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研究

2016-02-01 06:03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

叶 科 王 月

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 江阴 214431



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研究

叶科王月

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江阴214431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也在不断的深化转型的过程中。在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经济转型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的激化,并且进一步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为此,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四个全面”,其中就重点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从原则、任务、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法机关的重要构成,不仅担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职能,而且还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的构成力量不断的发挥着自己的优势。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部分,在法院工作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对于法院工作的执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研究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2012年颁布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针对司法警察的性质、职权范围、组织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修改,进一步为我国的司法警察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于建设、制度建设、工作建设、装备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如此,但是在长期以来的实践工作中,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包括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缺乏相对应的法律规范,造成职权定位不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的工作开展,而且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法律制度规范化、现代化的发展。为此,本文通过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机械能全面的研究,从而促进我国的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更加的高效便捷,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朝向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一、关于司法警察的解释

对于司法警察的相关解释有很多,其中包括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首先,司法警察与行政警察具有明显的区别,行政警察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犯罪以及维护社会治安,而司法警察的主要功能在于侦破各种刑事案件,制裁形式犯罪。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本质功能都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以及处罚犯罪分子的警务力量。从本质方面来看,司法警察指的是在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内部执行特定的司法人物、保障司法活动树立开展的警务人员。即便如此,对于司法警察的外延依然存在很多方面的区别。

二、司法警察警力运行的现状

(一)警务保障任务不断上升

随着人民法院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对于司法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能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为了能够进一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运行、维护涉诉人员人身安全等工作,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任务要求在不断的提升。尤其是针对《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之后,刑事案件的二审开庭数量有着较高幅度的增长。对于死刑复核案件推行的远程视频提讯、提审之后也给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增加了大量的任务量。

(二)警力数量质量不断降低

面对着大量的警务保障任务,无论是警力数量还是警力质量都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根据相关的数据调查现实,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司法警察的正式在编人员数量仅为法院干警的10%左右,根本无法适应不断增长的警务保障任务工作。而且,由于很多警员的学历、素质相对较低,对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难以胜任。

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特殊性,对于司法警察的自身素质和职业素养要求相对较高,包括了良好的体能素质、熟练的技能素质、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等。但是从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的警力数量与质量都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警务保障工作,甚至严重的影响力警力质量方面的提升。还有,我国目前针对司法警察的警力效能不够重视。因为司法警察的职能较为单一,职权有限,所以就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司法警察没有上进心,对于法院警务保障工作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参与度不够,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工作缺乏凝聚力、保障力战斗力,进一步导致我国的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效能不足。

很多的法院在使用司法警察的过程中依然处于“人等任务”的落后观念之中,这样的思想就导致我国目前的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没有以警务任务为中心,造成警务任务执行能力进一步降低。而且,我国目前的司法警察资源分配存在不合理、不均衡的状态,造成相对应的警力运行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的一些法院对于司法警察这一职业的认识并不充分,对于司法警察的角色定位过于模糊,造成司法警察的职能出现范围过大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很多法院将司法警察安排做安保通勤职业的工作,比如值班、值勤、涉诉信访秩序维护等工作,这样的情况不仅严重分散了司法警察警力运行的效率,而且会造成司法警察警力严重缺失。而且,由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呈现出分散、扩张的趋势,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警力运行能力被不断削弱,导致现有警力无法正常的发挥出司法警察警力运行的功能。

而且,由于社会以及法院自身对于司法警察地位、功能、作用的认识存在不足或偏差,进一步导致法院对于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忽略,而且还有的法院甚至将能力不足的人员安排到司法警察队伍之中,造成司法警察警力运行的功能被严重的削弱。这些人员由于受到自身能力和素质的限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从而影响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力运行。

三、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能力的对策

对于司法警察警力运行能力的提升,最关键的要进一步转换人们的思想观念,通过树立科学的、法制的思想观念来促进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

(一)大力宣传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促进对于司法警察警力运行的正确观念

通过不断深化司法警察警力运行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内部活力与实力,从而提高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内部结构优化,提升队伍质量与实力的增强,从而不断的发挥出司法警察警力运行机制的特点。

(二)规范司法警察职权行使范围,降低非警务互动警力占用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要严格的限制司法警察权利行使范围,减少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之间的占用情况,从而明确司法警察警力运行范围。其次还要进一步说明司法警察参与非警务活动中的严重性,进一步减少司法警察警力运行的非警务活动,从而防止随意用警的现象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素质能力的建设

由于司法警务工作非常的艰巨,所以针对司法警察的能力与素质都具有非常高的要求,为此在选择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执行考核标准,从而提升警力运行的效能。

四、结语

一直以来,司法警察由于受到各种方面的因素制约,导致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亟待解决,包括立法依据、履职保障、职权行使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在法治社会的社会背景下,司法警察经历运行机制必须进行全面的改革,包括务实与理论等各界人士对于司法警察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司法警察职权与队伍建设的规范而对于法院司法警察经历运行机制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对于司法警察这一特殊职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针对我国目前法院司法警察警力运行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促进我国司法警察警力运行制度能够早日实现规范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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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13

A

2095-4379-(2016)30-0130-02

叶科(1989-),男,汉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毕业,江阴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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