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逻辑起点及学科方向探究

2016-01-31 21:33汪雅琪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权行政法

汪雅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行政法逻辑起点及学科方向探究

汪雅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行政法逻辑起点一直都是理论界少有论述的领域,但是其在行政法学科体系中却占有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本文旨在探究行政法逻辑起点各个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推演行政法学科的发展方向。

逻辑起点;行政;行政权;市场;发展方向

一、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一)逻辑起点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论体系,每一种体系都有各自的逻辑结构,而要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结构或体系,必须要有一个逻辑起点。所谓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作为落脚点,该体系的所有结论都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这是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的实质要求。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法的逻辑顺序、逻辑结构,而且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谓行政法逻辑起点,是指行政法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

(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各论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界少有论述,就各类资料而言,有下列几种关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观点:①行政论,这是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翻开国内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书,我们会发现,行政法学的研究必然都是先从弄清行政的意义与范围入手的。”,代表学者为李健顺、杨解君、任中杰等;②行政权论,胡建淼在2003年版的《行政法学》中指出,“没有行政就没有行政法,但没有行政权就不可能存在行政”。持有行政权论的学者还包括沈荣华、金国坤、杨海坤、章剑生等;③市场论,袁曙宏、宋功德指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④人权伦,曾祥华提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三)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标准

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一书中曾为逻辑起点提出三条质的规定性: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的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的起点相符合。

参照此规定性来考察上述诸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行政权,而不能是其他概念和范畴。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行政权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所有条件,作为行政的逻辑起点是能够成立的。首先,行政权是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最具有高度浓缩性和抽象性的概念。其次,行政权可以统领和建构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上的每一个原理、原则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属。第三,行政权与行政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化及广泛运用,才使得对行政权的规范成为普遍的社会需求,于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可见行政权的独立化标志着行政法的产生,行政权与行政法产生的起点具有同步性。

二、行政法的学科发展方向

行政权概念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逻辑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的起点,又以此为开端,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涵和外延,本质和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的阐释奠定了科学地理论前提,又为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因而能够而且应当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一)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概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开场时期。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界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平衡论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对曾经的这场争论以及制度实践的积极反思和抽象整理。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直至本世纪初,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系统化论证阶段。开创时期确立的整体观、类型论和历史学的进路,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疆域上不断延伸,沿路持续地收获成果。平衡论、新控权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新服务论等,都在致力于完善自己的学说,强化理论的解释性、规范性和逻辑自洽性。其中,尤以平衡论为典型。

笔者将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基础上,对于行政法学科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阐释与梳理。

(二)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发展,行政理念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①从管制行政理念向服务行政理念的转变;②从权威行政理念向民主行政理念的转变;③从人治行政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④从经验行政理念向科学行政理念的转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研究的新视野、新进路、新方法的讨论,对于拓展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角度和领域、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水准和质量、提高中国行政法学回应现实世界中真实问题的能力等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和促进作用。中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应将规制国和福利国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与此相关的是在一般行政法之外,深入到部门行政法领域之中,在其中,不再以司法为中心,视野仅及于行政的边缘;而是要深入政府活动的核心,与经济学家、公共行政学家一起,探究提高行政效率、效能、保障公共利益、进行利益协调的途径。

[1]章剑生:“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回应”,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2]曾祥华: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J]政法论丛.2004(4).

[3]张成福,余凌云.行政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3.

[4]胡建淼.行政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2.

[5]袁曙宏,宋功德.WTO与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38-341.

[6]曾祥华.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J].政法论丛.2004(4).

汪雅琪(1990~),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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