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耶克自由观的特征

2016-09-10 07:22陈校
决策探索 2016年10期
关键词:哈耶克定义特性

陈校

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年)是当代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是继柏林之后英国贡献给整个世界的又一位大师,他代表了一个新时代,代表了自由主义在二战后的复兴。因此,研究哈耶克的自由观有助于理解自由主义。自由是哈耶克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其他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常被看作个人的或人身的自由。”关于哈耶克对自由的诠释,笔者认为可从三个视角来理解。

一、从强制的视角理解,哈耶克所讲的自由是一种没有强制的状态

在回答什么是自由时,哈耶克同柏林一样,也把自由与强制联系在一起,认为给自由下定义应依赖强制概念。因此,要了解哈耶克的自由定义,从他的自由定义出发,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强制。所谓强制,就是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受到另一个人的控制,为了尽可能避免更大的不幸,此人不得不放弃他的生活计划而使自己的活动服务于控制者的目的。从哈耶克的自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他所讲的自由是指一种没有强制的状态。他认为强制实质上是否认了一个人作为思想和价值判断主体的地位以及应该享受的尊严。作为强制的对立面,自由意味着个人的行为必须摆脱他人的任意控制,个人行为只能由他本人进行选择和行使,而不是由他人意志所主宰。哈耶克认为,自由不仅与强制直接相对立,而且自由本身还包括不允许强制的出现,至少在某些领域不出现;自由意味着个人行为的某些领域是任何人所不能干预的,并已经预先假定了某些领域的不可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个人自由就是没有强制性力量或者尽可能少的强制性力量。哈耶克所讲的强制,实际上是一种外部力量,是来自他人的一强制力量,也就是说,除了人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构成强制。

二、从责任的视角理解,哈耶克所讲的自由包含个人责任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可以享有机会和选择,“它还意味着个人必须承担自由行动的后果并且接受对自己行为的赞美或非议。自由与责任不可分”。这表明哈耶克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即使在个人领域也不能为所欲为,他必须考虑自己自由行为的后果;另一方面表明责任只能是个人的责任。哈耶克认为,在自由社会中,根本不存在所谓集体的责任,正如大家的财产往往谁的财产也不是一样,大家的责任就是大家无责任。在谈到责任与自由的关系时哈耶克指出两点:第一,他认为责任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内在限制。就法律而言,责任可以帮助人们确定义务,并因此而决定惩罚的施用与否,因此,法律上的责任就构成了对人们自由行为的约束;就道德意义而言,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它决定人们对整个道德义务的认识,是形成人们道德义务的基石。第二,他认为责任感不仅是对人们自由行为的内在限制,而且它还是对人们作为思想主体和价值判断主体地位的承认。这表明,哈耶克的责任概念是预先假定人们有能力采取理性行为,假定人们有能力学习和预见,能够根据自己对行为后果的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哈耶克的第二个观点告诉我们,责任是对自由的一种确认和支持,在满足我们个人自由之前我们必须要有理性判断出由于我们自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究竟有多大。从哈耶克所谈到的这个观点我们不难看出,在理解他的自由定义时,我们是不能回避责任概念的,并且只有引入责任概念,我们对其自由定义的理解才能更进一层。

三、从法治的视角理解,哈耶克所讲的自由要由法治来支配

哈耶克所讲的自由是指一个私人领域,这种私人领域是如何确定的呢?哈耶克认为,要依靠法治来确认自由。“尽管自由是自发社会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一般规则的诉求,意味着应当由规则而不是由人统治人的生活,亦即哈耶克所言的应当由法治而非人治支配整个社会的运行。”他认为,法治不是一条法律中的规则,而是一条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法治能够为人们划出一个私人的领域,在这样一个领域中,我们不会受到别人的强制,因而也就是自由的。那么,法治如何成为自由的保障呢?哈耶克认为,法治是确定法律特性的一种理论,自由就是通过法律的这些特性保障的。他指出了法律所应具备的三个特性:一般性或抽象性、确定性和适用人人平等性。在谈到这三个特性时,哈耶克指出法律的一般性或抽象性在于它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也不考虑时间、地点等一些情况,而是涉及到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它规定了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的一些条件,并适用于一切人。法律的确定性就在于这些法律必须是已知而且是肯定的,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裁判结果也是可以预知的,这显然避免了任意统治。对于法律的平等性,哈耶克认为实现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进行区分,但是由于人们在制定法律时知道此法律同样也许会运用到自己身上,这样他们也不会制定一些限制自由的法律,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所指出的区分也是双方认可的,因此,即使有一些不平等也不会造成什么伤害。从法律的平等性特性出发,哈耶克认为,平等虽然不能完全实现,但法治会给人现有条件下最大程度的自由。由此可见,哈耶克所讲的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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