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思考

2016-02-01 01:3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权

林 贵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 福清 350300



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思考

林贵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福清350300

摘要:对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应该明确近几年我国司法改革研究取得的成果以及研究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而从理论层面入手对司法改革路径选择标准进行探索,并对我国当前现存的司法改革路径加以讨论,由此可以得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路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满足司法改革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本文拟从行为主义入手探索以行为主义为主导、融合各种路径的相对科学的研究方法,希望能够为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司法改革;研究路径;司法权

具体而言,研究路径主要指在研究目的的正确指引下研究思路的合理展开,对研究的具体范围、最终结论和结果的适用性产生着决定性影响。我国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基于基本国情的变化进行了十几年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研究工作也随之进行,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产生着相应的积极影响。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十分有必要对近几年我国探索出的司法改革路径进行分析和梳理,对不同研究路径的理论价值和实践途径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对司法改革实践做出正确的指导,促使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在新时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近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成果重点关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权基础理论方面

1.司法权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传统研究中将司法权的概念认定为法院裁判权的判断,但是其后在更深层次的研究中,学者们经过更为具体的分析和认同,指出检察权与司法权存在一定的差异,检察权的重点在于效率,而司法权的重心则在于正义,因此在研究中不应该将检察权纳入到司法权的研究范畴中。其后基于法院司法的思想,学者在对司法权的研究中相继提出了“判断权说”、“裁判权说”、“二元权力说”以及“案件权力说”等等,经过系统的研究和比较,最终提出法院享有司法权、能够依据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司法主张进行判断,来对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加以维护,也就是说在此观念中法院在司法权方面仅仅享有判断权,而不具备对司法案件的执行权力[1]。同时还存在一些学者结合我国司法权研究现状提出了“三权说”、“两权说”以及“大司法权说”等多种论述,并对不同的学说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比较,认为多数研究学说在特定的层面上都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但是相关学说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此后研究中对我国司法权的论述不断的完善,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所坚持的司法权主要为法院所享有的管辖、审判、执行以及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并且在官方的论述中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含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

2.司法独立

从传统研究理论看,司法独立是在分权与制衡理论下衍生出来的不证自明的概念,但是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禁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小,对司法独立问题进行的专项研究更是凤毛麟角,严重制约了司法改革研究的全面发展。

在谭世贵教授针对司法独立问题所做的早期研究中,明确指出司法独立是一项由三权分立所衍生出来的司法方面的基本研究原则,并且西方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针对司法独立问题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如较为严格的法官任用制度、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等。而从当前我国司法研究的实际情况看,对司法独立问题的研究还应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范围、保障机制等加以明确,保证司法独立问题研究的全面性[2]。在此基础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独立问题逐渐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围绕司法独立问题开展的专项研究也日渐增多,对司法独立研究的深入发展以及对司法改革研究的推进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借鉴。

(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改革理念、宏观目标和具体步骤方面

1.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改革理念和宏观目标

在司法改革研究中此三点往往存在相互交错的关系,但是从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改革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宏观发展目标是逐渐由内部转向外部,逐渐呈现出外化发展趋势的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着重推出了公正和效率两项重要的主题,针对这一主题,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一部分人认为要想体现司法精神的先进性,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保障人权、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追求司法效益问题;一部分人认为司法改革过程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以期能够借助司法的公正来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公正发展;还有一些人认为只有借助良性的司法改革才能够建立起具有权威代表性质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并以司法公正、效率和程序安定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为司法改革工作的优化开展做出正确的指引[3]。

2.司法改革的具体步骤

针对司法改革步骤进行的研究,不同研究学者提出了差异性的看法,徐静村就曾经在研究中指出司法改革不可能独立的存在于社会上,从本质上进行分析,其应该归纳到政治管理的范围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司法改革工作与政治体改革具有相对密切的关系,应该在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推进司法改革同步发展,促使司法改革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但是在当前我国政治背景下,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只能够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循序渐进的进行,唯有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改革实效。龙宗智也在研究中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我国当前社会条件还不足以支撑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司法改革工作效果必然不够理想,因此在实际改革过程中只能循序渐进的进行,从方法的改良逐步走向技术的改良、制度的改良[4]。

