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异同

2016-02-01 08:56罗田田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人民法院

罗田田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辽宁 大连 116001



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异同

罗田田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辽宁 大连 116001

行政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要部分,区分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不同利于明晰审判权限,优化审判效率。

行政审判;民事审判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活动。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活动,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调节、判决与执行等活动。二者虽都属于法院的审判职责,但是不管是程序上还是实体法的运用原理上都存在较大的不同,本文拟述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的不同。

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主要的共同之处在于审判活动中均需遵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保全、推进责任原则、先予执行等基本原则,在涉外诉讼方面均遵循对等原则、平等原则、中国律师代理原则。行政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行政诉讼法存在规定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诉讼法中缺乏规定的,则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依据,如回避、合议制度。虽然二者存在较多的相同原则,但是仍有质的区别,正确细化二者的区别,有利于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优化审判质量。笔者拙见,试分析区别:

一、受案范围不同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事后伪造证据补充证据发生,确保行政行为的时效性和合法性,行政诉讼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无相应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案件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承担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需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起诉时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下列情况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能证明并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被告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采集证据,除非经过法院允许;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恒定性,不可转移。

三、审理的程序性问题

(一)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移送管辖规定也相同,但是不同之处在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为避免复议机关一味复议维持,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为: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以及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与行政诉讼管辖权法定不同,民事诉讼中允许协议管辖,如合同类案件。民事案件的种类繁多,管辖之特殊规定也较多,如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共同海损等特殊案件的管辖。

(二)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处理

1)经济因素。该因素是指充电站建设总费用和投资回收期,包括土地投入、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成本。选取建设运维成本A11、投资回收期A12作为经济因素的评价指标。

民事案件原告在撤诉后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且非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受理;但是行政诉讼则以不予受理为基本原则,除非有正当理由除外。

(三)证据种类

民事证据和行政证据都涵盖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但行政诉讼中存在一类特殊的证据-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又称当场记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进行实施当场处罚或其他行政行为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是关于案件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法律适用

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发现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可不适用该规章。发现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而民事诉讼适用法律单一,主要依据民事法律法规。此外,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问题严重,相对于私法自治,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民事诉讼法律冲突的发生概率则小很多。

(五)调解适用不同

民事调解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部分,贯穿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且涉及先行调解原则,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诉讼中结案前,只要当事人合法自愿达成合意均可以组织调解。而行政案件则以不适用调解为基本原则,但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

(六)当事人的稳定性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恒定,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为保护行政诉讼原告,平衡弱势地位,行政案件中被告方即行政机关不享有反诉权。

(七)行政负责人出庭作证制度

民事审判中,除依法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外,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行政审判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若不出庭则其不配合法院诉讼的不出庭情况可被公告且收到相应的司法建议书。

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八)简易程序的适用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规定简易程序,但是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不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与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受案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为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简易行政程序;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上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而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即可延长审限,延长后的审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小额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中没有。

四、一审、二审的区别

(一)一审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审判中,除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外,其他案件与民事审判的一审审限均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关于审限的延长规定不同。行政案件中,延长审限的批准权属于高级人民法院,若为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由最高院审批。基层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应直接报请高院审批,报中院备案。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二)二审审查范围和审限不同行政案件二审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民事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原则上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二审的审限,行政案件的二审起算期限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民事二审起算期限为第二审立案之日,判决审限同行政二审为三个月,裁定的二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即可。

五、行政审判特有的判决种类

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履行判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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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罗田田(1988-),女,安徽滁州人,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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