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强制报告制度的反思*

2016-02-01 08:56费蓬煜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华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理工大学

张 朔 李 浩 费蓬煜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强制报告制度的反思*

张 朔 李 浩 费蓬煜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 唐山 063015

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层出不穷,其中有监护人原因、家庭原因,更有社会原因、制度原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立法均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预防和制裁做了一定的规范,特别是现行法律规范中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引来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关注与争论,我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探讨解决。

强制报告制度;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

一、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概念

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是指能够与儿童有亲密接触的人员在发现存在或疑似存在儿童遭受暴力时有向专门机构报告的义务,未能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制度。此处的儿童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定义的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未成年人的内涵相同。故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又可以被称为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

二、我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现状

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两部法律为直接法律支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儿童强制报告制度与儿童遭受暴力的认定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儿童遭受暴力法律援助制度、临时安置和司法介入以及最终的安置遭受暴力的儿童制度将共同组成我国的受虐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有机整体。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作为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同时,此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我国的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是部分的、不完整的,没有包括家庭之外的其他暴力。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十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能尽到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我国的儿童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主体采用了简单枚举的方法,将其限定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几类。

三、我国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儿童强制报告制度赋予了特定报告主体监督虐童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作为一项传来制度,我国的儿童强制报告制度还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缺乏以儿童为保护主体的特殊规定,且对于家庭暴力以外的儿童遭受暴力未做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则隐含在强制报告制度之中。由于儿童心理和生理方面均发育不够成熟,且儿童更易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更具隐蔽性,所以对儿童的保护应当有其特殊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仅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纳入到强制报告之中,而儿童遭受其他暴力,如同样多发的校园暴力并未直接规定出来,当面对校园暴力时又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救济方式不明的困境。

第二,公安机关作为处理家庭暴力的机构值得探讨。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等。公安机关警力有限而事务众多,难以保证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质量。关于家庭暴力这个特殊问题应该“特事特办”,应该成立处理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办公室且由相关专业人员专门办理,从我国公安机关现阶段的机构设置来看也是难以做到的。

第三,没有专项经费对反家庭暴力及儿童遭受暴力进行支持。对于反家庭暴力这一事项应有专项转款,应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以保证该项事业的正常运行,保障相关专业人员的收入,以及保障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经费。

[1]鲁淋淋.浅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J].法制博览,2015(35).

[2]唐希媛.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解读<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J].中国律师,2016(04).

*华北理工大学2015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X2015017)。

D

A

张朔(1994-),男,汉族,河北馆陶人,法学本科,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李浩(1994-),男,汉族,河北东光人,法学本科,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通讯作者:费蓬煜(1981-),河北唐山人,硕士,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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