(三)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方面

为了能够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我国相关学者在司法改革路径的研究和探索过程中对改革的经验、理念等多方面进行了相对广泛的研究,并结合法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经验,为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提供了相应的指引。以辛雪梅的研究为例,其通过对中日司法制度改革的对比分析,提出中国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在实际操作时重视改革指导思想以及改革理念对我国整体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引作用。韩大元也在研究中指出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政体制改革存在关联性,因此从韩国司法改革的经验看,韩国司法改革也对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因此可以从宪政体制的角度对我国司法改革工作进行重新的审视,进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奠定合宪性基础,促使宪法在司法改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有效增强改革工作的全面性和整体性[5]。此外,刘妙香、卢静娟以及齐树洁等人也对比英、法、意、德等国的研究对中国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进步,为司法改革研究成果的获取创造了条件,为我国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工作的深化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四)司法改革的学科构建方面

对于司法改革学科建设方面的研究,青年学者周自康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在研究中指出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学术界,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研究工作都尚未取得足够的进步,在问题研究范式、纯理论研究范式以对策研究范式方面都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无法对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良性开展实施科学的指导。因此其提出要想促使司法改革研究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功,就应该在当前研究基础上构建我国司法改革学,进而有效发挥研究“场”的作用,促使司法改革研究理论更加系统化,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促使司法改革研究工作的开展能够真正对司法改革实务操作提供科学的指导。

二、司法改革研究路径选择的理论分析

(一)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应该有利于对根基性理论的构建

司法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以对存在问题的司法环节加以明确为前提,在不具备充足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司法改革研究人员只能够从司法工作的外在表现对需要实施司法改革的环节进行判断,进而结合外在表现制定相应的司法改革措施,解决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对司法工作外在表现进行判断的方式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碎片性,缺乏可靠性和客观性,极易对司法改革工作的良性开展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探寻一种能够解释司法运行规律的理论,为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做出正确的指引[6]。简单的说,改革人员在对司法改革研究的路径进行具体分析和选择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所选择的路径能够有利于对根基性理论的构建,只有具备根基性理论,才能够对司法改革工作做出正确的指导。具体而言,在明确司法运行相关条件、运行机理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根基性理论构建的司法改革研究路径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价值:能够对存在问题的司法环节进行判断,并明确这一环节的司法改革方向和标准;能够有效防止旧问题的存在衍生出新的问题。可见只有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有利于根基性理论的构建,才能够保证司法改革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需要能够推动从价值到操作理论的构建

司法改革本身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即其能够有效利用现存的资源条件,重新塑造能够推进司法工作良性运行的条件,但是从本质上进行分析,其又具备一定的价值属性,也就是说在探索过程中还应该对资源的运用方式以及资源创设所需要的具体条件等问题加以解决,只有在改革路径的探索过程中重视在操作性中渗透一定的价值性,才能够将两者融为一体,为司法改革路径的探索提供相应的支持。

在司法改革研究中司法改革的价值一般集中体现在不同改革环节存在的相关改革目标上,每一个环节的司法改革必然都会设置相应的目标,并且不同的改革环节所设置的改革目标也不尽相同,但是在总体目标的协调和统领下,各级目标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每一个层级改革目标的最终实践都受到下层级目标——操作的直接影响,下一个层级目标——操作工作是上一个层级目标的深化开展,所以总目标的设定以及各层级目标的实现都具有相应的价值。因此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应该有助于推动从价值到操作理论的构建,保证其能够为司法改革实务操作提供正确的指引[7]。

(三)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应该能够融入对中国基本国情的思考

中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所有探索都应该以本国司法环境为基础,只有结合我国司法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才能够保证司法改革理论得到贯彻落实。从本质属性上看,司法改革工作本身是我国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改革应该基于政治改革的整体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与政治改革保持一致性,任何能够对政治根本机制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的司法改革理论都应该进行调整或摒弃。此外,在司法改革理论研究过程中所确定的改革路径应该充分分析当前我国社会的时空背景,即是说应该与前后司法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并且重视不同地区地域性因素的影响,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够为司法改革工作的贯彻落实创造条件,为司法改革制度的具体执行提供相应的保障[8]。

三、当前五种重要的司法改革研究路径

综合几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研究成果,并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检索和梳理,发现我国司法改革研究路径基本包含五种形式,下面本文就对这五种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一)参考借鉴路径

