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的价值

2016-01-31 21:33刘雪瑜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正义实体工具

刘雪瑜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论程序正义的价值

刘雪瑜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者优先依然有很大的争议,就我国目前来看,依然有很多人只是片面的追求实质的正义。本文从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出发,阐述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由此得出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选择程序正义的观点。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本位主义

一、现行的主要学说中对于程序正义价值的论述

(1)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一般来说,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指的是程序表现出的工具主义价值,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只承认程序具有工具或手段的辅助价值,并认为程序的意义是发现客观真实和正确落实实体法——实质正义,程序只有达到了这个实质上的正义结果,程序的意义就得到了实现。这种实质正义观点被世人称之为工具主义。程序的工具价值是程序的价值之一,而且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价值对于实现普遍的正义尤为重要。诚然,程序工具主义遭到了许多学者的诟病,认为这是“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应当予以批判。笔者认为,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并非程序的工具价值之错,程序工具价值如果能够很好的得到公众的认可,程序本身也能受到更大的重视。

(2)程序的内在价值。此即程序本身的独立性的价值,经大部分学者加以阐述,可以称之为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本位主义强调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认为程序可以不依赖于实体而独立存在。实现了程序正义就等于法律目的的实现,而对于结果可以不论。这种说法在否定了程序工具主义的错误价值后成为了主流学说,引导了大众的心理趋向。但这一说法过于绝对,失去了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否能真正实现法律目的,笔者认为这存在一些问题,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是相辅相成的。本文在探讨程序正义存在的哪些价值时,认为程序正义的价值并非单一的,不能将它与实体正义完全的独立开来,也不能仅仅将其看做是实体正义的附属品。程序正义在司法的行使过程中占了十分重要的内容,这种重要性的表现之一即是程序价值的多元性。

二、程序正义的多重价值

(1)程序的工具价值。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在审判活动中,程序实施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我认为程序的工具价值并非是由实体价值的实现与否来决定的,一套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其实施的过程对于判决的结果的确具有工具意义,符合了法定程序的审判,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使结果更加的趋于正义。程序的实施并不能发现实体事实的真相,但是程序的行使过程能够使事实问题更易被突出。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保护被告最后陈述的权利,该程序本身并不能发现真相,也许结果依然一样,但是不能说这步程序没有价值,它对法官的自由心证的过程都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是程序作为工具的价值。同时,程序在设计之初本身就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比如劳动仲裁程序会倾向劳动者的利益,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程序倾向的是人的人格利益,诉讼时效制度倾向当事人的时效利益。这本身无可厚非,程序的设计就是要保护弱势的一方,将其拉回到公正的天平上,在对等的情况下来对处在对立面的双方进行评价,这是程序的工具价值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2)程序的本位价值。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这一点不能否认,但是如若说程序仅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也是不对的。程序的设计,对实现实体正义有一定的帮助,这本身是程序的追求所在,但是如果片面强调程序的设计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那么又会陷入“重实体,轻程序”的循环。程序的设计,不能仅仅为实现实体正义服务的。《唐律》中对刑讯逼供有完善的程序规定,打几下,用什么打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仅仅是一种程序,如果这种程序能偶然的实现实体正义,这种非正义的程序也不能实现程序正义,所以我认为,在看清程序的工具价值、追求程序能够更好的帮助发现实体正义之上,存在一个前提——程序本身是正义合理的,即程序存在其的本位价值。程序的本位价值有何重要?美国学者杰里·马修提出了的“尊严价值理论”,他认为过程本身对参与者的影响与实体结论同样重要。“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人们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所要追求的不仅仅是正确的判决,在整个程序框架下受到公正的对待也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之一,而受到公正的对待,表现为一个人对其自身尊严的认同与维护 。程序设计是否为正义的,首先要看其是否能够维护人的尊严,这是程序正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所在,即使某一套程序能够为实体正义作出帮助,但这程序本身如若对人的尊严是否定的,那么本身的不正义使这套程序失去了其的价值。所以程序的设计者应当最大限度的对人的尊严进行考量,如何权衡程序的工具价值和本位价值之间的利益,使程序能最大的实现其正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课题。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冲突

在司法过程中,我们往往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究竟是选择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但是许多人把这个事情看的过于绝对,貌似选择了程序正义就一定会抛弃实体正义;选择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就失去了其的意义一样。其实,我们面临的不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何者为优先价值的问题,可以认为它们是同等重要的,我们面临的问题实质上是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如何选择的问题。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程序正义,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正义,而这种正义,是全面意义上的,包括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在内的普遍正义。坚持程序正义,是法律的威严所在,是法律的公信力所在。缺乏程序正义,如公示不到位,双方的辩论地位不平等,自由心证不公开等,即使审判结果有可能是好的,也难以为人所信服,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会大打折扣。我们需要优先选择程序正义,就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不能随意成为法律制度的牺牲品,而不仅仅为了是某一次的实体正义的实现,这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

[1]康玉娟.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和优先性[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01:76-78.

[2]赵旭东.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6:88-94.

[3]苏雪菁.审判程序公正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1.

[4]马英杰,管岑.浅析程序正义的要求[J].法制与社会,2009,05:340-341.

[5]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J].中国法学,2000,03:145-153.

刘雪瑜(1993~),女,汉族,江西上饶人,法律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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