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自动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保护
——基于“追气球的熊孩子”事件的思考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

张 敬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机器自动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保护

——基于“追气球的熊孩子”事件的思考

张敬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追气球的熊孩子”事件中,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引发争议。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该类照片的保护存在分歧。大陆法系邻接权模式对该类照片保护存在着诸多困境,因而借鉴普通法系的著作权模式以协调立法与司法的冲突。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法哲学

一、引言

2014年末,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一位名为NIKOEDWARDS的少年称,他和朋友们在热气球上安装了摄影器材,航拍地球。并将航拍地球的经历写成《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发布网上,并附上了拍摄地球的照片。优酷网看到文章后,主动其洽谈将文章拍成短片,但合作未果。不久,优酷网放出了题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广告片,NIKO认为,这段视频广告,不单单与他撰写的文章同名,而且擅自使用了他们拍摄的地球照片。此事一出,热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引起笔者的关注,本文也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二、我国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之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界定为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进行解释: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可见,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是“独创性”。《著作权法》根据独创性的高低,将动态录影分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著作权保护前者因其独创性高,后者因独创性较低而给予邻接权保护的模式。对于静态照片,没有依“独创性高低分类,笼统的进行著作权保护。照片与录影形成过程相似,仅仅前者是静止的,后者是活动的。英文中,照片被称为picture,录影被称为motion picture,这充分说明了两者在性质上的高度趋同。①据法律推理,静态照片和动态录影应采用同一标准,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和受邻接权保护的“独创性程度较低的照片”。热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是虽体现了“熊孩子们”构思,但照片是机器在无人控制下自动拍摄的,没有较多的体现人的智力劳动,因而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仅仅享有由著作权衍生出来的邻接权。但邻接权作为著作权的衍生权利,其存在前提是要有作品。这里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并不是通过传播作品获得的,它的拍摄并非借助于已经存在的作品。②因而,逻辑出现了漏洞。

我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但是法院对此类照片的保护采用了著作权保护。在“朱晓明与烟台万利医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强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后期编辑时,处理机器自动拍摄的录像中部分画面,是基于其医学知识进行的,付出智力性劳动,该智力劳动达到了较高的“独创性”,因而受到著作权保护。

可见,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的是否保护及其保护模式,不仅法律条文之间发生了逻辑冲突,而且立法和司法之间产生了较大分歧。

三、国外法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保护之模式

国外法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的保护模式存在差异,主要是:著作权保护模式和邻接权保护模式。

(一)著作权模式

普通法系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采取著作权保护,这一立场的理论基础是最低限度独创说。英国版权法认为,“偶然对准一个方向按下照相机的快门就足以符合(独创性要求)”美国传统版权法奉行的是“额头流汗”原则,尽管这一原则近期有所松动。因为英美法系的版权体系则奉行“个人财产论”,以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为指引。基于这一目的,智力创作活动被赋予十分宽松的尺度。

(二)邻接权模式

而大陆法系对这种照片采取邻接权的保护模式,其理论基础是创造高度说③。建立在作者权之上的大陆法系的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精神的体现,因而作品必须是作者运用创造力而不是单凭技巧从事的智力创造产品。法国Pachot案中,法官将作品解释为“智力投入”的成果,如果这种投入是强制逻辑性的或自动的,那么将不受保护。④德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其题材需要经过作者的选择取舍,作品既要体现创作者的技术层次,还要融入创作者的后期编辑。没有达到这种标准的照片只受邻接权保护。

四、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考察

法哲学能够透过具体规则的各自特性深入到法律的本质,因而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保护模式的考察必然要借助法哲学。

(一)所有权理论

古罗马法中,作为私权之一的物权的客体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和无体的物质对象。虽然古罗马并未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权利形态,但是无体物的理念为知识产权的解读提供了理念基础。所有权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无形财产,从表现形式看,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固然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劳动者运用其智慧、知识、资金、时间和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应该被赋予所有权。该理论可被用来解读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首先,所有权用来解决权利归属,对机器自动拍摄照片所有者界定为作者,就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掌握话语权并且能够支配该作品;其次,所有权意味着“熊孩子们”可以从照片中获得经济收益,这笔收益又会投入到再创作中,将会产生良性循环。最后,机器自动拍摄照片这一情形萌生于科技高速发达的现代社会,通过立法对该类提供著作权保护,有益于鼓励文化事业与新兴科技相结合。

(二)激励论

激励理论认为,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作者将会受到盗版者的威胁。此时,作者就不会将自己的创作成果展示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者,甚至会倾向于不将自己的思想公开。⑤利益激励论,可被用来解读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该类照片没有剽窃他人智力成果,是创作者的独立构思,运作个人的技能技巧,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完成的劳动成果。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其机器的角度摆放,拍摄程序的设定,拍摄后期的编辑选择,浸透着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对这种智力投入的行为给予足够的保护,能有激励创作热情,进而激发全社会更多的文化表达。

(三)补偿论

“利益补偿理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的法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作品的创作需要一定的投资,与此同时投资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⑥基于前述的考量,我们需要对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劳动做得”(即作品)给予一定期限的独占权。让他们获得与其劳动或投资相匹配的对价。解读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保护需要“利益补偿论”来提供正当性。熊孩子进行创作活动,并运用高科技的电子产品拍摄照片,经济利益并不是他们的单一追求,更主要的在于将自己的构思展现出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就是为了调动社会成员参与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并授予智力劳动者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作为其所付出的补偿。

五、结语

法具有回应性。面对人工智能日益发达的现今社会,借助《著作权法》修改的契机,将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首先这些照片是“熊孩子们”并非剽窃。其次这些照片是由“熊孩子们”进行拍摄程序的设定,拍摄角度的安排,后期的编辑选择的成果,体现他们的智力投入,具有“个人的特征”存在。最后不存在成为作品的阻却事由。例如,“技艺性智力成果”如临摹或演算数学题和“机械性智力成果”如电视节目表应被排除在作品外。⑦非纯粹的技艺性或机械性智力成果。其拍摄过程的介入机械性不能阻碍人的创造性因素,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注释]

①王迁.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J].中国法学,2012(3).

②曹博.论录像制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新定位[J].中国版权,2011(2).

③冯晓青,冯晔.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05).

④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03).

⑤冯晓青.著作权法之激励理论研究——以经济学、社会福利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

⑥易健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之反思——重读<安妮法>[J].知识产权,2008(01).

⑦何敏.知识产权客体新论[J].中国法学,2014(06).

中图分类号:J405;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14-02

作者简介:张敬(1990-),女,汉族,江苏滨海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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