这种研究路径的探索是先在研究之前设置一个没有经过系统研究论证、并且能够用于参考和借鉴的标准,然后将这种标准与当前我国司法现状进行对比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即可称之为司法问题,而能够进行借鉴的标准则可以具体调整为解决对策。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司法改革研究的分析中,参考借鉴标准的来源主要有两种:国际法公约以及相关专家经过系统分析后提出的权威论述,被一些社会大众称之为“普世价值”;法治建设较为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具体来说可以是司法原则、制度、体系和机理等等。这种路径在具体的研究中能够作为单独的研究方法,也可以贯穿于其他研究路径中用于解决具体的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做出正确的指引。

(二)问题对策路径

问题对策路径具体来说就是基于问题——原因——对策而提出的相关研究思路,在我国司法改革问题的早期研究中较为倾向于使用这种研究路径,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司法工作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经过分析发现是司法工作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原因,基于此提出了对司法管辖区域进行科学划分、对司法领导方式进行合理改革等具体措施。一般情况下这种研究往往会受到研究者的直觉影响,因此说服力相对较差。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就是说这种研究路径缺乏一定的根基性理论作为基础,需要参照具体的理论模型才能够发现司法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而提出相对合理的解决对策。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研究对策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可以为其他各项深入研究提供相应的前期引导,促使研究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法社会学路径

在中国社会正式提出开展司法改革后不久,司法改革工作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在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中,司法改革研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司法外的社会环境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内在关系方面,并且从司法工作能够取得的实际效果出发,重点对传统文化、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司法运行工作的影响加以强调,在改革探索工作中主张以中国本土资源为根基建立具有一定现代性质的司法,最大限度的避免制度移植现象的出现,对司法改革工作的良性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社会学路径中以法社会学思想对司法改革研究进行分析能够对司法运行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揭示,为司法改革工作的良性开展提供一定的支持,但是由于法社会学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其无法作为独立的研究路径承担司法改革研究的责任,需要与其他研究路径进行配合,才能够促使法社会学路径的功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司法权分析路径

司法权分析路径最为经典的理论为陈瑞华教授所撰写的《司法权的性质》一书,其基于对问题对策路径的不满,在对司法权性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司法权的角度对司法改革进行探索的思想路径,对我国司法权改革工作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具体而言,司法权分析路径是首先对司法权的内在结构以及所具有的各项功能进行描述,在促使各项司法功能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对司法结构的运行状态和所需运行体制进行分析,进而探索司法权结构的具体组织方式,为司法改革工作做出正确的指引。可见,这种研究路径是一种“结构——功能”式的研究方法,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值得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

(五)决策分析路径

决策分析路径的探索主要是从钱卫清先生的重要著作《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开始的,其在著作中从法官决策入手对我国司法改革问题进行了适当的分析和研究,并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从司法改革在理论层面上的需求进行分析,决策分析路径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相对较好的研究路径,能够为司法改革探索提出理论层面上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决策分析路径的开展可以使用两种主要方式,其一是基于形式性理论框架而进行全面展开,一般不会具体探索需要实施怎样的决策以及决策实施的条件和机理等,更为重视对构建理论模型工作的追求。其二,对司法决策实施相应的价值填充,也就是说在具体研究中以追求理想的司法决策为切入点,对追求理想司法决策的保障条件进行深入分析。但是这种研究路径缺乏相应的价值导向,无法对司法改革实务操作做出正确的指引。

四、基于行为主义主导的司法改革研究进路探索

(一)研究的逻辑起点——司法裁判行为

基于行为主义理论对司法改革的研究进路进行探索可以将司法裁判行为作为逻辑切入点:首先,司法裁判行为作为我国司法领域司法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对象,在我国被划分为判决、裁定以及决定三个部分,并且这三个部分对司法实体以及程序公正产生着一定的影响。相对来说,司法裁判行为与司法部门所实施的其他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主从关系,司法裁判行为能够对其他诉讼行为起到相应的主导作用,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是其他诉讼行为的依附,因此基于我国当前国情,所有司法改革行为的探索都应该以司法裁判行为为导向,真正将司法裁判行为作为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枢纽。其次,将司法裁判行为作为切入点有利于构建相对完整的司法管理理论。由于在我国司法改革领域司法裁判行为在司法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枢纽性的作用,因此从裁判行为出发对司法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拓展,能够进一步增强司法管理理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对司法管理理论的健全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最后,将司法裁判行为作为着手点能够进一步增强司法改革理论的解释力。在我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司法改革指导理论的重要价值在于其能够为我国司法改革实践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对司法改革实务操作做出正确的指引,而在研究实践中,司法裁判行为是一种具体的、确定的、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与价值问题具有一定的转化性,因此将其作为研究切入点,能够将理论研究转变为现实的讨论,在增强司法改革理论解释力的同时,为司法改革实践操作做出正确的指引。

