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和对策

2017-01-28 01:1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检察院

张 正 闫 俊

(233010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 蚌埠)

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和对策

张 正 闫 俊

(233010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 蚌埠)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院一支独立而又特殊的队伍,在推进检察工作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协助和保障作用,以及维护和促进其它部门工作开展,处置突发和意外事件等作用;但是在实际中,多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缓慢,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性质不明确、编队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和数量有待提高等现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推进检察工作的作用力,同时也影响司法警察整体队伍形象,从长期发展来看,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改进,分析出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因素,针对因素研究出对策,为整体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业务能力、整体形象等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所以本文研究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发展因素和对策具有实际意义[1]。

制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因素;对策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和监督法律的实施、以及侦查、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维护、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职能的实施,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传唤、拘传、协助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协助参与搜查、送达法律有关文书等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达到法律所规定的重大作用,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多种因素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研究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对策是现在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重要基础,也是发挥和提高司法警察作用的首要解决问题。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1.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地位

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上级检察机关警务部门和本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在检察机关中,司法警察最在履行职务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从职责履行、警务保障、组织管理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进行了定位和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在司法警察权利、职责、地位中进一步扩大了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了司法警察九大职责,这是作为司法警察履职的依据和主要工作内容。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午五大警种之一,是法律赋予的特殊警种;检察院司法警察为检察机关侦查、法律监督、提起公诉等重大环节起保障作用,维护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安全[2]。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

(1)检察院司法警察相应的侦查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应该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才与案件的侦查,具体包括对于犯罪现场的保护、传唤、据传、提押、看管、调查取证、追捕罪犯等,协助检察官顺利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3]。根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序列的实际情况,并且综合考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权。

(2)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中的监督权;在检察机关中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侦查中,司法警察不仅具有协助侦查等工作,其次具有另一项职责,就是监督检察官办案程序,遇到检察官办案过程违法,司法警察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然后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做好记录。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中,也陆续成立了监督员制度,大都数有工作经验丰富的司法警察来担任,充分发挥了司法警察监督作用。

二、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因素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和职能在法律上规定不合理、不健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随然是警察机关一种特殊队伍,是中国人民警察警钟之一,但是检察院司法警察在职责和职能上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定,在司法警察业务工作中,就存在曲折艰难、职能模糊、管理混乱等问题,至今检察院司法警察相关职责在立法上规定,仍然存在不确定、不合理,即使《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但是对司法警察的职务、职责、职能等都没有规定,有些只是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及一些文件只是从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职责、管理等,不具有法律性[4]。

2.司法警察地位优势差,工作积极性不高

司法警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警务部门既而也成了检察院辅助部门,所以司法警察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降低了司法警察检察工作中的地位[5],也减轻和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员混杂、编队管理混乱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人员混杂,很多司法警察并不是专业的警校毕业,很多司法警察由部队转业干部、检察机关的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转任,大部门年纪偏大,不具有战斗力,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到各省市、以及各县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实行编队管理,但是实际情况实行全部编队管理的很少,或者并没有完全实行编队管理,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履职的情况也较为普遍,这样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管理混乱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的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研究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对策

1.从立法、法律、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

从根本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要立法,从法律上来着手,保障司法警察的地位、职责、职能和权利,例如《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非常模糊和笼统,应当修改和健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全面概述,让司法警察的权利和职权得到法律的保障;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应当进行扩充,补充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定,只有全面细致的规定司法警察的地位、职责和职能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保障司法警察履职,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的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6]。但基层检察院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的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

2.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统一实施编队集中管理

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懒、散、慢等工作现状,促使司法警察具有“招之即战、战之必胜”的队伍,只有通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科学管理,必须坚持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队伍必须从事司法警察业务工作,不能出现“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等继续存在,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归队管理,定期召开司法警察会议和工作任务的分工和安排,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能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7]。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处置突发事件、传唤、拘传、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执行押解、提押工作,送法法律文书,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以及维护群众来访秩序等一些列职责;另外检察院职务侦查部门在办案环节中出现超时、超期、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和不规范的执法情况,司法警察发现可以采取监督作用,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司法警察自身要熟悉自己的法定工作职责,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3.强化司法警察技能培训,补充司法警察年轻队伍,全面整体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

正因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情况,司法警察必须加强技能培训,技能培训不仅仅是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培训,也要加强每位司法警察的警务素质,对司法警察的手铐、警绳、抓铺网、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具的使用,同时也要对司法警察武器的使用加强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处置事件的能力,对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不定期采取考核;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8]。

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年龄偏大的现状,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招入年轻司法警察进入,最好是从警校中招入年轻的专业型大学生,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和人员分配,保障司法警察长期有效的发展。促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与建设要始终围绕“服务检察工作”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的警种特点,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1]林丛茂.浅析司法警察专职化[J].金色年华,2008年04期.

[2]赵亚光,李学忠.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治论丛;2002年04期.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公室编写:《司法警察训练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王少峰.制定《司法警察法》的立法建议[J].人民检察,1999年01期.

[5]闵卓,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的规范化建设[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4期.

[6]朱超华,卢欣欣.浅议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3年04期.

[7]叶建荣,孙琦.论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新对策[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年07期.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6年05期.

张正,单位:蚌埠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职务:司法警察。

闫俊,单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职务: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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