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嘱继承制度

2016-02-01 05:48黄慧君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

黄慧君

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浙江 台州 318000

浅析遗嘱继承制度

黄慧君

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浙江台州318000

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具有优先性。公证遗嘱是遗嘱继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公证遗嘱中,公证程序以及公证机关负有的义务对于影响着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机构也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遗嘱;优先性公证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同时,遗嘱继承具有优先性,即在立遗嘱人立有遗嘱的情形下,应当优先按照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来进行遗产分配,这是对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的重要体现。在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

一、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遗嘱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一项民事活动,遗嘱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体现立遗嘱人的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制度正是这一宗旨在继承法中的体现,遗嘱在这一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遗嘱的形式有多种,而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体现的效力也不同,本文讨论的便是其中效力最高的遗嘱——公证遗嘱。所谓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细则》确定了其定义。之所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法律依据在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①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涉及公证遗嘱,公证程序以及公证机关负有的义务对于影响着公证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公证细则》等规范是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以下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公证员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办理。而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其审查范围包括对管辖权、立遗嘱人身份等事项的程序性审查。同时,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也应当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实质上的审查,从而保障公证遗嘱的效力。

(二)公证员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告知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他或许并不清楚申请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因此,在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应当依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尽到其所规定的告知义务。而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公证员告知义务的范围主要含自然人对于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同时还包括该遗嘱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效果。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公民滥用申请公证的权利,从而节约公证资源,同时也保障公证事项的权威性。

(三)公证人员对某些事项应当进行合理判断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之规定,公证人员在与年老体弱、为重伤病人、聋哑人等遗嘱人进行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何为“年老体弱”?何为“重伤病人”?这就需要公证人员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判断。笔者认为,究其根源,公证遗嘱的意义仍在于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由,因而,在存在如“年老体弱”、“重伤”等特殊客观情形之下,应当着重判断这些客观的特殊情况是否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特殊情况是否导致立遗嘱人受欺骗或者胁迫,从而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自由。

(四)公证员回避的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关于公证遗嘱的制度涉及之下,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应当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这也是保持公证机关中立性的必然要求。这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回避的规定,同时,我国《公证法》也为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五)公证人员应履行勤勉义务

除了上述遗嘱公证事项应当遵守的程序之外,在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应当勤勉尽职,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不得为当事人增加程序负担。

三、公证责任

在公证遗嘱制度中,公正责任是保障遗嘱公证合法、正当的重要途径。我国《公证法》也明确规定了公证员的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遗嘱公证细则中也有关于公证责任的规定。

四、结语

公证遗嘱是遗嘱继承中具有优先性的存在,对遗嘱进行公证应当慎重。办理遗嘱公证事项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依法公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公证的遗嘱,若无其他证据推翻,在遗嘱继承纠纷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遗嘱公证的意义之所在。这更要求公证事项依法进行,从而保障公证的权威性。

[注释]

①<继承法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参考文献]

[1]薛晶晶.遗嘱公证若干问题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2]陈丹.遗嘱公证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公证,2011(4).

[3]杨楠.论遗嘱及遗嘱公证[J].中国公证,2011(10).

[4]洪旭岚.论遗嘱公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5(3).

[5]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2(5).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08-01

作者简介:黄慧君(1969-),女,浙江台州人,本科,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制度与公证。

猜你喜欢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浅析清代财产继承制度
论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浅析宋代遗嘱继承案件及其相关法理分析——以《清明集》中相关案例为视角
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