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2016-02-01 04:38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侵权人格权隐私权

毕 波 慕 楠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国内外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毕波慕楠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对比国外隐私权的发展保护,隐私权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渐进式的发展历程。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处于法律空白期,当时我国仅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立法,自然也就不可能有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同时开始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侵权

一、英美法系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最初起源于美国。“隐私权”是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沃伦二人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论文《隐私权》首次提出来的。该篇论文对美国隐私权立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美国的普洛塞教授1960年在其论文《隐私权》中归纳的四种不同侵权行为纳入了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1、侵扰原告的独居、独自性或私人事务。2、公开揭露使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务。3、公开某事故,致原告遭公众误解。4、被告为自己利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的姓名或特征。据此,受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这时的隐私权尚属于普通法上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来自他人力量的干扰和侵害。然而为了防止个人隐私权受到来自国家的权力的侵害,美国法院又通过判例的形式肯定了隐私权应受宪法保护,隐私权由此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隐私权在美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不仅仅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而且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障。

二、德国关于隐私权的发展与保护

在德国,隐私最初是通过道德规范来调整的,但随着侵犯公众隐私的现象频发,人们开始意识到对隐私的保护应当提升到法律的层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9年依据宪法作出的判例确认了“人身权”包含隐私权。但隐私权并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德国法中,民法和宪法上都没有所谓的隐私概念,在德国法中有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私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是将隐私权作为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的,隐私权是一般人格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不仅包含了个人领域中的人格和自我决定的自由,还包含了个人思想、感情在内的私生活领域。隐私权规定于一般人格权之中,意味着隐私权受到绝对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立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采用了直接保护或者间接保护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其立法类型有以下几种方式:1、将隐私权作为基本的人权问题看待,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逐步由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美国和德国采用了此种立法方式。2、未在宪法中直接规定,而是通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隐私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前苏联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3、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判例的方式来确认公众所享有的隐私权及内容,如英国。对于隐私权的研究与保护,我国的起步较晚,目前采用的是第二种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确认保护。

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将人格权,诸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但其中并未规定隐私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最初体现在一些司法解释之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对隐私权给予了保护,但采取的是一种间接保护的方式,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人格权利予以保护,而是将其纳入了名誉权的保护范畴。隐私权和名誉权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二者在含义、功能、保护范畴上都有所不同,对于未经允许披露他人隐私却未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案件,运用上述司法解释便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因此,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势必会缩小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损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司法解释是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突破,不再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而是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明确指出受害人可以依据隐私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同时,该司法解释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将隐私权纳入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益之中。这不仅弥补了之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同时也使得我国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由此,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实现了质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杨立新.侵权法论(第1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王利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J].法学家,2009(3):15-1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97-01

作者简介:毕波(1992-),男,山东济宁人,云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慕楠(1992-),女,山东烟台人,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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