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同人小说的版权保护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

尹 洁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网络同人小说的版权保护

尹洁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通过借用他人作品元素以创作的网络同人小说,是利用此创作手法在读者心中建立与原作品之间的联系来达到获取阅读的目的,而借用是此类小说必然的创作手法,那么在客观上也造就了对原作权利的必然侵犯;而网络同人小说除去借用的元素外亦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且在现实中已逐渐成为一种新文学形态并受读者广泛喜爱,那么为延续此类新文学创作形式,可从明确原作者与同人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以保护网络同人小说并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网络同人小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保护;利益分配

网络同人小说是同人小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文学的发展而衍生出的新的分支,而同人小说因借用原作元素而产生的诉讼之争自同人小说兴起之时就持续存在,那么网络同人小说也不会因为载体的改变而避免与原作之间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但针对因借用行为而导致的彼此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故司法裁判因缺乏明确援引依据而呈现不确定性;此外,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同样会造成同人作者与原作者双方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即同人作者因不知借用权限而阻碍创作,而原作者亦不知权利范围而维权艰难。那么为解决此类问题,则需要明确同人小说在法律上的法律属性,进而追求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同时促进网络同人这一新的文学形式的发展。

一、网络同人小说

(一)网络同人小说的类型

目前,网络同人小说包括小说型同人、动漫型同人、影视型同人以及真人型同人这几大类,其中真人型同人是指对古代历史人物和现代影视名人进行的一系列通过想象和部分事实而完成的小说创作,而对此被作为创作元素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人身权利以维权,故此类网络同人的作者与以之为原型创作的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通过人身权而明确,那么接下来主要探讨的则是由前三类同人类型所构成的网络同人小说的作者与原作作者之间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手法

网络同人小说是利用原有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而其创作手法可分为原型演绎、架空创作这两大类。

原型演绎是指对原作的改编式变动,包括改动原有的人物关系、情节发展等原作内容,如将友情转化为爱情、增设新人物和三角恋等,但对原作的人物、背景等基本元素则采取沿用;而架空创作则是将原作人物置于新时空、新背景的创作,主要借用原作的人物形象,而与原型演绎相比架空创作对原作的依托性和情节内容依赖性亦是要相对弱些。那么,由上可知网络同人小说是以对原作品元素的借用创作而衍生,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性。

二、网络同人小说的侵权性分析

(一)侵权的必然性

通过上述创作手法的阐述可知,网络同人小说必然要借用原作的元素加以创作,其中原作人物形象的借用是不可或缺的,而其目的在于通过一种新情节、新背景、新人物关系的增设来产生一种与原作原人物发展的原情节所体现的不同的审美趣味,同样这也是网络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发展动力。且网络同人小说的作者在更新的过程中,一般会经常和读者保持交流并时常参照读者意见进行小说情节的编写,而同人小说的读者往往也是同人小说所借用的原作读者或观者,且其观看同人小说也是为了寻求一种与原作不同的新的阅读体会,故在给同人作者反应意见时势必是提供与原作所不同的内容。而不论是源于读者建议还是从同人作者自身的创作出发,其势必会改变原作的主题思想、主旨内容以及感情基调以达到因差异不同而产生的新的审美感受,那么这种对原作必然的改变就会导致其侵权的必然性。

(二)侵犯的权利

那么,网络同人小说对原作主题思想、感情基调的必然改变是侵犯了原作作者的何种权利呢?其侵犯的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的人身权利。理由如下: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作者的思想观念与所表达的思想观念的一致性,从而使观众通过作品知晓作者的内心想法,以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而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目的就是要表达与原作不同的思想观念,改变原有的主题内容,如将热血动漫改为言情小说,那么这种程度的改动就是对原作品中所体现的思想与原有表达的破坏,进而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但会有例外情形,即同人小说中包含的戏仿作品,其创作手法同之前提及的原型演绎,从借用手段和改动程度来看其确是对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是此类戏仿型同人会因其模仿讽刺的写作风格和批判目的阻却其侵权性。因戏仿小说所体现的是一种由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而相较于原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在现代需要对话民主的社会中显然是一种更为倾向和保护的利益和价值需求。

三、同人小说的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网络同人小说虽因创作手法和创作目的而导致的必然的侵权性,但是网络同人小说就其本身的创作内容来看,存在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从而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此外,同人小说也是一种对读者根据原作阅读而来的所思、所感、所想进行再创作的表达诉求的满足,同时亦是形成了由读者向原作通过再创作反馈信息和想法的一种新型文学形式,改变了以往受众单方接受的阅读局面,有利于激发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学产业的发展。

