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知的知识观”

2016-01-31 22:48袁诗涵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全知哈耶克休谟

袁诗涵

(43007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浅论“无知的知识观”

袁诗涵

(43007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通过对全知的知识观和虚无的知识观的批判,提出了一种新的关于知识的理论——“无知的知识观”,这构成了哈耶克社会哲学的全部基础,可见其重要性和其深刻意义。哈耶克从而也形成了一套由无知知识观导致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观从而进入有限政府观的严密逻辑。

无知知识观;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有限政府

当代学者J.Barry认为:“构成哈耶克社会哲学之全部基础,乃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理论。这一理论最重要的特征乃是哈耶克对人之无知的强调。”这一看法非常到位,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的自由社会秩序理论正是建立在其无知的知识观基础之上。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提出:“亦即后来被亚当。弗里森称之为‘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的那种现象。”这涉及到人的知识在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他对全知的知识观和虚无的知识观都是批判的:虚无的知识观之所以是错误的,在于其否定知识的作用,把社会的发展看作是纯自然的,一种动物本能式的发展,实际是否定人类社会的发展;全知的知识观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夸大了知识的作用,把社会的发展看作是人为设计的产物,显然知识没有这样的能力;而实际的情况毋宁是,人们运用知识于行动中推动社会的演进式发展,“自然的”和“人为的”秩序都无助于人们运用知识,而只有在自生自发的自由秩序中,知识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和利用。他指出:“人们对于深嵌于大社会秩序之中的大多数特定事实所处的上述那种必然无知的状态,乃是我们认识社会秩序这个核心问题的根源。”这里的无知是相对于全知而言的,是知识在限度内的有效性而非虚无。哈耶克的“无知观”与休谟的怀疑主义紧密相连。休谟是个温和的怀疑主义者,他所怀疑的是理性能力本身的无限性和追求确定知识的手段,而不是常识和科学。休谟的怀疑论不是抛弃理性和知识,而是通过怀疑来考察人类知识理智的界限、范围和缺陷,表明人是极易犯错误的,“独断论”不过是一种狂热的态度,从而防止宗教迷信或知识迷信。休谟的这种怀疑论又可被称为“进化论理性主义”。和休谟的怀疑主义正相反,笛卡尔怀疑主义是怀疑现实存在,对于理性能力本身是没有任何怀疑的,理性是无所不及的,没有什么是不可以被理性所摧毁和建构的,对习俗和传统是极其蔑视的,笛卡尔的怀疑主义又可被称为“建构轮理性主义”。两种理性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理性的认识的不同上,它们都承认理性的作用,但一种理性主义认为理性的作用是无限的,另一种则认为是有限的。纵观历史,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无一不是运用理性的结果,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理性的伟大绝不等同于理性运用的伟大,理性的品格是单一的,但理性的运用却是双刃的。对理性的误用而导致的人间悲剧从来没有停止过,它留给人们的反思绝不亚于其正面效果。唯理主义只是形式上的理性主义,而实质上恰恰是极不理性的。哈耶克无知的知识观,是针对唯理主义的全知的知识观,相对于完全否定理性作用的理性虚无主义而言,理性就并非不及,而是有确凿无疑的积极作用。唯理主义虽有漂亮的外表而非常能迷惑人,但其负面作用比起理性虚无主义来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无知的知识观”就是界定知识和理性的限度,反对知识僭越本身的超负荷、力不能及的使用而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是一种中庸理性主义进路和文化进化论观,哈耶克将其作为更为宏大的自由秩序观的前提。与这种“无知的知识观”相对应的社会秩序,既不是排除人的知识的“纯自然”的,也不是仅来自于人之知识设计的“人为的”。而是处在这二者之外,哈耶克坚持的是进化论理性主义法律观,它与唯理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都是大相径庭的。法律既不是超自然力量的构造之物,因为它离不开人之理想的作用,亦非任何人的心智的刻意构造之物,因为人的理性并没有如此大的作用,这正是中庸理性主义的进路。

在自古希腊始的“自然的”和“人为的”二分法之外,哈耶克提出独特的第三类现象,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人之行动非人之设计”的自生自发的自有秩序。理性的界限和有限性也正是国家的界限和有限性,因而人类的社会秩序就不是理性设计的“人造秩序”或组织秩序、外部秩序,而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内部秩序,维护这种内部秩序的是内部规则、正当行为规则、私法,而不是外部规则、立法而制定的法律、公法。哈耶克坚决反对在自觉设计下的“人为的”发展和以表现着本能特点为由而被认为是“自然的”现象这二者之间进行非此即彼选择的“二分法”。哈耶克沿着休谟的思路,阐明了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制度通过选择而成长的方式、方向、方法的社会进化论,构成了自生自发的自由社会秩序观。所谓的“选择”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的选择或者是个人所具有的遗传能力的选择,一种是文化的选择或是以文化方式的传播和存续能力的选择,社会达尔文主义关注的是前一种选择,休谟进化论关注的是后一种选择。休谟说明了只有当人们学会服从某些行为规则时,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才得以产生、成长和发展;也正是在社会的进化中,那些对人类进化有效的制度得以保存,无效的则被抛弃,自生自发的自有秩序得以形成。哈耶克将其系统化:其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有限政府,在法律上表现为普通法之治。

哈耶克无知观的意义在于从无知知识观导致自生自发社会秩序观从而进入有限政府观的严密逻辑。无知的知识观乃是一种中庸理性主义,理性的界限就是政府的界限,理性的有限性就是政府的有限性,哈耶克既反对极权政府,又反对无政府主义。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结尾,哈耶克表述其经过四十年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人类理性的自负威胁着人类自由。由于这种自负,都存在着政治家们试图“设计人类策未来”或重构社会的危险,这是一条最终会扼杀个人自由和通往奴役的道路。无知观从政治哲学的高度摧毁了无限政府的根基,并为其有限政府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转引自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53页

[2][英]费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袁诗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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