 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它不但维护使人们所处的公共秩序其得到的良好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实行以及责任的落实分配[1]。

3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缺陷

3.1 对内涵和定义没有清晰地界定

就现在来看,对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在我国的很多领域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没有统一的界定。“条款说”、“语义说”、“双重功能说”和“立法者意志说”是诚实信用原则到目前为止最主要的界定学说,但这四种学说都各有优势,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不能有欺诈或是有违法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但是这一法律具有双重功能。这些法律功能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意义以及内涵的。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做清楚的定义,这使该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相当模糊,不用谈内涵和概念的准确运用了。

3.2 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相对落后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为最高行为准则,但它仅仅排在第四位,与帝王条款的身份相差甚远,有待改善。比如在我国债权法、物权法中形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体系。但不难发现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没有真正体现在实处。

3.3 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法律保障

纵观我国的民商法,虽然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涉及范围广,但是在实施法律途径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达到诚实信用又会怎么样呢?例如:地沟油事件、毒奶粉事件、毒胶囊事件、问题疫苗事件等等信用问题和矛盾频发,这说明市场经济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混乱性,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漏洞很多。

4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途径

4.1 清晰地界定内涵和定义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从概念出发的,法律的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概念是对法律所欲调整之对象所进行的特殊归纳,这种归纳主要是受法律思维方式的影响,对所要概括事物的特征进行穷尽地列举,从中找出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最显著特征。然后对概念下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从形式上看,法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因而在法律规定中,应尽量使用明晰、确定的概念[2]。

4.2 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加大执行力度

要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混乱进行整顿,避免损害社会信用的事情发生就要对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推进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落实。迄今为止,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各项法律要求的首要要求和基本原则,但是因为诚实信用无法测量所以落实起来执行力不够。要想保证真正实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问题,最关键的就要对衡量标准进行制定,认真的按照标准执行落实,对违反原则的采取相应的处罚或惩处措施,让整个行业或社会都能够得到高度重视。

5 结束语

要使诚实信用原则深入人心,不能只是把它看做一种相关的规定。有了政府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引导。有了好的示范,人们才会加以明确以及跟随。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督管理业是引导和约束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可通过立法、增加信用度的透明性等方式来引起个人和企业对信用的重视度,不断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 (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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