那么,从网络同人小说体现的智力成果、公众需求、繁荣文化以及当前广受网民接纳和欢迎的现状这几个方面来看,网络同人小说也是有理由需要通过必要的立法手段来进行著作权方面的保护。

(二)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网络同人小说虽有让法律保护的理由,但是其因通过借用再创作的手法和追求与原作不同而产生审美落差趣味的目的而当然得具备侵权性,从而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无法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即应受到原作者相关权利的限制。

1.法律概念的规定

而网络同人小说若是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要能够被纳入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内,即有相应的法律概念囊括之。但现行法中用以包含衍生作品的概念是“演绎作品”,其立法形式是列举式且仅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这四种文学形式。其中比较接近于网络同人小说的概念是“改编”,但是改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要求不改变原作品原有的主旨内容和主题思想,而这与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目的完全相反,那么就此点来看,“改编”这一法律概念无法延及网络同人小说这一文学现象。那么,对此可采取两种途径以规定相应的法律概念:

其一是改变我国关于“演绎作品”法律概念的立法模式,转化为同美国版权法一样的概括式立法模式,使之能够包含网络同人小说这一新型的文学形式,且同时也为未来兴起的新的文学形式预留立法空间,赋予其合法地位;其二是在我国现有的“演绎作品”的列举最后添加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其他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进而为网络同人小说的法律保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1]。

2.合法权利的设立和限制

从上我们可知,网络同人小说的权利设立问题的解决需要明确的是:确定网络同人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因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是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那么在原则上同人作者的借用创作行为则需要得到原作者的同意许可。但是,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是海量的,若是每一位创作者在创作之初都要得到原作者的首可授权,则会极大阻碍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理由有二:其一在于原作者面对海量的请求难以做到及时处理和回应,其二在于网络同人作者在现实中也是难以与原作者取得实际有效的联系。那么,在征得原作者同意的实际操作很难实现的情况下,在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这一问题上可以免除网络同人作者创作前征求同意的前置义务,但同时保留原作者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维权权利,即原作者有权提起诉讼禁止其侵权行为,而此权同样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自原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而针对这般的权利设置是否会造成网络同人作者权利不稳定的问题,其答案是必然的,但是这是此类文学作品因特殊的创作手法而带来的天然权利的缺陷性,而这也是从理论层面是来看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但是从现实层面上分析,此般权利的设置并不会对网络同人作者产生多大的实际性的权利阻碍。因在现实生活中原作者在面对海量的同人作品时,其会根据现实利益的考量而不会因为享有此权而无限制得行使此权利来禁止所有的对自己作品进行同人创作的行为。原因在于网络同人小说会在小说网站、个人微博、贴吧等公共信息平台上发表,且发表的同时会标明“某某作品同人”的字眼,而这样的标注也是对原作一种间接的宣传行为进而对原作产生积极影响;相反,若原作者采取诉讼的形式禁止网络同人的创作行为,因网络小说多是匿名发表以及数量海量等现实原因,其维权的选择会相较于默示同意会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的成本投入,此外,再结合下文会提及的同人作者的财产权利应与原作者共享即原作者可与同人作者收益共享这一点,对原作者来说其会根据利弊对比和利益权衡更有可能得选择默示同意不追责,进而给网络同人作者提供了一种现实层面上的权利稳定状态。

其次,在网络同人作者享有对本网络同人小说署名权的同时,其应当承担在标题中标注“同人”字样以及所借用的原作名称和原作者名的义务,以表明自己作品的同人属性和对原作品和原作者的尊重,这是对网络同人作者在署名权这一人身权所设置的相应义务限制。

最后,在发行权、复制权等这一系列财产权利方面,网络同人小说作者应当享有,但是其享有的形式应是与原作者共有,且其所得到的收益应与原作者合理分配。理由如下:网络同人小说的内容部分是源于原作品,可以说原作者对网络同人小说的创作也是提供了实质性贡献的,那么网络同人小说若能出版发行甚至改编成影视剧,其所产生的收益理应由原作者部分享有;此外,网络同人小说的借用和标注行为不仅仅是会对原作产生单方的宣传性积极影响,原作同样会通过原有累积的读者群、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网络同人小说吸引最初的读者受众,且网络同人小说也是对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那么不论是从正当性还是从补偿性的角度分析,原作者均理应享有网络同人作者收益的部分分配。而在如何进行收益分配的问题上,可以参照按份共有的形式,由原作者和网络同人作者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可以依据网络同人作者所借用的元素和自身所创新的内容这二者在小说中各自所占有的比例,以及参考所借用元素在小说中所发挥的贡献和作用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原作者和网络同人作者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合理的收益分配比重。

[参考文献]

[1]徐徽徽.同人作品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4.

中图分类号:I207;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22-02

作者简介:尹洁,女,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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