(二)主导研究路径——行为主义

对于以行为主义为主导的司法改革研究进路来说,其具体指在研究方法方面以行为主义为主导,而在研究细节方面则可以适当的引入其他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对司法改革研究路径进行探索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借鉴行为主义的研究成果,为行为主义司法改革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下面本文就从不同的理论层面对以行为主义为主导的司法研究路径进行分析。

1.价值论

对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探索首先应该明确改革的方向。因此研究人员在具体的分析中可以从司法公正入手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进而明确当前我国社会所需要确立怎样的司法公正,只有对此问题进行更为全面而具体的探索,才能够为司法伦理学研究加以丰富,进而为司法改革研究奠定基础,最终确定合理的司法裁决行为。

2.本体论

在司法改革领域,司法裁决行为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进行思维判断的活动,因此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需要对司法思维判断工作的开展所需要的信息知识和思维方式选择进行探索。这是本体论研究中要求以行为主义为主导司法改革研究路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基于本体论研究思想,应该对司法行为的主要构成要素、运行方式进行探索,进而为司法改革研究的发展确定基本的框架和要点,为整个司法改革研究论的形成奠定基础。本体论研究能够改善当前我国问题对策司法研究现状,促使司法改革研究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3.保障论

基于保障论而进行的司法改革研究探索是在司法与其外围环境的接触面而实施的,并且外围环境与司法条件的协调性一般相对较差,因此司法要求法官能够秉持公正的司法动机、要求和规则进行判断。由此可见,保障论研究要求在现有资源限制下,对正常司法运行保障条件的探索,一般情况下保障论研究中所能够提出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三种“创造条件、激励引导、阻碍障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选择使用何种保障方式,都不可能提出完美的改革方案,所以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坚持追求合理主义的原则。

4.条件论

条件论可以看作是对本质论在逻辑层面进行的深化研究,其具体研究范围以及所能够获得研究价值一般由本质论所决定。基于条件论的司法改革路径探索应该从应然角度对知识价值要求的司法裁决动力和保证条件进行系统的分析,进而解决司法路径研究探索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改革研究理论的丰富性和全面性,为司法改革实务操作提供科学的指导。

(三)研究路径的中国价值

1.司法改革的共识性

改革共识性是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司法改革理论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之所以会引起一定的争论,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共同的研究理论基础,而基于行为主义的司法改革研究路径具有改革的共识性,其从微观机制入手,逐步向外部宏观改革进行延伸,能够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其他研究方法价值整合,因此具有明显的中国根基,适用于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

2.司法改革的阶段性

除了从宏观层面上进行着手,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也应该重视从微观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从微观上为宏观改革的开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基于此可以看出,微观层面上的研究和分析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要想保证宏观改革能够顺利的推进,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立阶段性的探索方案,在以行为主义为主导探索微观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宏观改革方案,推动司法改革研究顺利进行。

3.研究理论的本土化特征

我国司法改革研究工作主要针对国内司法改革所开展,并对改革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等能否经受国别的考验进行了分析。行为主义研究进路从我国现有司法研究资源入手,对行为者、环境以及司法裁决的关系加以探索,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改革直接目标,具有一定的本土化特征,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做出正确的指引。甚至可以说,以行为主义为基础对中国司法改革路径进行探索,对中国化的思索本身蕴含于理论研究之中,因此必然带有一定的本土化特征,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司法改革问题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重点集中在宏观领域,这些研究成果所涉及到的利益面往往相对较大并且带有一定的根本性,无法得到快速的调整和发展,极大增加了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推进难度。而从行为主义对微观改革路径进行探索,能够提出更为合理、实践性强的微观理论,为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做出正确的指引,进而切实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优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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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01-04

作者简介:林贵(1983-),男,汉族,福建福清人,本科,就职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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